...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0-12-18 中國·甘肅

甘政辦發〔2014〕4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企業:

  《甘肅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意見的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5日

 

甘肅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意見的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進一步加強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嚴格煤礦關閉退出

  (一)關閉淘汰的對象。

  1.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對不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 5 號)及其它相關規定條件的煤礦予以關閉,重點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的災害隱患嚴重的煤礦。(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非法違法煤礦。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以及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的煤礦;證照不全、失效及未履行生產能力登記,擅自生產的煤礦;亂採濫挖、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礦;拒不執行停產(停建)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煤礦。(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有關事故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發生事故後遲報導致救援延誤或事故擴大、或者瞞報事故的45萬噸/年以下煤礦。(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達不到安全標準的煤礦。對達不到國家和我省有關煤礦生產建設安全標準要求、經限期停產整頓仍未達標或停而不整的煤礦。(省安監局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配合)

  5.達不到產能標準的煤礦。對煤炭資源整合、煤礦兼併重組等階段性工作中達不到相應產能標準的煤礦一次性淘汰關閉;對未達到兼併重組最低產能要求且不參加兼併重組的煤礦,不得增劃資源,並限於2015年底前退出。對採礦許可證到期後產能未達到我省規定標準的煤礦,通過不續辦採礦許可證延期方式淘汰關閉。(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省安監局配合)

  6.其它應當關閉的煤礦。資源枯竭或資源接近枯竭而採礦許可證到期的煤礦;煤炭資源整合、煤礦兼併重組中被整合重組的煤礦;存在重大災害隱患,經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各級政府規定應依法關閉的煤礦。(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關閉到位的標準。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執行關閉。關閉煤礦現場驗收後,要將煤礦基本情況、關閉完成情況及證照註銷吊銷情況在省政府網站和主流媒體進行公告,相關檔案資料及時歸檔備查。(省直有關部門、各產煤市州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快淘汰落後產能。2014年底前要完成本輪全省煤礦淘汰落後產能與兼併重組工作。要按照不放鬆標準、不改變政策、不核定產能、不增劃資源的「四不」原則,堅決淘汰關閉全省79處產能3萬噸/年及以下的小煤礦,搞好其它存續小煤礦的兼併重組。此項工作列入對產煤市州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對未完成的實行「一票否決」。(省發展改革委、各產煤市州、省安委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1.按照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231號)和《關於支持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的通知》(財建〔2012〕818號)規定,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補助和獎勵資金,各級政府視財力情況安排配套資金,並向早關、多關地區傾斜。(各產煤市州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協調,省財政廳、省工信委、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按職責分工配合)

  2.對兼併重組企業的安全改造、產業升級、地質勘探等項目,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投資補貼或貼息資金,各級政府視財力情況予以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和《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做好符合條件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及契稅、印花稅減免。(省地稅局負責,省發展改革委配合)

  4.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優勢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小煤礦,在授信額度、貸款期限及貸款利率方面給予優惠。(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會同甘肅銀監局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省國土資源廳配合)

  5.支持小煤礦集中關閉的市州、縣區發展替代產業項目,在項目核准(備案)、徵地、融資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和政策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6.加快缺煤地區能源運輸通道建設,優先保障缺煤地區的鐵路運力。(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嚴格煤礦安全準入

  (四)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準入。

  1.嚴把項目核准關。對基建煤礦(包括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煤礦)項目,嚴格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項目核准、審批的準入標準、程序規定,不得降低標準、違規或越權辦理。未通過安全核准的,不得通過項目核准;未通過項目核准的,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不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的企業申請開採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情況和條件複雜等煤炭資源的,不得通過安全核准。(甘肅煤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嚴把初步設計審查關。對礦權配置、項目核准程序和產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審查批准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職業衛生專篇。(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嚴把項目建設開工備案關。對項目核准、設計審查等各項前期工作程序和產能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省安監局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甘肅煤監局配合)

  4.嚴把項目建設聯合試運轉和專項驗收關。對未按「三同時」要求完成安全質量標準化、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及安全設施、職業衛生設施建設的,不予批准聯合試運轉;未達標的,不予通過驗收。(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嚴把竣工驗收關。未通過各類專項驗收的,不得通過整體竣工驗收。對批小建大的煤礦,不予竣工驗收。(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嚴把安全風險抵押金繳存關。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存的,不予竣工驗收。(省安監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嚴格煤礦生產能力登記與核定。

  1.建立煤礦產能登記及公告制度。基建煤礦在正式投產前必須辦理生產能力登記手續,負責登記部門要在省內主流媒體上進行公告。(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尤其要嚴把年限關和產能檔次關。(省安監局負責)

  3.現有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這類礦井的生產能力,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產能。(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準入。

  1.建立完善煤炭生產工藝、技術、裝備等方面的政策標準,提高煤礦辦礦的工藝技術、設備設施準入標準。(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分工負責,省煤炭工業協會配合)

  2.煤礦企業使用的設備必須按規定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嚴禁煤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嚴格煤礦企業準入。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必須具有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所有煤礦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設立專門的安全和通風管理機構,安全專職管理人員人數不得低於礦井設計從業人員的1.5%(產能45萬噸/年及以上礦井)或3%(產能45萬噸/年以下礦井)。(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嚴格煤礦人員準入。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必須具有安全資格證,且嚴禁在其它煤礦兼職;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井下從業人員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必須按規定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煤礦停產(停建)整頓

  (九)停產(停建)整頓對象。

  1.辦礦主體不明確或不到位的;

  2.存在《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所列情形之一的;

  3.違反《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58號,以下簡稱《七條規定》)任何一條的;

  4.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

  5.「三項崗位人員」未取得資格證上崗的;

  6.未設置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籤訂應急救援協議的;

  7.一證(採礦許可證)多井的;

  8.礦井各種圖紙資料與井下實際不符,故意弄虛作假的;

  9.勞動組織管理混亂,存在非法違法用工行為的;

  10.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

  11.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防治能力未按要求進行評估或未通過評估的;

  12.在礦壓大且顯現頻繁(1個月超過2次)的煤層或衝擊地壓煤層,採煤工作面採放比小於1∶3(放頂煤高度大於採煤機開採高度3倍)的;

  13.生產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未達到規定等級標準的;

  14.生產煤礦「六大系統」沒有按期建成通過驗收的;

  15.生產煤礦採煤機械化、掘進機械化、採區回採率應分別至少應達到55%、80%、75%,其中有一項不達標的;

  16.基建煤礦未批先建、建設手續(含開工備案)不全或過期的,邊建設邊生產的,只生產不建設故意拖延工期的;

  17.基建煤礦施工隊伍未取得煤礦施工的相應資質條件和安全許可證的;

  18.基建煤礦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安全責任不清或落實不到位的;

  19.基建煤礦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20.基建煤礦不按施工各類設計及安全措施施工,及不按規定辦理重大設計變更的;

  21.基建煤礦安全設施(包括「六大系統」)「三同時」不落實的;

  22.基建煤礦將工程層層分包或轉包的;

  23.基建煤礦聯合試運轉不辦理審批手續或者超期的;

  24.拒不配合安全監管監察或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

  25.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煤礦。

  (十)嚴格落實整頓要求。

  1.監管監察部門發現上述問題,應向煤礦下達停產(停建)指令書,並報告或函告屬地監管政府及有關部門。當地政府應儘快責令公安、供電、供水等部門根據需要採取限供火工品、限供電和限供水等措施,確保停產或停建到位。

  2.煤礦完成整頓工作並自檢通過後,向當地政府書面提出復產(復建)申請。當地政府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後,屬於本級政府部門責令停產(停建)整頓的,直接批覆同意;屬於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產(停建)整頓的,應致函主管部門覆核驗收。

  3.停產(停建)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對到期未通過驗收的,可申請延期,但包括原限定整頓時間在內不得超過1年。

  4.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一般事故的整頓恢復期1個月;較大事故的整頓恢復期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重特大事故的整頓恢復期1年。

  (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各產煤市州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十一)督促礦長落實責任。煤礦礦長(包括生產煤礦礦長,各類煤礦建設項目主要負責人,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小煤礦實際控制人等)必須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尤其要貫徹執行《七條規定》,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

  1.各產煤市州、縣區安監部門每年年初要組織直接監管煤礦的礦長,籤訂《認真履行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承諾書》,礦長變更後要及時補籤承諾書。

  2.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對煤礦貫徹執行《七條規定》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或者舉報經查實煤礦違反其中任何一條的,按照煤礦重大隱患對待,一律責令停產(停建)整頓。

  (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各產煤市州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監管。每年年初,煤礦企業必須將本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及使用計劃,按監管關係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備。安監部門要加強審查及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足額提取,並按經備案的計劃實施安措工程。(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從嚴懲處非法違法行為。

  1.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和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及有關規定懲處。(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及當地政府負責)

  2.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企業和主要負責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2號)給予相應經濟處罰。對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煤礦,按規定依法從嚴查處。(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負責)

  3.以籤訂承諾書、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為基礎,建立健全安全承諾、信用評價、分類管理及通報機制。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煤礦,安監部門應及時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監管)部門通報。「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嚴格限制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開工許可、銀行貸款、證券融資等,暫停其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省安監局牽頭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配合)

  五、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

  (十四)加強煤礦瓦斯管理。要加強瓦斯管理工作,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特別是高瓦斯、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要堅決貫徹「先抽後採、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防治工作方針,合理確定礦井開採強度,優化生產布局,嚴格執行「先抽後採、不抽不採、抽採達標」原則,實行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嚴格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完善和落實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嚴格標準,按規定時限組織評估。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兼併重組,直至依法關閉。要落實評估責任,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省安監局配合)

  六、全面普查煤礦隱蔽災害

  (十六)強制查明隱蔽致災因素。

  1.加強煤炭地質勘查管理,對勘查程度達不到規範要求的煤礦企業,不為其劃定礦區範圍。(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2.督促煤礦企業加強建設、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井田範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明的必須綜合運用物探、鑽探等勘查技術進行補充勘查;否則,一律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省安監局負責)

  (十七)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機制。從今年起,各產煤市州尤其是小煤礦集中的酒泉、張掖、金昌、武威、白銀、蘭州、平涼等市和15個煤礦安全重點縣區,要組織開展煤礦隱蔽致災因素的普查治理工作。各產煤市州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轄區煤礦的水害普查工作。(各產煤市州負責,省安監局督導,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配合)

  七、大力推進煤礦「四化」建設

  (十八)加快煤礦機械化、自動化建設。

  1.除應關閉淘汰的小煤礦外,鼓勵和扶持45萬噸/年以下煤礦進行機械化改造,對改造後達到我省煤礦產能標準及其它相關要求的煤礦,按生產能力核定辦法予以核定產能。(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新建、改擴建的煤礦,不採用機械化開採的一律不得核准。(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鼓勵和扶持有條件的煤礦發展生產自動化,中央在甘及省屬企業的煤礦應加快自動化建設。(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九)推進質量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嚴格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13〕1號)等有關時限要求,抓緊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從嚴驗收和考核評級。中央在甘及省屬企業煤礦原則上不得低於2級標準。地方煤礦不得低於3級標準,鼓勵創建更高等級。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加快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從嚴驗收和檢查,做好礦工和管護人員的培訓和應急演練,搞好日常管理、維護,確保各系統正常運轉。積極應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提升調度管理信息平臺,構建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安全生產調度管理的信息化。(省安監局負責)

  (二十)加強煤礦技術服務支撐。

  1.小煤礦集中及煤炭重點產區的市州要認真研究,抓緊籌劃,積極推動,爭取1—2年內培育設立區域性煤礦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煤礦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維護、設備調校、地質測量、風量及粉塵測試等服務。(相關產煤市州負責)

  2.加快省、市州、縣區煤礦安全專家庫建設,為各級組織檢查、技術諮詢提供服務,為煤礦提供技術支持。煤礦企業可定期(小煤礦每季度,中型以上煤礦每半年)聘請專家,進行全面檢查和診斷;遇有重大技術難題,隨時邀請相關專家提供諮詢服務。(省安監局、各產煤市州分別負責)

  3.充分發揮省煤炭工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統計監測、信息發布、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研究制定標準等方面重要作用,推動促進煤礦企業加強安全基礎管理,為安全監管提供支撐和服務。(省煤炭工業協會負責)

  八、加強煤礦勞動用工管理

  (二十一)規範用工管理。以縣區為單位,加強地方煤礦企業招工信息服務,由人社部門會同安監部門,統一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統一培訓和考試、統一籤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用工備案、統一參加社會保險、統一依法使用勞務派遣用工,並加強監管。同時,將煤礦農民工培訓納入當地促進就業規劃和職業培訓扶持政策範圍。(省人社廳負責,省安監局配合)

  (二十二)提高礦工素質。煤礦企業要轉變招工理念,變「招工」為「招生」,逐步實現從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相關專業畢業生中錄用礦工。要強化礦工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所有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新礦工必須至少進行72學時安全培訓,上崗後每年至少進行20學時再培訓。企業調整礦工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要進行專門安全培訓。安監部門要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嚴格教考分離,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不上崗。(省安監局負責)

  (二十三)保護礦工權益。督促和指導有關方面與煤炭行業工會,就煤礦企業勞動定額、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增長幅度、井下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開展集體協商,提高礦工工資水平。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法定工時制度,煤礦停產(停建)整頓期間必須按月向礦工發放工資或生活費;建設標準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保障礦工基本生活條件,依法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塵肺病防治工作;嚴格實施工傷保險實名制,將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礦工納入參保範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及時為因公傷亡礦工(包括農民工)申報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省人社廳、省總工會按職責分工負責,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配合)

  九、提升煤礦安全監管效能

  (二十四)強化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要求,加強對本地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和監管。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對轄區煤礦的屬地監管責任,做到應管在管。中央在甘及省屬企業的煤礦必須由所在市州安全監管等部門負責直接監管,不得交由縣、鄉級政府及其部門負責。要建立領導掛牌檢查制度,對轄區內煤礦實行包礦掛牌檢查,定期帶隊對所包煤礦進行安全檢查,督促煤礦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省安委辦牽頭負責考核,省監察廳配合)

  (二十五)靠實部門安全監管職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和靠實政府相關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強化安監部門的安全監管和調度協調職責,落實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專業監管和指導職責、其它有關部門的相應管理職責。(省安委辦牽頭負責督促落實,省監察廳配合)

  (二十六)加強煤礦安監隊伍建設。

  1.要切實重視安監部門煤礦監管人員尤其是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的問題,加大人員編制的傾斜扶持,招錄專業技術人員,充實煤礦監管力量。要有計劃地安排現有煤礦監管人員分期分批到國有重點煤礦去掛職實習,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各產煤市州負責,省編辦、省人社廳、省安監局配合)

  2.有關產煤市州要針對基層煤管站既對煤礦監管又從煤礦收取工作經費的不合理現象,儘快理順和規範其體制機制。(有關產煤市州負責)

  (二十七)加快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建設。2015年6月底前,力爭建成省、市州、縣區、煤礦4級煤礦安全監管信息平臺,通過互聯形成全省煤礦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實現對全省所有煤礦的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監控。(省安監局負責,省財政廳配合)

  (二十八)創新煤礦監管方式方法。在實行明查明訪、定期檢查等方式的同時,採取暗查暗訪、突擊檢查、交叉檢查、聯合執法,結合暫扣證照、掛牌督辦、約談警示、通報曝光、 列入「黑名單」、關閉取締等方式方法,提高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省安監局負責)

  十、加快煤礦救援能力建設

  (二十九)加強煤礦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1.繼續完善靖遠煤業集團的國家級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提高跨區域應急救援和重特大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能力。

  2.積極探索政府、企業共同建設等各種有效方式,加快全省區域礦山應急救援基地(救護隊伍)建設,確保能夠覆蓋各礦區尤其是15個重點產煤縣區。提升靖遠煤業集團、華亭煤業集團、窯街煤電集團、張掖市、武威市等5個煤礦救援骨幹隊伍,加快慶陽、酒泉、隴南等地的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設和運行費用由省、市州、縣區財政從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安排。

  3.各救援基地(救護隊伍)必須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配備應急指揮、通訊聯絡、應急供電、生命探測與搜索定位、大型破拆、救援人員特種防護等救援裝備和移動平臺,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抓好隊伍日常訓練演練。

  4.安監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應急響應和應急物資調用、救護隊伍調動機制,督促煤礦企業完善應急處置和救援機制。

  (省安監局負責,省財政廳、甘肅煤監局配合)

  (三十)強化煤礦企業應急建設。煤礦企業要建立專職應急救護隊伍或兼職輔助救護隊,統一生產、通風、安全監控調度,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處置機制。加大應急投入,配備適用的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按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演練,並加強針對性應急知識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省安監局負責)

  (三十一)加強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各級政府要加快本級安全生產救援指揮平臺建設,完善應急管理和協調指揮系統。發生較大及以上煤礦事故,所在市州黨委、政府聯繫分管負責人要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發生一般及以上煤礦事故,所在縣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聯繫分管負責人要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省安監局負責)

  十一、嚴肅煤礦安全生產問責

  (三十二)嚴格主體責任追究。

  1.要嚴格事故煤礦及各類責任人責任追究,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責任,由地方黨委政府跟蹤落實到位。凡一年內連續發生2次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比照重大事故進行處理。(各市州、甘肅煤監局、省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對違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煤礦企業,除按有關規定對企業和責任人採取經濟處罰等措施外,還要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建議,提請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落實。(省安監局、甘肅煤監局負責)

  (三十三)嚴格監管責任追究。嚴肅查處各類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暴露出來的相關黨委、政府、部門及幹部不履行或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要求不力等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違規(包括違反限定條件、放寬標準等)、越權進行煤礦核准、審批、驗收、發證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省監察廳負責)

  (三十四)實行盡職免責機制。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負有安全生產領導、監管責任的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經查證確實按照有關規定履職盡責的,應減輕或免於追究有關責任。(省監察廳負責)

抄 送: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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