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東鄉區委辦公室 東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東鄉區機關事業單位開展
清理整治在編不在崗人員專項行動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場),經濟開發區,區委各部門,區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將《東鄉區機關事業單位開展清理整治在編不在崗人員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東鄉區委辦公室
東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8日
東鄉區機關事業單位開展清理整治
在編不在崗人員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根據《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撫州市清理整治「吃空餉」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吃空餉」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撫人社字〔2018〕232號)以及《關於進一步開展「吃空餉」清理整頓的通知》(撫清理字〔2019〕28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為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從嚴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監督和管理,經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為確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實效,成立東鄉區清理整治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不在崗人員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由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彭敏群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區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李群彪同志擔任。成員由區委辦、政府辦、區紀委監委、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區委編辦、區財政局、區醫保局、區公安局、區稅務局、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社保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人社局,由區人社局危勇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專項清理整治日常工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2.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禁瞞報、漏報、錯報在編不在崗人員;
3.堅持「一把手」親自抓,對清理結果負總責的原則;
4.堅持自查與核查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自查,完善臺帳,堵塞漏洞;
5.堅持從嚴查處的原則,對在編不在崗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整改落實到位;
6.堅持清理與健全制度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清理,查漏補缺,健全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三、清理範圍、對象和方法
(一)清理範圍、對象
清理的範圍和對象為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因個人原因在編不在崗人員。
(二)清理方式
以自查自糾為主,採取個人申報、單位內部自查、舉報反映、核對核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包含三種形式:返崗、辭職(聘)和辭退(解聘)。
四、清理期限及流程
從下文之日開始,各單位按照清理整治在編不在崗人員專項行動的規定和要求,將相關政策通知到所有的在編不在崗人員,並做好記錄。對於多年無法聯絡的人員:一是將相關政策告知其家屬;二是通過登報公告,並留存報刊。
3月10日之前,各主管單位主要負責人籤訂承諾責任書,對本單位清理整治工作負主體責任,3月20日將擬清理人員名單(在編不在崗人員情況匯總表)報送到區清理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3月26日之前,各單位通知在編不在崗人員到單位正式辦理返崗或辭職(聘)手續;3月26日之後,對既未返崗又未辭職(聘)的人員,由各單位於4月6日之前辦理辭退或解聘相關手續。
(一)返崗流程
1.個人申請。在編不在崗人員寫出申請書,填寫《返崗審批表》,一併呈報單位。
2.單位研究。單位收到在編不在崗人員返崗申請後,及時進行研究,提出審核意見並上報主管部門。
3.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在收到單位呈報的在編不在崗人員返崗申請後,及時進行研究決定。
4.等待上崗。單位和主管部門均同意返崗後,單位通知人員等待安排工作崗位,並將《返崗審批表》送組織、人社、編辦、財政等部門備案。
5.恢復工資。返崗人員正式恢復工作一個月後,按規定重新核實工資。
(二)辭職(聘)流程
1.個人申請。單位在編不在崗人員寫出申請書,填寫《辭職(聘)申請審批表》,一併呈報單位。
2.單位研究。單位收到在編不在崗人員辭職(聘)申請後,及時進行研究,提出審核意見並上報主管部門。
3.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在收到單位呈報的在編不在崗人員辭職(聘)申請後,及時進行研究,決定是否同意辭職(聘)。
4.辭職(聘)。單位和主管部門均同意辭職(聘)的,單位辦理辭職(聘)相關手續,發給《辭職(聘)通知書》;不同意辭職(聘)的,單位予以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5.完善手續。辭職(聘)後,單位持《辭職(聘)申請審批表》和《辭職(聘)通知書》到區委組織部或人社局備案,備案後單位到區委編辦辦理相關下編手續,並按照相關法規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
6.檔案移交。聘用合同解除後,單位主管部門整理辭職(聘)人員人事檔案並在3個月內按人事檔案轉遞程序將檔案移交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局。
(三)辭退(解聘)流程
截止到3月26日止,凡是未返崗或辭職(聘)的在編不在崗人員一律予以辭退(解聘)。
1.單位研究。對擬辭退(解聘)人員,單位研究後,提出是否辭退(解聘)的意見。
2.主管部門審批。對單位研究決定的擬辭退(解聘)人員,主管部門研究後,作出是否辭退(解聘)的決定。
3.告知。對決定辭退(解聘)的人員,單位填寫《辭退(解聘)通知書》,並送達辭退(解聘)人員。
4.辭退(解除聘用關係)。《辭退(解聘)通知書》送達後,單位填寫《辭退(解聘)審批表》並報主管部門審批,擬定《辭退(解聘)送達書》,完善審批程序,並將《辭退(解聘)送達書》送達辭退(解聘)人員。
5.完善手續。辭退(聘用合同解除)後,主管部門持《辭退(解聘)審批表》和《辭退(解聘)送達書》到區委組織部或人社局備案,備案後再到區委編辦辦理相關下編手續,並按照相關法規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
6.檔案移交。辭退(聘用合同解除)後,單位整理辭退(解聘)人員人事檔案並在3個月內按人事檔案轉遞程序將檔案移交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局。
五、社會保障關係處理
(一)返崗人員
在編不在崗人員返崗後,參保單位應按照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政策,為返崗人員辦理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手續。如果未參加任何養老保險的,必須補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補繳所需費用(單位負擔部分和個人負擔部分)全部由參保個人自行擔負。
返崗前已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由本人自願選擇補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返崗人員退休時,視同繳費年限按實際在崗時間計算。
(二)辭職(聘)、辭退(解聘)人員
自本通知實施後,按規定辦理了正式辭職(聘),辭退(解聘)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按照《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文件辦理轉移接續手續,2014年9月30日前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按我省有關規定補記2014年9月30日前職業年金,不再按《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給予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計算補記職業年金的年限按照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實際在崗工作年限計算。2014年10月1日後至辦理辭職(聘)或辭退(解聘)期間在我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實際繳費記錄的,其職業年金中單位部分未做實的應予做實(注:做實指職業年金單位部分的8%以實帳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帳戶)。補記職業年金標準詳見附件10。
在本省範圍內轉移接續並申領養老待遇的,計算養老待遇時所涉及的視同繳費年限及指數按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轉出省外的按待遇領取地有關規定執行。
(三)辭職(聘)人員的優惠政策
辭職(聘)人員應按規定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及職業年金。補繳費用由區社保局核算,並生成應繳計劃,推送稅務部門徵收。一次性補繳的單位負擔部分由單位和個人各負擔50%。2020年4月30日以後不再享受此政策。
辭職(聘)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按工作年限計算。
(四)今後,國家或省對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有關要求
1.高度重視。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清理整治工作,主要領導親自負責,安排專人具體抓好落實,確保清理整治工作的聯繫對接,按時完成任務,同時做好政策的解釋工作。
2.嚴肅紀律。在清理過程中,各單位必須實事求是,堅持原則,按時清理到位,不得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數據,要嚴格按照政策要求,實行政策公開、辦事程序公開、清理結果公開,接受監督。對清理整治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弄虛作假、打擊報復、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3.嚴格管理。返崗人員回單位上班後,要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在崗,嚴禁請假,嚴防出現新的在編不在崗現象。如有違犯,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身份的人員嚴格按照《公務員法》、《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71號)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18號)文件規定執行。今後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督查,由區紀委監委牽頭定期會同組織、人社等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督查,一旦出現新的在編不在崗現象,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嚴肅問責,對在編不在崗人員立即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聘)。
本《實施方案》由區清理整治在編不在崗人員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
1.《東鄉區機關事業單位清理整治在編不在崗人員情況匯總表》
2.《限期返崗通知書(存根)》
3.《(××單位)開展清理整治在編不在崗人員專項行動承諾責任書》
4.《返崗審批表》
5.《辭職(聘)申請審批表》
6.《辭職(聘)通知書》
7.《辭退(解聘)審批表》
8.《辭退(解聘)通知書》
9.《辭退(解聘)送達書》
10.補記職業年金標準公式
11.關於清理在編不在崗人員有關情況的說明
01
附件
註:1.3月31日之前上報正式辦理返崗或辭職(聘)人員情況;
2.4月6日之前上報辦理辭退或解聘人員情況。
3.身份對應填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事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等五類人員中的一種。
4.本表與附件4《返崗審批表》、附件5《辭職(聘)申請審批表》、附件7《辭退(解聘)審批表》一同報組織、人社部門。
02
附件
限期返崗通知書(存根)
:
據查,你於 年 月 日至今未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擅自離崗或請假手續已到期,根據《關於在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開展清理整治在編不在崗人員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文件精神,你收到此通知書後,限你於 年 月 日前返崗上班或履行相關手續。否則,將嚴格按照人事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送達人(籤字):
接收人(籤字):
送達時間:2020年月日
單位(蓋章)
2020年月日
限期返崗通知書
〔2020〕 號
:
據查,你於年月日至今未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擅自離崗或請假手續已到期,根據《關於在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開展清理整治在編不在崗人員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文件精神,你收到此通知書後,限你於年月日前返崗上班或履行相關手續。否則,將嚴格按照人事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送達人(籤字):
接收人(籤字):
送達時間:2020年月 日
單位(蓋章)
2020年 月 日
註:僅供參考
返崗通知書發放說明
各單位收到《關於在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開展清理整治在編不在崗人員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後,要立即聯繫限期返崗人員(即接收人),並留存好電話、QQ、微信等相關記錄,收文後10日內將限期返崗通知書送交或郵寄至本人並由本人籤收;本人不在的,送交或郵寄至直系近親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並籤收;書面通知無法送達本人的。限期返崗人員及其親屬無法取得聯繫、下落不明的,應通過公告方式送達。
03
附件
(××單位)開展清理整治在編不在崗
人員專項行動承諾責任書
根據《關於在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開展清理整治在編不在崗人員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文件精神,我單位按照要求,認真開展清理工作,經查本單位共有在編不在崗人員 人。
現鄭重承諾:我單位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本單位在編不在崗人員清理工作,我親自安排部署工作開展,抓實工作任務,對在編不在崗人員及時下達《限期返崗通知書》,按照文件規定辦理返崗或辭職(聘)手續,對不按時返崗或辭職(聘)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內予以辭退(解聘)。同時做好幹部思想工作,確保幹部職工隊伍和諧穩定。在清理過程中,堅持做到不迴避、不包庇、不瞞報、不推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如有瞞報、漏報、錯報的情況發生,自願接受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主管單位(蓋章):
主要負責人(籤字):
2020 年 月 日
04
附件
05
附件
06
附件
辭職(聘)通知書
同志:
你於年月日提出辭職(聘)申請,根據《公務員法》或《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文件規定,經單位研究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你辭職(聘)。
特此通知。
單位(蓋章):
主管部門(蓋章):
年月日
註:本通知一式七份(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區編辦、區財政局、主管部門、單位、本人、本人檔案各一份)。
07
附件
08
附件
辭退(解聘)通知書
同志: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辭退規定》或《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文件規定,經單位研究並報主管部門批准,決定對你予以辭退(解除與你的聘用合同)。
特此通知。
單位(蓋章)
主管部門(蓋章):
年月日
註:本通知一式七份(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區編辦、區財政局、主管部門、單位、本人、本人檔案各一份)。
09
附件
辭退(解聘)送達書
關於辭退同志(解除與同志聘用合同)的《辭退(解聘)通知書》已年於月日送達。
送達方式:送達地點:
送達人: 受送達人:
見證人: 受送達人
收到日期:
註:本表一式五份(組織或人社、單位、主管部門、本人、本人檔案各一份)
10
附件
補記職業年金標準公式
11
附件
關於清理在編不在崗人員
有關情況的說明
一、工資情況
對在編不在崗人員重新進行2006工改,按2006年6月30日之前實際在崗的工作年限進行套改,工改後(含2006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實際在崗時的年度考核結果對工資進行核定。在編不在崗期間參加年度考核的考核結果無效。
返崗、辭退(解聘)的人員在編不在崗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工齡做中斷處理。
二、養老保險情況
按照辭職(聘)優惠政策,辭職(聘)人員按規定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單位負擔部分由單位和個人各負擔50%,原來已經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再重新計算繳費單位負擔的50%,由財政予以返還辭職(聘)人員。在規定時間前,辦理辭職手續用於計算其補記職業年金的工作年限,按其參加工作時間起至2014年9月止。
三、醫療保障情況
根據撫州市人民政府印發《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撫府發〔2010〕32號)以及撫州市人社局印發《關於明確撫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撫人社字〔2015〕185號)文件精神,對於在編不在崗工作人員,因工作性質發生變化後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醫保關係:
(一)返崗的工作人員:
1.在編不在崗期間在原工作單位參加了職工醫保的,返崗後如醫保關係未出現中斷,可繼續以原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在編不在崗期間在原單位未參加職工醫保的,則需按補繳時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019年為4421元/月)為基數,目前按基數的6.5%的比例補齊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補繳期間不劃個人帳戶;
3.在編不在崗期間在外地有參加職工醫保的,則需提供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憑證》,參保年限可連續計算,如中途有中斷的、需按第(2)條規定補齊。
(二)辭職(聘)和辭退(解聘)的工作人員:
1.在外地參加了職工醫保今後繼續在外地參保的,我局將向其開具《參保憑證》,作為該人員在本區參保年限的證明材料,持此憑證在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參保年限接續。
2.可以選擇在本地以靈活就業身份參保,之前的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未中斷參保的,可自下一年度起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80%為基數,按9.5%的比例繳納靈活就業人員醫保;有中斷的,需按規定補齊後,方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規定繼續參保。該類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需男滿30年、女滿25年,不足繳費年限的需按規定補繳,退休後一次性繳納600元退休風險金,且每年按上年度養老金總額的1.5%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3.可以選擇以城鄉居民身份參保,按照現行城鄉居民參保政策,該類人員如2018年起中斷醫保,則需補齊2018、2019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後,方可參加2020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如2018、2019均已參保,可在規定時間直接按居民身份辦理以後每年度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公積金情況
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及住建部文件有關規定,繳存職工停薪留職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有以下三方面:
1.返崗人員重新回單位正常上班,公積金機構按照其單位申報,對其個人帳戶啟封后即可接續繳交。
2.辭職(聘)、解聘的工作人員,按照其單位申報,公積金機構對其公積金個人帳戶進行封存,期間職工在本市範圍重新就業的,在新單位開立公積金帳戶後可辦理公積金轉移接續;期間在本市以外單位重新就業的、在新單位開立公積金帳戶後,個人帳戶公積金可通過住建部住房公積金異地網絡平臺辦理轉移(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掃描、對方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名稱、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帳號、職工所在單位名稱)。
3.辭職(聘)、解聘的工作人員六個月內未重新上崗的可辦理個人帳戶餘額提取手續(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辭職報告原件、個人銀行帳號)。
五、有關法律法規摘錄
《公務法》第八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事業單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