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仙居縣紀委監委發布通報,為5起因受到不實舉報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為被誣告幹部澄清正名,為幹事者撐腰,網友紛紛點讚。
「有問題不放過,沒問題也不耽誤」。2018年以來,湖南、江西、山東、浙江等多個省市紀檢監察機關,陸續通報數十起誣告陷害黨員幹部典型案例,及時為受到不實舉報的幹部澄清正名,最大限度消除負面影響和幹部思想顧慮,以切實行動,釋放了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鮮明信號。
信訪是反映問題線索的重要渠道。記者在基層採訪時了解到,近年來,基層涉紀失實舉報一直高居不下。某縣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近三年信訪數據顯示,失實舉報數超過70%。失實舉報除了少數「誤告」之外,大部分都是出於個人利益訴求的不實舉報。
梳理各地查實通報的誣告案例發現,誣告陷害有不同的表現,懷有不同的目的。
據長沙市紀委監委通報,2018年4月,長沙晚報社主要負責人被實名舉報新官不理舊事、違規瀆職致使晚報大酒店企業倒閉並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經當地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晚報大酒店承租長沙晚報社所屬綜合樓後,存在長期拖欠租金、違約轉包場地等問題,長沙晚報社在租賃合同到期後,依法依規收回綜合樓使用權,並面向社會公開招租,確保了國有資產收益。上述過程中,這位主要負責人敢于堅持原則、頂住壓力,堅持黨委集體研究決策,並及時向主管部門請示匯報,沒有違紀違規問題。
記者查閱一些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典型案例發現,有的誣告者因未獲提拔心存不滿,所以無中生有、虛構事實,誹謗有關領導幹部;還有誣告者為排擠競爭對手,在換屆選舉前,歪曲事實真相,污衊競爭者。
據浙江省衢州市紀委監委通報,2018年3月,浙江衢州市開化縣公安局村頭派出所一位民警被實名舉報,說他在調查一起民事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案件中包庇親屬,存在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的問題。
經當地紀檢監察機關調查,這位民警接警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認真負責,依法辦案。另外,這位民警不是開化人,在開化縣內也沒有親屬,與案件當事雙方均不認識,不存在包庇親屬的問題。開化縣紀委派駐公安局紀檢監察組及時向村頭派出所通報調查結果,澄清不實舉報,並對不實舉報人進行了批評教育。
記者了解到,不少幹部在履職中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當事人把情緒轉移到相關執紀執法幹部身上,通過誣告等不正當方式對其「汙名化」報復。
「有關人員反映一起紀檢監察業務範圍外的問題,我多次進行解釋,但此人揚言,如果不滿足其訴求,就向上級反映。我堅守原則,隨後被對方捏造事實舉報。」一位曾受到誣告的紀檢幹部說。
一位基層法院法官告訴記者,有當事人從自身利益出發,對法院判決有意見,覺得這個判案的法官有問題,尤其在法院強制執行階段,有人為了逃避執行,企圖通過舉報辦案人員達到目的。「有誣告者甚至對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進行威脅。」
這些失實舉報不僅增加了紀檢監察機關的執紀成本,還嚴重挫傷了黨員幹部的幹事積極性,對其工作、生活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極易在單位內部形成「做得多、錯得多」「多幹不如少幹」的不良風氣。
2018年5月,中辦印發《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指出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幹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引導幹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幹家。為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的熱情、消除幹部顧慮,各地紛紛出臺政策、創新辦法:
衢州市紀委制定出臺《衢州市失實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澄清工作辦法(試行)》,規定在信訪舉報調查工作中,紀檢監察對象受到錯告、誤告、誣告或不實舉報造成不良影響的,紀檢監察組織按程序作出認定結論,並予以澄清。信訪舉報反映內容全部失實且造成不良影響的信訪件外,衢州市規定,信訪舉報反映內容部分屬實,但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應當予以澄清的,及其他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紀檢監察組織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反饋答覆、發放書面正名通知書、召開會議、公開通報、公開聽證等方式予以澄清。
餘姚市紀委監委探索推出黨員幹部失實舉報分級公開澄清機制,通過「四級公開」的方式對受到失實舉報的黨員幹部予以澄清:對於被舉報黨員幹部問題知曉面不廣或涉及個人隱私的,一般在派駐紀檢監察組或鄉鎮街道紀(工)委負責人和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範圍內予以澄清;對一些具有一定社會知曉面的被舉報問題,涉及機關幹部的,一般在黨組織民主生活會或黨員代表會議上予以澄清;涉及村(社)幹部的,一般通過黨員代表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予以澄清;對被舉報黨員幹部涉及提拔、調動的,在組織部考核過程中予以澄清;對一些失實舉報性質嚴重,在網絡媒體、當地輿論中產生較大影響或者嚴重影響被舉報幹部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經市紀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官方媒體、公開通報等方式予以澄清。
仙居縣紀委制定了《仙居縣澄清失實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辦法(試行)》。除對受到失實舉報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澄清正名外,該文件還強調對誣告者進行處分。文件規定:經調查確屬誣告陷害、惡意中傷,幹擾改革創新或持續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應對行為人追究責任。系黨員幹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系非黨員和非監察對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典型案例,及時予以通報曝光。
(綜合整理人民日報、半月談、清廉仙居等 編輯:杜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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