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7歲「強姦殺人犯」被遺忘26年:20年前已發現精液屬他人
▲「強姦殺人犯」王玉虎多次到河南三門峽市中級法院討判決,20年來無果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DNA鑑定顯示:死者體內的精斑並非王玉虎所留
36歲時,陝西律師耿民接了一個案子。而今,他已61歲,滿頭銀髮,案子仍然沒有結論。
這是河南三門峽靈寶市「王玉虎強姦殺人」案。此案20年前即由河南省高級法院發回三門峽市中級法院重審,卻至今沒有判決,仿佛已被遺忘。
「罪犯」王玉虎則從一位青澀的17歲少年,到43歲的中年光棍,度過了26年。
未滿18歲,「強姦殺人犯」留下一命
「我給他們打電話,都不接。原來還有領導接下,給往下推。」2015年11月5日下午,王玉虎先後給靈寶市公安局局長衛鐵峽、故縣分局局長王黨澤撥打完電話,一臉失望。
靈寶地處秦嶺山脈支脈,是中國三大黃金主產區之一。1989年7月29日下午,豫靈鎮文峪村21歲的未婚女青年宋某某在田間被強姦殺害,屍體被拋入深溝。案發後,當地人心惶惶,白天婦女下地要男人陪伴。
警方專案組進村後,對這起惡性案件拉網式偵查。村裡15至60歲的男人都被要求寫清案發當天行蹤。17歲的王玉虎因其家人在排查時寫的一份「證明」,成為重要疑犯。
原來,案發時,王玉虎時在幫父母收、曬玉米,有五名證人證實其並無作案時間。但不識字的母親背著他,請人寫了他當天外出走親戚的假證明,意思是他當天不在,這事挨不著。王知道後大為惱火,但證明已交給了公安。
王玉虎被關了起來。警察問得最多的話是:既然案子與你無關,為啥要寫「假」條?王玉虎在連續三天三夜的審訊下,招供了「強姦殺人」的作案經過,遂被起訴。
最初,當地群眾還斷定王玉虎沒那麼大的膽;死者家人也不相信是與死者認識的王玉虎幹的。但畢竟他「招認」了,而且據說還「招」得有鼻子有眼。
警方為此舉行了聲勢浩大的公捕大會,血案就此一錘定音。憤怒的死者親屬把王家砸了個底朝天,還用刀砍傷了王玉虎的大哥。
回到案件本身,他的母親想不到為了撇清關係的假證明竟給兒子帶來了「死囚」命運。惟一值得慶幸的是,案發時王玉虎未成年,因而留下一命,被判死緩。
三門峽市檢察院的起訴書說,被告人王玉虎到本村西嶺地裡,發現同村女青年宋某某在地裡摘豆子,即產生姦淫歹意,使用毆打威脅的手段,將宋拉到吳某某承包的玉米地裡,逼迫宋某脫掉褲子,將其強行姦淫。事後怕宋控告,使用手掐住其脖子,將宋活活掐死,後拋屍溝裡,隱藏罪證。「以上事實,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筆錄、法醫學鑑定書等在卷為證,被告人也曾作過供述。」
現場實測證偽
1990年初,王玉虎的父親找到陝西省渭南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耿民,哭訴:「王玉虎案發那天下午就和我在一起幹活,哪能去作案?肯定是抓錯人了!」耿民有點不相信,便安慰他說:「如果真是這樣,法院會把人放了。」
耿民隨後動身去法院查閱卷宗,並會見了王玉虎。王玉虎是這樣向他描述了招供經過的:
警官:「作案時你見死者穿何式褲子?」王玉虎答:「是女式的。」
警官:「不對,你再想想。」王玉虎(想了想):「是男式的。」
警官:「死者穿的褲子是啥顏色的?」王玉虎:「是藍色的。」
警官就在審訊室的黑板上寫了一個「藍」字,又寫了一個「黑」字,隨後在「黑」字下劃了兩道槓槓,並反覆提問。王玉虎:「是黑色的。」
他對律師稱,審訊過程就這樣,說「對」了,就記入筆錄,否則就體罰。他的頸椎、腰椎多處骨折,身上至今有傷疤。在看守所內的血衣,他保留了數十年至今。
經過查閱卷宗,律師發現該案存有數十個矛盾和疑點。比如,「姦殺地」距「摘豆地」相隔數十米,口供中王玉虎雖然提到過「摘豆地」,但因不是同組人,他並不知道宋家「摘豆地」的具體位置,無法做出描述。對「姦殺地」,他從來就沒提及過;又如,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王玉虎當天到過「本村西嶺地」。
經過梳理歸納分析,耿民稱,控方的控訴思路和要點是:
1、王玉虎講假話(當天外出的假證明),可能是在掩蓋作案事實;
2、「招供」證明存在作案「事實」;
3、有人證明王玉虎當天下午有約一小時的時間空隙,說明有作案時間;
4、從死者陰道提取的混合斑,和現場提取的毛髮含B型血物質。經鑑定死者系O型血,王玉虎為B型血,證明兇手是王玉虎。
耿律師據此確定了辯護方略:本案是一起重刑案,一旦事實被認定,按當時「從重從快」的刑事政策,必然要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案發時王尚未滿18周歲,屬依法不適用死刑的情形,因此,「保命」辯護既是最低要求,也是達到最(高)終辯護目標、還原事實真相的前提和基礎。最低要求一旦實現,則一定要跟蹤到底,實現於最(高)終辯護目標,使當事人獲釋。
律師根據王玉虎「供詞」,結合發案現場繪出了王當天「作案」時行走路線圖,並沿圖進行最快速的用時實測,結果用時80分鐘。這就是說,即使不算作案時間,也已超出控方證人說的「有1個小時空檔時間」。
「供詞」的重要情節,也與警方勘查所得相去甚遠。比如王玉虎交待說看見死者內穿肉紅色的秋褲和三角褲頭,而警方屍體鑑定書上記載:死者內穿白底藍花針織長襯褲,花布褲頭套在頭部;又如,王隻字未提死者與之搏鬥扭打的情節,而警方勘查筆錄上卻記載,作案現場有3平方米和6平方米的兩塊蹬壓痕;此外死者親屬反映,死者手、腳(指)趾縫向內有較深的刀割痕跡,一手指被折彎,腹部有紫色壓痕(這些在屍體鑑定書上沒有提及)。種種跡象表明,死者與兇手進行過殊死搏鬥,然而王交待說他是在站立情況下將對方掐死的。
耿民認為,現場提取的毛髮與被告人血型一致(均為B型血),並不能確認王玉虎就是兇犯;鑑定死者血型所用檢材,是在死者血衣上任意剪取的一塊而非屍體血液,還不能排除系兇犯在搏鬥受傷後所留,需要開棺重新提取死者毛髮確定。
耿民認為王玉虎無罪,向三門峽中院提交了變更強制措施、釋放王玉虎的請求書。「但法官說:『要放王玉虎,得先把真兇抓來。』」耿民說,這顯然不是律師能做到的。另一方面,給王玉虎判了死刑,就等於把真兇永遠掩藏在無人知道的地方。
1990年8月21日,三門峽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王玉虎目無國法,膽大妄為,光天化日之下強姦殺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且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犯罪時年齡未18周歲,應當從輕處罰。數罪併罰,判處王玉虎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複查,再審裁定發回重審
宣判後,王玉虎及其親屬堅決不服,提出了上訴。耿民亦往北京申訴。最高檢辦公廳一位處長看材料後給河南省檢察院打了電話,並告訴耿民:河南前不久剛平反了一起冤殺案,他們一定會慎重對待的。
由於死者血衣、可能帶精斑的褲頭在偵查階段「丟失」,只有死者陰道提取的混合斑檢材尚在。在當時的進退維谷中,耿民偶然認識了一種新技術——DNA。他得知西安醫科大學劉明俊教授從美國學習歸來,並引進了一套檢測設備,先後兩次前往請教,提出對王玉虎做DNA鑑定的請求;同時,他得知河南已有利用DNA技術破案的實例。但他跑過去後,河南高院一女法官答覆:死者血型復檢和DNA對比檢驗沒有必要。
最後,河南高院沒有採信耿民的辯護意見,於1991年5月15日終審裁定:維持原判。王玉虎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監獄服刑。
雖屢屢受挫,耿民律師卻越挫越勇,王玉虎親屬繼續申訴。
長時間的長途奔波,讓耿民頻頻發生胸悶和心臟早搏,體力愈加不支。此時的王家,生活更是十分困難,甚至出不起律師的交通費。耿民只好從西安一位商人朋友處借錢相濟,到監獄會見了王玉虎。王玉虎的哥哥則背著乾糧進京申訴。
1992年1月,河南高院向耿民所在的律所發出一封「勸服函」,稱耿民為王玉虎強姦殺人辯護一案已審理終結,耿民不服,多次申訴。「經研究認為:王玉虎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一審、二審以強姦殺人罪判處王玉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正確的。請耿民息訴。請你所把本院寄給耿民的送達回證儘快寄回。」
是年3月,耿民攜案卷材料,第二次進京。通過全國人大代表把材料轉給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秘書處後,他又寫出《莫讓楊乃武式歷史悲劇重演》的文章,分送中央有關機關和媒體。他認為:王無作案時間;辯護人調查中掌握的大量「特異」情況和矛盾無法排除;有罪指控基本事實失實。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對該案進行全面複查。
1994年的最後一天,河南高院再審裁定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三門峽中院重審。
1996年3月27日,王玉虎在獄中收到這份裁定書。其後,被帶回靈寶市看守所。又在看守所度過3個月後,終於在1996年7月11日,以「取保候審」的名義,開釋回家。
從1990年7月10日耿民第一次上書要求依法釋放王玉虎算起,已經整整過去了六年。
拍案驚奇,20年前即已發現精液屬他人
獲釋後的王玉虎滿身傷痛,還患上了嚴重風溼病。他直不起腰,不能勞動。
王玉虎等著法院重審該案,但他的案子成了燙手山芋,始終沒人過問。
作為1997年《刑法》頒布前按「無罪推定」原則辯護獲得成功的重要案例,2000年,耿民對王案的辯護榮獲司法部刑辯案例「金獬獎」,並被編入《首屆全國律師優秀案例「金獬獎」獲獎作品選》一書。
可是,10年過去了,15年過去了,20年也過去了,王玉虎的父母已先後含恨辭世,三門峽中院仍未對此案重新開庭審判。
王玉虎的「罪犯」身份,讓他無法正常生活,至今43歲仍然孤身一人。「畢竟誰會跟一個死囚談對象呢?就連找工作也四處碰壁。」王玉虎的同學孫永平說。
2014年6月,孫永平資助王玉虎在當地請了一名律師,為他跑重審的事。
在查閱案卷後,這名律師發現:河南高院隨同再審裁定下達給三門峽中院的,還有一份「(1994)豫法刑函字第52號」函。該函指出:被告人供述的作案過程跟屍檢結果不一;被告人供述的現場情況與現場勘察情況有出入;被告人供述的拋棄被害人鞋子的位置與實際不符。最重要的一點,則是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對被告人血液和死者陰道的擦拭物(內有精斑)做了DNA檢驗鑑定——鑑定意見認為:「現場提取的死者陰道內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這意味著: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法院的過問下,審判機關早在1993年到1994年申訴期間,就已委託鑑定機構作了鑑定,且有了明確結論。
2014年12月,耿民在寫給河南高院及院長張立勇的信中,提出兩點建議:
一、依據DNA鑑定結論,由河南高院直接宣告王玉虎無罪。
二、如該院不能直接作出王玉虎無罪的判決,建議按照刑訴法迴避的規定,指定三門峽中院以外的中級法院管轄。
「生命對法律的敬畏,源於裁判對生命的尊重。如果裁判強施於生命,那麼,生命也將無視法律。」耿民律師說,若非案發時間距他成年還有90多天,王玉虎腦袋早搬家了;他的清白,現在應該到來了。
退回公安仍未結,真兇或已不在人間
這起案件何時重審?為何擱置了長達20年之久?三門峽中院辦公室主任王保奇今年3月19日接受一家媒體採訪時稱,自己只是接待過王的上訪,對具體案情並不了解。他說,案卷早已退回了公訴機關三門峽市檢察院,檢方又退回了偵查機關靈寶市公安局。
「我也覺得這個時間太長了。但案卷沒在我們這裡,我們也沒法進行審理。」王保奇說。
今年3月,耿律師發出了一份給靈寶市公安局局長衛鐵峽的《律師建議書》,請求對王玉虎終止偵查並撤銷對其刑事立案。
衛鐵峽隨後約見了耿民律師。「衛局長問我有什麼要求,我說要求撤銷這起案件。」耿律師稱,衛鐵峽及一位副局長堅持稱這不是錯案,王玉虎還是嫌疑人,並且對DNA鑑定意見有不同看法。「警方說還在偵查。我問他們啥時候偵查結束?啥時候移送檢察院?他們說檢察院不收此案,然後又說最近會再移送一次。」
衛鐵峽亦曾在電話中對媒體稱,這起案件仍在繼續偵查,對於近期是否會結案,則不予作答。
中國刑訴法學會理事、西南政法大學高一飛教授認為,在美英也有刑事偵查時間很長的案子,但前提是必須盡力去查,且案件足夠複雜,譬如洛克比空難,1988年發生,2000年才起訴到法庭。他認為王玉虎案應該儘快得到妥善的處理。
這起命案如果王玉虎不是兇手,那麼兇手必然另有其人。他會是誰呢?當年警方有沒有發現?他在何處?
耿民律師稱,1996年,王玉虎在被取保候審釋放後的第二天,曾在二哥的攙扶下,帶著從山裡採來的一籃野拐棗前往探視。他深深地鞠了一躬,沒有笑容,也沒有眼淚。隨後,他顫微微的口唇,十分清晰地講述了一段始料不及的故事:
1989年,經警方十多天的突審排查,與死者同村的張某(死者戀人)、宋某(身上有血跡)、王玉虎、王玉虎大哥四名男子被列為懷疑對象。
四人中除王玉虎外,王玉虎大哥儘管當初因替王玉虎申訴精神倍受挫傷,但如今尚健在。另外兩名嫌疑人,張某已自殺;宋某在偵查初期曾被發現身上有傷,並從其床下搜出帶血衣褲和血手帕等,但王玉虎「招供」後,他被排除了。
宋某後因流氓罪,另案獲刑6年。服刑中他被寬大假釋,但後來又犯了一起殺人案,恰逢1996年「嚴打」被判處死刑。在殺人案審判中,王玉虎由監獄解回,與其同關在一個看守所。雖未見面,但二人因案件在當地均是「知名人士」,王玉虎稱,他從與宋同監舍關押的人口中聽聞,宋某在被判死刑伏法前的一次懺悔中,道出了1989年姦殺案的秘密。
耿民律師說,因這位與宋同監舍關押的人姓名和去向均不詳,上述說法是真是假,無從考證。不過,公安辦案中卻有很多說不清道不明的蹊蹺:
據王玉虎被傳訊之前1989年8月20日「靈公屍檢(89)第47號」《死因鑑定書》:「…死者陰道內見精斑(詳見物證檢驗)…」但卷內所附《物證檢驗鑑定書》,委託檢驗日期卻是9月20日,作出結論是9月27日。晚了一個多月是何原因?當年8月20日前就已作出的《物證檢驗鑑定書》哪兒去了,結論是什麼,又為何棄而不用?9月27日《物證檢驗鑑定書》關於死者血型,使用的檢材是從死者衣褲上剪取的「一塊血布」,其血跡無法排除是搏鬥中由兇犯留下的。所檢結果,死者和嫌疑人宋某的血型均為O型。此後,現場提取的死者帶血的衣褲、屍體血液以及可能帶有精斑的褲頭等關鍵證物,更是再無下落。
耿民律師認為,這些嫌疑和蹊蹺並沒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釋。
不過,嫌疑人宋某已在1996年因另案被執行死刑。「不管怎麼說,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的DNA檢驗結論已為王玉虎洗清了冤屈。」
附:「王玉虎案」時間表
1989年7月29日,靈寶市豫靈鎮文峪村21歲的未婚女青年宋某某在田間被強姦殺害;
1990年8月21日,因案發時被告人王玉虎未滿18歲,三門峽中院作出一審死緩判決;
1991年5月15日,河南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1992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對該案進行全面複查;
1993年4月,專案組法官約律師到三門峽市徵求意見;
1994年12月底,河南高院再審裁定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三門峽中院重審;
1996年7月11日,王玉虎得以「取保候審」回家;
2014年6月,律師發現,早在1994年,河南高院曾隨同再審裁定下達給三門峽中院一份函件中明確「現場提取的死者陰道內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案件至今未結。公安局負責人稱,案件仍在繼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