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自開始以來存在很多諸如打著名校的牌子「掛羊頭賣狗肉」、轉讓國家劃撥的土地牟利、違規收取捐資助學費、師資力量不夠、管理混亂等問題,北大附屬實驗學校發生學生被打失蹤事件以後,再一次凸顯了以上存在的問題。
學生被打失蹤事件始末調查
本報記者 侯兆曉
被打失蹤
2002年6月11日下午課間休息時間,對於高一學生凱航(化名)來說是噩夢的開始。
剛出教室門就莫名其妙地被同年級學生汪勤打了一耳光。而此前凱航根本不認識汪勤,以前,凱航的同學也曾莫名其妙地被其它班的學生打過。
為了避免再次被毆打,凱航下午不敢再去上課,不敢去吃晚飯,也不敢去上晚自習。下了晚自習後,凱航宿舍的同學回到宿舍對凱航說:「幸虧你下午沒去上課,汪勤下午又多次來找過你。」
晚上10點,在學校的監管時間內,在正常的休息時間內,凱航在自己的宿舍休息,汪勤和李泉(與汪勤同班)又來到凱航的宿舍(按學校的規定,學生是不允許亂竄宿舍的),對凱航一陣拳打腳踢直到打累了為止。凱航被打得鼻血直流。
許多人都知道開航被打一事,當時該校校長和德育部主任都在打人者所寫的打人經過上簽了字。
在身心無辜受到打擊後,凱航向校方求救。當晚,凱航不敢回自己的宿舍,而是在其班主任的宿舍休息了一晚上。從出事當晚到凱航失蹤前,校方對此事件未作出任何處理!
6月12日,凱航出走了。
失蹤之後
在凱航失蹤27個小時後,凱航的家長才得到凱航失蹤的消息。而按規定,學校應該及時通知家長。
凱航失蹤後學校也派了專人、專車四處尋找凱航,可是,沒能找到凱航。學校和凱航的家長也積極向警方求助,但都沒有發現凱航的下落。
凱航失蹤時間越長,他家人的恐懼與擔心也越強烈,凱航媽媽肝臟隱隱作痛、痛累交加。因走神,撞了3次車。在凱航媽媽的眼中,所有大街上走的孩子仿佛都是自己的孩子。
失蹤了很長時間後、已經身無分文的凱航回到了自己湖北老家。這樣他的家人才知道,離開北京後,他在湖北襄樊的一家小旅館裡度過了膽戰心驚的日子。在那些天裡,他買了大量的快餐面,不敢邁出房間一步。除了正在轉播的世界盃能分散他的部分精力以外,汪勤和李泉「打死你」、「剁了他」的喊叫聲以及被打的場面不斷地在折磨著他幼小的心靈。
現在,已經轉學到外地某中學的凱航已經沒有了以前的活潑開朗,取而代之的是令家人恐懼的沉默。
孩子的家長準備通過司法途徑向學校討還一個說法。
學校的觀點
北大附屬實驗學校網頁上宣傳的安全保障是:學校24小時有校警值班,不允許學生單獨出校門,不允許外單位人員隨意進入學校。
記者來到坐落在北京市豐臺區一個偏遠村子裡的北大附屬實驗學校。門衛讓記者寫下名字和身份證號,並沒有查驗,就予以放行。
學校招生辦的閻主任接受了記者的採訪。閻說,學校的性質是北大直屬公辦民助學校,可以說是民辦學校。這件事情已經移交學校的創辦方:北大教育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處理,已與學校無關。學生的家長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起訴,不要再到學校糾纏。家長找媒體曝光,無非是想在起訴時增加勝訴的籌碼。
為什麼學校要自己收取捐資助學費?寄宿制學校校方應當對學生承擔那些相應的管理義務?為什麼學生失蹤27小時後,才通知學生的家長?閻主任以他沒有接受學校的委託、無權回答記者為由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針對這一問題,原凱航的班主任東方老師說,捐資助學費問題不是很清楚。寄宿制學校主要負責學生的日常生活管理和日常學習的管理。說到凱航被打一事時,東方老師說,這個學生出了有遲到等小的違紀行為以外,思想品德是可以的。學校有文字性的規定,不允許學生亂竄宿舍,生活老師就是負責宿舍的管理。生活老師可能覺得是學生間正常的打鬧,所以就沒有管。被打事件發生後,被打學生可能怕再次被打,於是翻越校牆出走。不過,這個老師現在已經被開除了。
高二年級組長陳定中老師說,在我所代課的班級中,上課期間,學生可以隨便出去打水、說話,女生把腿放到男生的腿上,坐到一起談戀愛。老師想管,學生就要打老師。所以,民辦學校與公立學校相比較,最大的問題在於生源的質量差。主要在於兩個方面:學習成績差和思想品質差。
北京市教委的態度
在學校的網站上,記者看到:北大附屬實驗學校是經北京大學、北京市教委批准,由北大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創辦的一所集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為一體的全日制、公辦民助寄宿學校。
民辦學校可以收取捐資助學費嗎?北京市教委的一位官員解釋說,在今年下發的《2002年北京市治理中小學亂收費工作意見》中明確規定,各中小學要嚴格執行關於捐資助學的有關規定。堅持自願原則,嚴禁捐資助學與學生入學掛鈎。捐資助學款(物)均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收取、開據正式票據、頒發榮譽證書,並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上繳財政專戶,統籌調劑使用。
但是,北大附屬實驗學校在學生入學協議書中,卻要求學生交納捐資助學費,而且在學生的交錢的收據上明確寫著「捐資款」。
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應該如何處理?這位官員解釋說,應當按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該學生被打符合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情形: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但是,發生下列情形,學生或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一是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二是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
那麼,問題發生後應該通過什麼途徑進行解決呢?這位官員說,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新聞來源:法律服務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