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王某是一個成功人士,喜歡收藏古玩字畫。張某也偏愛收藏。張某特別喜歡王某的收藏的一副清朝字畫,想以高價收買。但是王某不缺錢,怎麼都不肯賣。於是張某起了歹心,想把王某的字畫偷過來。於是張某趁王某不在家偷偷潛入王某家開始行竊,殊不知王某還是個養犬愛好者,養了一條藏獒。張某還沒找到字畫在哪就被藏獒咬得落荒而逃。
事後,張某已被王某的狗咬傷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進行賠償。經審理查明,王某養的藏獒已經在相關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符合養殖規定。張某對藏獒咬傷花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0000元。
觀點1:
此為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為侵權行為 損害結果 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動物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免責事由被侵權人有過錯或者故意 小偷非法入侵住宅 飼養人應免責.
觀點2:
刑事責任應該不用,但是民事責任比較複雜。
有的情況主人不用負責的.比如小偷就是來偷狗的,或者偷東西時故意逗狗的(這個可能極低).一般能咬死人的狗絕對不會便宜,因此偷狗的可能性很大.這種情況民法通則是有規定的,主人無責.但一般來說會適當補償受害人(養這類狗的主人一般不會是窮人).但是要注意的是這類狗在當地是否允許飼養.如果養在居民區等一些禁養區內,主人是要負責的.
其他情況基本上狗主人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127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觀點3
另外一個案例:
田軍入室盜竊,被狗咬死,在分析了整個案情後認為,田軍當時身邊有贓物,涉嫌的是盜竊罪;後來未經同意翻入別墅,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如果兩個罪名都成立,田軍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無論如何,他的生命權都應該受到保護。
2009年12月初,在東升派出所的協調下,田軍的家人和別墅主人陶先生進行了一次協商,但是由於陶先生不同意15萬的賠償金額,而只願意人道主義補償對方4萬元錢,雙方沒能達成一致意見。
這起離奇案件引發的爭議,迅速展開。有關「嫌犯之死應該由誰來負責」的討論,也在網上被開闢成專版。養狗愛好者紛紛表示,不僅狗的主人對嫌犯的死亡不應該負任何責任,甚至兩條後來被警方處死的狼狗,也是無辜的。
在相關調查中,大多數市民對於兩隻惡狗被殺表示了極大的同情,但是被狗咬死的小偷卻受到了更多市民的冷漠。兩條狗的生命和一個人的死亡,竟然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輿論心態,這多少有點讓人驚訝。那麼,對於這樣一起離奇的案件,相關的法律責任究竟應該如何判定呢?
財產權生命權 哪個更大?
你的觀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