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下午,有網友爆料稱,河北雄縣一3歲男孩被幼兒園方遺忘在幼兒園校車裡,導致送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據悉,相關責任人已被警方控制,幼兒園也已停業整頓。
校車、遺忘;遺忘、校車,當我們以「校車、遺忘」為關鍵詞進行網絡檢索,會發現在最近三年的時間裡,廣東、廣西、湖南、湖北、山東、天津……都發生過因為幼兒園工作人員把幼兒遺忘在接送他們的校車內,最終導致幼童殞命的悲劇。而一個幼兒殞命校車的背後,不但使他們的父母家庭陷入巨大的痛苦當中,也是他們一生都難以抹平的愧疚與遺憾。
如此多的校園遺忘事件,情節都高度的相似,教訓都同樣的深刻,卻仍舊換不來幼兒園的管理者、工作人員的一份責任心。就以日前發生在河北雄縣的這起悲劇為例,孩子是被校車接到幼兒園以後,被遺忘在校車裡整整一天,直到下午放學,幼兒園再用校車送孩子的時候才發現的,但一切都已經晚了。試問,如果負責接送孩子的校車司機、跟車老師能夠工作責任心強一些,工作耐心仔細一些,怎麼可能會把一個活生生的孩子忘在校車上?再問,孩子一整天都沒有來幼兒園,孩子所屬班級的老師為什麼沒有及時發現?如果發現了給家長打個電話,是不是就能夠找到孩子,避免悲劇的發生?
正是為了避免包括校車遺忘在內的各種校車事故、悲劇的發生,國務院於2012年3月發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其中第39條明確規定,學生下校車時,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隨車照管人員方可離車。而就在上個月,教育部剛剛印發了《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規範各類幼兒園辦園行為,其中就包括幼兒園校車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問題。
由此可見,條例也好,辦法也罷,如果沒有嚴格的貫徹落實,尤其是沒有幼兒園的管理者、工作人員的高度責任意識,那麼一切都不可避免地會淪為空談。既然《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經明確規定學生下校車時,隨車照管人員應該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全部離車後,隨車照顧人員方可離車,如果幼兒園方面嚴格按照這樣的工作流程要求自己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也嚴格按照這樣的工作流程來落實自己的工作,悲劇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逝去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這些幼小的生命還沒有好好感受一下這個世界,就因為大人的疏忽大意、缺乏責任心而過早地離開了我們。被遺忘的是孩子,更是我們的責任意識,要想從根本上狙擊「遺忘」這個幼兒園殺手,最終還得依靠我們具備高度的責任感,而這種責任感不會憑空而降,需要的是辦園門檻的提高、是幼兒教育從業者素質的提升、是政府職能部門監管的加強、是對違法違規者的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