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47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合同備案有關數據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7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為了做好備案出口合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工作,總局對現行出口退稅軟體進行了升級,現將備案出口合同項下出口貨物有關出口退稅申報、審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國稅函〔2006〕877號文件要求,對出口企業備案的出口合同、電子備案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的電子備案數據作為辦理相關貨物出口退稅的審核依據。
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過程中,外貿企業在填報《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及生產企業在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時,須在該筆貨物的備註欄內填寫「HTBA」字樣,將該筆貨物所對應的出口合同號及合同項號等項目填報《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並報送相關電子數據。
三、出口企業在填報《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申報表》時,應注意申報出口退稅貨物的出口商品代碼、商品名稱、出口數量、出口金額與原備案項目一致。同一份合同出口貨物分多次申報出口退稅的,累計申報的出口數量、出口金額(對特殊商品國際上通常採取期貨計價方法的在向總局報備後可按實際結算價格核定,下同)不得超過該出口合同備案的出口數量、出口金額。同一份出口合同涉及多種出口貨物的,每種出口貨物累積申報出口退稅的出口數量、出口金額不得超過備案的該種貨物出口數量、出口金額(按該出口合同備案數據的「合同項號」確定)。
四、升級後的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版本號6.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版本號8.3)增加了出口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申報相關功能;升級後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版本號6.1)修訂了出口退稅申報數據讀入、錄入、調整功能,以及相關計算機審核、審核結果反饋和合同備案統計等功能。
五、對升級版軟體發布前已經審核通過的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申報,可用紅字衝減方法調整原申報數據,再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重新申報、審核。也可採用人機結合的方式,對後續審核內容進行確認。
六、升級版軟體放置在「總局應用系統技術支持網站」及「總局進出口司伺服器\程序發布\出口退稅網絡管理系統」。各地稅務機關下載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升級版後,可直接安裝;各地稅務機關下載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升級版後,須確認軟體可以正常安裝,再發放給出口企業使用。稅務系統人員需要支持服務時,可通過總局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呼叫中心熱線電話(4008112366)或支持網站(內網130.9.1.248)提起服務請求。
七、請各地稅務機關將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以及軟體運行問題、建議及時上報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信息中心)。上報方式:將電子文檔上傳至進出口稅收管理司FTP通訊伺服器(內網IP:100.16.125.25)「各地上傳/情況反映」目錄內。
附件: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合同備案貨物出口退稅申報表
企業名稱:
企業海關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 申報年月: 申報批次: 金額單位: 美元
關 聯 號 | 序號 | 出口 合同號 | 合同 項號 | 備案商品代碼 | 備案商品名稱 | 備案計量單位 | 備案 數量 | 備案 金額 | 出口商品代碼 | 出口商品名稱 | 計量 單位 | 出口 數量 | 出口 金額 | 備註 |
企業填表人: 財務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 填表日期:
共 頁,第 頁
填表說明:
關聯號:指外貿企業該筆貨物的出口明細數據與對應進貨明細數據相關聯的編號。生產企業不填此項。
序號:指外貿企業該筆貨物出口明細數據的關聯號內編號;或生產企業該筆貨物「免、抵、退」稅明細數據的申報序號。
出口合同號:指該筆貨物所對應的已備案出口合同號。
合同項號:指該筆貨物所對應的已備案出口合同電子數據的「合同項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