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8:1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秦某通過網絡途徑認識女子馬某,2020年5月29日16時許,秦某通過社交軟體將馬某約至西寧市城東區某酒店,馬某進入房間後,趁秦某洗澡之際將房門打開,鮮某衝進房間,對被害人秦某拍照,繼而倆人對秦某威脅逼迫,當場讓秦某打了一張五萬元的欠條,隨後又從其手機中轉走現金2600元,並讓秦某寫了一張車輛的抵押證明,最後將秦某的一輛豐田卡羅拉轎車開走。
調查處理
秦某報案後,西寧市公安局城東分局審查後,認為馬某、鮮某的行為涉嫌搶劫罪,2020年6月2日16時許在青海省某醫院附近將兩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經審訊,兩名犯罪嫌疑人對經預謀後實施搶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20年11月6日,馬某、鮮某被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3年10個月並處罰金。
法律分析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馬某、鮮某二人經預謀後利用網際網路交友軟體,以談戀愛為名,對被害人採取持刀恐嚇和拍照威脅的方式當場強行向秦某索要財物並當場劫取到財物。犯罪嫌疑人馬某、鮮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涉嫌搶劫罪。
典型意義
該案的發生,造成了一定的惡劣社會影響,給受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此案的成功偵破及時消除了社會的不良影響,挽回了受害人損失,有力的維護了社會治安穩定。依照法律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制裁,是嚴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彰顯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該案的法治教育意義在於提醒群眾使用網絡社交軟體交友一定要提高警惕,堅決不觸碰道德底線,避免受到不必要損害。
原標題:《以案釋法| 網絡邂逅的「浪漫戀情」演變為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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