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民創業的年代,除了很多企業奔著IPO(上市)做大做強的方式,還有一部分是通過連鎖加盟經營的方式遍地開花。不能說誰對誰錯,通往資本和增強知名度的方式,各有各的招數。而且二者並不矛盾,從美特斯邦威、海瀾之家、小南國,還有很多洋品牌麥當勞、肯德基、星巴克都是利用連鎖加盟的渠道建立了商業帝國。那麼連鎖加盟的經營方式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約束呢?筆者曾經為ROYAL AAA早教品牌、東D音樂培訓中心、喵WW咖飲等連鎖品牌提供專業法律服務,根據自身經驗及相關法律規定,在此為大家梳理其中的法律問題。
1.主體資格認定問題
連鎖加盟在法律上稱之為特許經營權,授權的主體叫做特許人。特許人有哪些特點?根據法律規定,特許人必須為是企業。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其他組織都不可以成為特許人。一定要注意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作者曾經接觸過幾個案件,由於特許人是飯店經營主(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最後法院判決加盟合同無效,要求特許人將收取的『加盟費』返還給被特許人;
2.特許人需要擁有哪些資源?
按照《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內容,特許人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也就是說特許權經營資源裡可以包括商標,但不是絕對條件。如果特許人本身有類似『可口可樂』的加密配方,還有一些自己獨特的經營理念、體系等成為授權他人使用的資源,也可以成為法律允許範圍內的特許人。那麼為什麼注重商標的使用?商標在現代商業社會是顯著區別於同類商品中其他品牌的特點,可以讓消費者直觀了解到被特許使用的商品賦予的某種商業屬性。同時也建議準備用加盟連鎖方式經營的特許人,儘量還是去申請商標,這更加有利於說服加盟商,也更能說明自己產品或服務的特性;
3.兩店一年是怎麼回事?
我們的《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就明確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這是因為立法者考慮到被特許人對於準備加盟的行業並不是很了解的前提下,特許人作為該行業的經營者,應當有過一定時間的經營經驗和其他人能夠接受產品的門店來提供服務,也能讓被特許人更加直觀的了解經營狀況。
那麼該條款中有兩個問題需要釐清。第一個是直營店怎麼定義?什麼叫直營店?法律沒有明確說明,但是根據筆者經驗和案例中判斷,特許人在某一個經營店中持股比例佔到51%且使用自己的經營資源在營業,可以定性為直營店;
第二問題是經營時間需要超過1年,這1年是指兩個店還是其中任意一個店即可?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按照目前的通常做法,只要其中一家店滿一年就算符合上述第七條規定。
為什麼會著重說這一條款?因為很多加盟商賺不到錢之後就到法院起訴是因為特許人不符合兩店一年,而認為籤訂的合同無效要求退還加盟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特許人所籤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有效的復函》(2010民三他字第18號)中明確回復,特許人不具備上述條件,並不當然導致其與他人籤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該批覆的意思並不是認定其效力完全有效或無效。而是考量特許人的從業情況後綜合判斷是否具備自有的經營資源可以幫助被特許人從事商業活動。即便特許人不能滿足兩店一年的要求,但是雙方籤署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特許人所提供的資源確實是和該行業有連接性的,那麼就不存在必然無效的問題。反之,特許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獲取被特許人的『加盟費』,未提供任何資源給被特許人時有可能因為損害公共利益被認定無效;
4.加盟連鎖的商業行為是否需要政府部門審批?
我國目前實行的連鎖行為不需要事先審批,但是根據《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第一次訂立加盟連鎖合同後15天之內向當地商務部門備案登記。上述法規中規定跨省的合同需要在商務部備案,但是現實中已經調整為特許人所在地設區的市一級商務部門備案即可。例外的情況是特許人為外資時,仍需要在商務部備案。值得注意的是,備案不是必然生效要件,即未經備案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合同效力的問題,但是有可能會被商務部門行政處罰;
5.被特許人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這個規定聽起來有點匪夷所思,但是《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確實規定了『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內容。這條規定還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未充分了解加盟的行業或衝動消費後給予法律上的補救措施。那麼一定期限到底是多久?3小時?一天?15天?一般情況下加盟合同籤署3年時,猶豫等待期不要超過一個月為佳。也建議雙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把猶豫期明確寫入合同,否則對於一定期限的定義只能由雙方任意解釋。
結語
加盟連鎖的方式可以讓不懂得某個行業的投資者迅速藉助特許人的品牌效益、統一管理、集中供貨、優質服務等內容掌握客戶資源並開拓市場,最後總結心得,發展出了符合自己模式的經營方式。但是也有部分特許人打著加盟連鎖的旗號要求被特許人支付高額『加盟費』後,只是簡單賣幾個產品,對於如何經營,怎麼獲利也沒有具體指導和幫助。很多投資者認為上當受騙,要求退還加盟費,最後雙方無法協調矛盾時只能對簿公堂。
筆者曾經接觸過真正意義的特許人,為了維護品牌、擴大市場也希望獲取更多法律服務,律師也希望一個業態可以健康的成長,提供自己的綿薄之力。同樣也和一些打著『加盟』幌子的老闆們交談過,純粹是想著拿到『加盟費』,後期的問題從未有過深刻的考慮,這類老闆市面當中不計其數,希望各位準備籤署加盟協議的朋友們一定要三思而後行,結合作者提出的法律問題再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清楚後作出最後決定。
作者簡介:
黃俊益,男,中華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國事務部主管,小微企業法律團隊成員,上海市『12338』維權熱線專家組成員,2016年至2018年在上海市婦女聯合會權益部掛職負責全市信訪維權工作。
針對小微企業股權分配問題、員工股權激勵制度、連鎖加盟經營模式的問題、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認定及保護婦女權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及分割等方面有專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