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蔣勁夫因為家暴登上微博熱搜,起因是其女友社交網絡上曬出多張鼻青臉腫的照片,全身大面積淤青,她指控被蔣勁夫實施家暴。網上有一種觀點認為該明星和其女友未結婚,非家庭成員關係,所以男友打女友並不是家暴,而只是故意傷害行為。
那麼,這種觀點成立嗎?
未結婚,被男友打並不是家暴?
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檢察官曹麗薇表示:2016年我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對家暴的定義是: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即為家庭暴力。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附則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這就是說在中國,戀愛同居關係中的暴力,與婚內暴力相似,隱蔽性高,公權力不易察覺,也是被納入家庭暴力,均受法律約束。
夫妻吵架就一定是家庭暴力?
在家庭暴力中,除了常見的肢體暴力,還有精神暴力、語言暴力等,有的兼而有之,而後者帶來的傷害同樣巨大。
「粗暴的語言、冷漠的態度、沒完沒了的恐嚇、威逼利誘的強迫是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新亮率先成立了全國首個「反家庭暴力法建言暨維權聯盟」,接觸了許多家暴案例。
「精神暴力行為的發生要達到經常性才能構成家庭暴力,而一般程度上夫妻吵架不能說就一定是家庭暴力。」
他說,精神暴力是人與人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主要表現形式如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以傷害相威脅,以損害家具、傷害動物、打罵孩子相恫嚇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受到威脅的;為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幹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等。
濟南一個年輕女性和一位年長的男子結婚,因為喜歡打扮,丈夫認為她在外面花枝招展,但又捨不得動手,於是把妻子買的衣服、包剪了,鞋子剁了,試圖通過這種行為讓妻子產生心理恐懼,達到控制或改變對方的目的。
「家庭精神暴力最大的特徵是隱蔽性強與反覆性,如果不是感同身受,別說親戚朋友,就是當事人也很難意識到自己是被傷害者,被動接受和麻木不仁是受暴者的典型特徵」,王新亮介紹,精神暴力對婦女的傷害不亞於身體暴力,它對受害者的折磨甚至比身體傷害還要嚴重,長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現情緒表達障礙和性格扭曲。同時,精神暴力也給受暴者帶來無以言狀的折磨與痛苦。
同時,對精神暴力鑑別、取證從法律界定上也很難,加上沒有傷痕,不見鮮血,不能做傷情鑑定,鬧到法庭也難以認定究竟是否存在精神暴力。「不過證人證言、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在發生精神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家庭暴力就是故意傷害嗎?
有網友問「家庭暴力就是故意傷害嗎?家庭暴力行為和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有區別嗎?」
對此,曹麗薇檢察官解釋:首先要明確的是我國刑法上並沒有家庭暴力這個罪名,家庭暴力是對一系列行為的概括性總稱,這種施暴不僅包括身體上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顯然其內涵要比故意傷害行為寬泛。
故意傷害是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之一,家庭暴力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是可以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給予刑事處罰的。如果長期家庭暴力還可能構成虐待罪。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壹點號: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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