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曝光13起疫情防控價格違法案例。
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三十八分店哄抬價格案
2020年1月27日,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三十八分店進行檢查,發現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三十八分店以20元/個的價格購進綠健N95口罩130個,以38元/個的價格全部售出,購銷差價為90%,違法所得1430元,其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非法所得1430元,罰款7150元的頂格處罰。
高密市鳳森大藥房銷售保健食品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26日,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高密市鳳森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高密市鳳森大藥房在銷售保健食品時,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高密市寶燦大藥房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29日,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高密市寶燦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高密市寶燦大藥房在銷售口罩時 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六十五分店銷售藥品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27日,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六十五分店進行檢查,發現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六十五分店在銷售藥品時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九分店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26日,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九分店進行檢查,發現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九分店在銷售口罩時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二十三分店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27日,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二十三分店進行檢查,發現 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二十三分店在銷售口罩時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濰坊鳳林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二十八店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27日,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濰坊鳳林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二十八店進行檢查,發現濰坊鳳林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二十八店在銷售口罩時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濰坊鳳林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五店銷售保健食品和非藥品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27日,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濰坊鳳林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五店進行檢查,發現濰坊鳳林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五店在銷售保健食品和非藥品時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十七分店銷售銷售藥品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26日,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十七分店進行檢查,發現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十七分店在銷售藥品時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一百零六分店銷售部分商品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27日,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一百零六分店進行檢查,發現高密市寶芝林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一百零六分店在銷售部分商品時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高密市康林大藥房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2月11日,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高密市康林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高密市康林大藥房在銷售口罩時 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高密市大牟家鎮航運生活館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2月17日,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高密市大牟家鎮航運生活館進行檢查,發現高密市大牟家鎮航運生活館經營的一次性口罩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高密市鳳城尚品衛生室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31日,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高密市鳳城尚品衛生室進行檢查,發現高密市鳳城尚品衛生室經營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均未標明銷售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經營者,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給予嚴處,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同時,也歡迎廣大市民積極拔打2323315進行投訴舉報,工作人員將及時進行核查,依法處理。
來源:高密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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