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則消息引發外界廣泛關注——
12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是一項重大改動。此前,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中,關於「未成年人身份是否應當成為『護身符』」的討論屢見不鮮。刑法修正案草案的最新規定,可以看作是對社會討論的及時回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嶽仲明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規定。
在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三審稿之前,中國法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這也是大部分國家刑責年齡的基本分界點。
一般來說,刑責年齡的確定,要綜合考慮相應行為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同國家基於本國文化、歷史、青少年生理髮育情況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最低刑責年齡。例如在日本、韓國、德國、義大利、俄羅斯等國,最低刑責年齡為14周歲;而在加拿大,這一年齡被設定為12周歲。
設定最低刑責年齡的初衷是保護未成年人,使其免受法律刑責懲罰,予其改過自新機會。但人們在實踐中發現,設置「刑責門檻」會導致一個問題:一些「低齡犯罪者」毫髮無損,受害者渴盼的正義難以伸張。
近年來有一些受到輿論廣泛關注的類似案例,如湖南婁底13歲男孩捅死12歲同學案、湖南沅江12歲男孩弒母案、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案等。
在這些案件中,嫌疑人年齡雖低,犯罪手段卻極其殘忍,案件性質極為惡劣。但最終,他們均因未滿14周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引發了社會爭議:明明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怎麼就成了壞孩子的「保護傘」呢?同樣是未成年人的受害者,他們的權益如何保護?
所以,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有30餘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關於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建議將中國刑責年齡下限降低至12周歲,同時建議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需為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2018年12月,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在殺害母親後被安置在一家賓館裡。圖源:新京報
有人說,「壞孩子」雖壞,但從法律上講,他還是個孩子,擁有不同於成年人的身份,調低刑責年齡,是否過於苛刻?
這種論調站不住腳。事實上,中國是《兒童權利公約》的批准國——這是世界上第一部關於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這意味著中國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需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一直以來,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中國刑法體系都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懲罰為輔不等於不予懲罰。如果法律對罪行輕重有別的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予以保護,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作惡,甚至故意傷人、殺人都可以因年齡不足而免去一切刑責,這將形成錯誤的示範效應和行為導向。
同時,對極少數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從輕處罰甚至免責,有放縱犯罪的嫌疑,達不到對更多守法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目的。因此,一刀切地不追究未成年人犯罪者刑責,可以說是寬縱犯罪性質惡劣的未成年人,使所有未成年人權益受損。
2014-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圖源:《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
此次刑法修正案擬將最低刑責年齡從14周歲降到12周歲,經過了有關部門長期論證及充分調研,有著大量數據支撐。
今年6月,最高檢發布《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其中顯示,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在連續多年下降趨穩後有所回升;2018年,北京市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發布《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其中提出,「根據8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看,犯罪年齡低齡化,是當前青少年犯罪比較突出的特點」。
因此,若無相應的刑事懲治,不足以震懾那些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出臺的初衷。
經過調整,中國刑責年齡形成了「三元模式」——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8種嚴重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可見,刑法修正案對最低刑責年齡的調整十分謹慎。一是對適用新規的犯罪行為做了細緻規定;二是明確在程序上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二者缺一不可。
2014-2019年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涉嫌主要罪名走勢圖(圖源:《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
當然,只有法律修訂還不夠。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是一項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還需構建保護和預防的一體化機制。
有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案件的檢察官對島叔表示,防患於未然最重要,也最困難。一旦未成年人的某些觸法行為缺乏有效司法幹預,就有可能導致其進一步滑向犯罪深淵,「小咎不究,終至重罪」。
但目前中國未成年人犯罪幹預系統尚不完整,未成年人罪犯回歸社會系統還不夠成熟。除監獄和學校之外,我們還需建立更多過渡性質的中間地帶,如少年犯矯治中心、安全訓練中心、兒童之家等專門矯治教育機構。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還授權國務院出臺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的具體辦法,明確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就讀專門學校的相關程序進行完善。
明確刑責與預防犯罪是一體兩面的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理想的狀態是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教育和挽救大多數,打擊極少數。通過懲戒,讓他們敬畏法律;通過矯治,讓他們學會做人。
懲戒和矯治,缺一不可。
圖源:網絡
文/巴山夜雨
編輯/點蒼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