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31 18:15 |通訊員 徐欣然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大家在駕駛時都想平平安安,但是有人卻千方百計想「出點事」。8月28日,紹興市越城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詐騙案件,一男子專挑右轉和停車起步過程中車輛「碰瓷」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2017年,陳某在柯橋區某路口發生交通事故,獲得了索賠,這讓他獲得了「碰瓷」的「靈感」。陳某和其老婆都在布料廠上班,有穩定收入。但是家有一個老丈人,還有兩個小孩,「有時候家裡急用錢借也借不到」。於是,在經過一系列計劃後,陳某走上了「碰瓷」的道路。
2018年5月的一個晚上,陳某騎著電瓶車在漓渚鎮某道路上,當時有一輛車在他的右側,車輛起步時,陳某故意往右邊開,撞上了這輛車,事後保險公司賠償了他1500元。有了這次甜頭以後,陳某的行動就更頻繁了。在2018年5月到2020年6月之間,他連連「碰瓷」11次,有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有和對方司機「私了」的,還演繹出了車禍導致手機遺失、鳥籠裡的寵物鳥遺失等索賠理由,共獲得賠償31704元人民幣。
根據陳某的交待,他對碰瓷對象的選擇是有心得的:一般,他都是在路口尋找時機,挑選正在右彎的車輛,或是真該起步的車輛「碰瓷」。這麼選擇的理由是,轉彎、剛起步的車輛肯定要減速,哪怕被撞也不會很嚴重。
據陳某交待,其實,除了刻意「碰瓷」之外,他這兩年內也真正出過幾次車禍,2018年11月晚上,騎車帶著女兒去銀泰城玩的時候,因為雨天路滑,被右轉的私家車撞倒在地,因為這起事故,導致陳某女兒的中指骨折,雖然獲得了保險公司賠償的10000元,但女兒吃苦了不說,後續治療的費用也花了1萬5、6的樣子,可以說是切身體會到了交通事故帶來的痛苦。但為了獲得補償金,陳某卻還是把交通安全拋之腦後,一次又一次進行「碰瓷」。
經審理,越城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未追回的贓款繼續追繳。
法官提醒:
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路況謹慎駕駛,不給碰瓷分子以可乘之機。如遇交通事故,不要草率賠錢了事,應保持清醒,甄別事故原因。如發現對方有碰瓷嫌疑,應及時報警,並用行車記錄儀、手機等留存證據。確保自己不被犯罪分子利用而使權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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