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要求:「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蓋章是否規範合理,不僅考驗秘書的職業技能,還會對整個單位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所以就要把握蓋章的技巧和要求。
下面結合實際工作談一下公文蓋章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
蓋章不規範的主要表現
(一)應當加蓋機關印章的卻不蓋章體。理由是上邊有過規定:「文件有紅頭時可以不蓋章」。殊不知這種「可以不蓋章」的規定原本針對的是黨委機關的某些特定的文件。即使是黨委機關的公文,也是有條件的,不能一概而論。
(二)不應該蓋章的卻又硬要蓋章。比如,按照規定:「經法定會議表決通過的決議無須加蓋機關印章」,但有人總覺得不蓋章似有不妥,硬要去蓋章,卻又弄巧成拙。
(三)文頭的發文機關標識與落款處的印章不一致。文頭是「XX市財政局文件」,落款處蓋的卻是「XX市財政局XX科」的印章;或文頭是「XX市財政局文件」,落款處蓋的卻是「中共XX市財政局委員會」的印章,或者是反過來,黨委機關文頭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二
印章的使用規則
機關、單位的印章有三大作用,一是標誌作用,二是權威作用,三是證明作用,所以無論是頒發與啟用,還是管理與使用都有嚴格的程序和要求,必須遵循以下四點原則。
(一)使用要認真審核。印章管理人員在用印前,要認真審核,明確了解用印的內容和目的。確認符合用印手續後,在用印登記簿上逐項登記,方可用印。
(二)留存要立卷歸檔。對需留存的材料應在加蓋印章後,留存一份,立卷歸檔。比如,合同、協議、領導人籤批的信件草稿、印發的文件原件及文稿等。
(三)不得在空白憑證上加蓋印章。確因工作需要,由業務部門以領導機關名義頒發的憑證,需要事先加蓋機關印章或套印然後填發的,經過領導批准可以蓋章。但憑證要逐頁編號,裝訂成冊,由領用部門辦理領用手續,按規定填發。
(四)複印的證明文件要蓋騎縫章。例如,從外單位取得多頁文件的複印件或原件,但是要想證明這些複印件的文件是從該單位取得而並非偽造的,就需要蓋騎縫章,即將該摞文件的翻頁處一頁頁攤開蓋上印章,使每一頁都有此印章的一部分,合起來能夠看出是完整的印章,這樣無論從該摞文件中抽走其中的任何一張均能發現,能起到防偽的作用。例如:
三
六種是否蓋章的特殊情況
(一)「會議紀要」是否加蓋印章要看實際情況。會議紀要劃分的方式是很多種,由於會議紀要的種類不同,格式的要求不同,蓋章的要求亦不同。從是否蓋章的角度說,會議紀要可分為無須蓋章的會議紀要和必須蓋章的會議紀要兩種。
1.必須蓋章的會議紀要。必須蓋章的會議紀要指的就是「文件」式會議紀要。這種會議紀要的發文機關標識(文頭)帶有「文件」字樣,這種會議紀要就是必須要蓋章的,其標識格式與正規公文一樣。
2.無須蓋章的會議紀要。無須蓋章的會議紀要,文頭一般是「XXXXX會議紀要」,不帶「文件」二字,因為這種會議紀要的格式編排與通行的簡報極為相似,又被稱叫做簡報式會議紀要。這種會議紀要,正文之前沒有主送機關,成文日期也不在正文之後,事實上也無法蓋章。
(二)命令(令)、議案不加蓋機關印章。命令(令)、議案的一個共同特點是須由領導人籤署或加蓋領導人籤名章,但不加蓋機關印章。「命令(令)」由機關負責人籤署,落款處籤寫姓名或加蓋籤名章,代表公文的作者,證實公文的效用,並將籤署的公文向外發出,無須加蓋機關印章。同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向同級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的「議案」,由機關領導人親筆籤署(或加蓋領導人的籤名章),也不應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三)法定會議通過的決議類公文不加蓋印章。「決議」是黨委機關的規定文種,屬於典型的會議文件,是經法定會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表決,通過後才能形成決議,是沒辦法蓋章的。黨代會、人代會、工代會、團代會、股東代表大會等,所通過的決議,都無法蓋章,因此就不蓋章。正是因為無法蓋章,所以一般把成文日期由正文之後改為標題之下加括號。
(四)「決定」是否蓋章有兩種情況。如是法定會議表決通過的「決定」也是無法蓋章的;如果是從其他渠道形成的「決定」(比如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製作並予以公布),當然就應該蓋章了。
(五)聯合上報的公文,協辦機關可以不蓋章。在公文處理中,聯合發文是比較常見的。在聯合發文的組織過程中,主辦機關和協辦機關的作用是不一樣的,蓋章的要求也不一樣。如是聯合下發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即可,協辦機關無須加蓋印章。
(六)地市州盟以上黨的機關下發公文可以不蓋章。
四
正確的加蓋公章方法
(一)單一機關行文時
1.要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為準居中編排發文機關署名;
2.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
3.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
例如:
(二)聯合機關行文時
各發文機關署名要按照發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當聯合行文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為防止出現空白印章,應將各發文機關名稱排在發文時間和正文之間)每排印章兩端不超出版心,首排印章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成文日期居右空4字。
1.印章要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
2.最後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
3.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
例如:
(三)兩點特別提示
無論是單一機關行文還是聯合機關行文,都要注意以下兩點:
1.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2.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必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採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