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其實比較冷門,但爭議頗大。
對於該題目的疑問是源於筆者在很多影視劇當中,都會看到在妻子難產之時,醫生會詢問丈夫是保大人還是保小孩?這種情況下,一旦丈夫選擇了保大,那就扼殺了即將到來的新生命;倘若選擇了保小,那就是「殺」了妻子。即使妻子事後無恙,也可能會嚴重傷害夫妻之間的感情。
不過我們講,鍋碗瓢盆吃喝拉撒,社會生活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生孩子涉及到生命的誕生,當然就更需要法律規定和法律精神的介入。筆者擬將本問題分為以下幾個層次予以分析
考慮到現實,一般的公立醫院會堅持「母親平安,嬰兒優先」原則,全力保障母子平安。除非母親遇到其本身無法挽救的情況,否則母親的生命安全第一位,不會讓家屬做出「保大保小」的抉擇。
但部分的民營醫院就存在著一些不同,它們可能出於避免醫患糾紛的角度,會讓隨行家屬籤訂「保大或者保小」的知情同意書。工作人員認為,只要有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的醫療手段,醫院必須徵求患者或者家屬的意見。
但是從產婦本人及其家人來講,籤下「知情同意書」無異於是一場精神折磨,無論是母子平安亦或者悲劇發生,這場精神的折磨都不能避免。
從這個角度而言,其實有必要看一下法律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病例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規定:
1.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籤署知情同意書。如患者得病喪失了行為能力,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來籤字。
2.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籤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籤字。
3.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籤署知情同意書,並及時記錄;如果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近親屬無法籤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籤署同意書。
另外《母嬰保健法》也規定,醫生有責任對妊娠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孕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且按照一般的醫療原則來看,當遇到危及母體生命的情況,醫生也應當做出母體優先的建議。如果牽涉到胎兒的安全,當然也要交代,至少不會出現讓產婦家屬面臨「保大人還是保小孩」的選擇。
對此《侵權責任法》第56條也規定: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這也就是說對於醫生的建議,當產婦和家屬無法進行理性思考時,醫生有能力和義務做出正確的選擇。
綜上所述,「保大保小」還是應該由醫生根據病情和規定來判斷,不能動不動就將該類難題拋給家屬,從而有規避責任之嫌。當病人遇到緊急的情況,醫生應該及時告知患者或者家屬情況,而不是在產婦遇難產,讓家屬決定保大人還是保小孩。
對產婦而言,先受十月懷胎之苦,再到生孩子的時候難產而生命垂危之時,還要再被別人決定自己的生死。這已經是讓產婦接近無法忍受的地步了。
此外更讓人傷心的是,有些家庭盼子心切還毅然決然地選擇了保小孩。從法律角度而言,這種「保大保小」的知情同意書對孕婦來說有侵犯其生命權的嫌疑。
對此《母嬰保健法》第18條明確規定:
經產前診斷,若孕婦繼續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健康,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因此在孕婦生產的過程中,孕婦的生命安全是首位的,法律的保護也是較絕對的。
另外,如果是遇到孕婦在送入產房前已經昏迷,不省人事的情況,按照《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規定,應當由孕婦的法定代理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
這也就是說孕婦的丈夫和其他近親屬只是被孕婦授權委託而已,是否有替孕婦決定其生死的權利還有待商榷。
綜上所述,如果醫院在孕婦難產時沒有讓孕婦籤署知情同意書,而是直接由其親屬籤署,有侵犯產婦生命權的嫌疑。當醫生可以選擇保大人還是保小孩的時候,如果沒有盡力保全大人和小孩的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而將這一選擇權交給家屬,嚴格來說是不合法的。
全文至此大致已畢。
我們可以看到,其實難產背後牽涉的是多方面的問題,倫理和法律交融,生命和生命相較。
在這樣的情況下,或許當事人都要在絞盡腦汁之後才能艱難作出決定,對此法律也只能退而求其次,兩害相較取其輕。
對此,最現實也是最優的做法就是先由醫院在醫療技術的支持下作出理性的判斷,不能輕易將該決斷拋給家屬;其次在不得不請求當事人的意見時,也要盡力追求孕婦本人的意見,先保證孕婦本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