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司法部就《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答問

2020-12-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原標題:財政部、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

   《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財行〔2017〕515號,以下簡稱《辦法》)已於12月26日以財政部、司法部名義聯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司法局,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問:《辦法》制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政法經費保障工作。但是,由於多年來司法行政系統缺乏綜合性、基礎性的財務管理制度,司法業務經費開支範圍過窄、不全面且多年未修訂,司法行政機關尤其是基層經費保障和裝備配備水平已不能滿足司法行政改革的需要,制約了司法行政機關職能的發揮。基層要求制定本系統財務管理辦法的呼聲日益增高,對於重新修訂司法業務費開支範圍的需求十分迫切。《辦法》的出臺,是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司法行政機關履行公共法律服務和保障管理職責的重要手段,是對司法行政機關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具體要求。《辦法》填補了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基礎保障制度的空白,為完善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機制打下了堅實的政策依據和制度基礎,為推進司法行政改革發展,發揮好司法行政機關職能作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問:《辦法》的體例結構和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正文共12章63條。

  (一)總則(第一章),主要是對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等作出規定。

  (二)預算管理(第二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預算組成、編制依據、預算執行原則、決算管理、預決算公開等作出規定。

  (三)預算收入管理、預算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第三章至第七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的預算收入、預算支出、結轉和結餘、資產、負債的組成、核算和管理等作出規定。

  (四)決算報告、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第八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決算報告、財務報告的構成、財務分析內容和指標等作出規定。

  (五)內部控制(第九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作出規定。

  (六)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第十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財務機構設置及職能、財務人員任職要求及職責等作出規定。

  (七)財務監督(第十一章),主要是對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監督的內容、財務人員違紀處分等作出規定。

  (八)附則(第十二章),主要是對《辦法》適用及例外情況、解釋權、施行日期等作出規定。

  附件《司法行政機關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開支範圍》,明確了新時代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的開支範圍。

  三、問:《辦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辦法》第二條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司法行政機關,是指司法部和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不包括監獄和戒毒管理機關及監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即按照《辦法》規定,監獄和戒毒管理機關及監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仍執行現行的監獄、戒毒財務管理辦法,不執行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辦法,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執行。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辦法」。

  四、問:《辦法》制定出臺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2014年3月,我們開始著手啟動《辦法》的起草工作。2014年4月、7月,分別在山東、青海召開部分省(區、市)司法廳(局)計財處長座談會,研究討論《辦法》相關條款,年底書面徵求了部機關各司局、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意見,並對《辦法》進行了多次修改。2016年2月、10月,向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書面徵求了兩次意見建議,並按照財政部的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2017年3月、5月,再次書面徵求浙江、內蒙古、四川等13個省(區、市)和部機關各司局意見。期間,分別赴廣東、貴州開展實地調研,與省、市、縣三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負責人座談討論。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送審稿。2017年7月,我們再次報財政部行政政法司徵求意見,行政政法司同意我部上黨組會研究後報財政部,並以財政部、司法部名義聯合下發。9月5日,經司法部第3次部務會議研究通過後,再次向財政部報送了《辦法》。經多次溝通,在財政部行政政法司的大力支持下,《辦法》於12月26日正式聯合印發。

  五、問:《辦法》規定的辦案(業務)經費開支範圍有哪些?

  答:相比於1985年司法部、財政部修訂的《司法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辦法》進一步擴大了辦案(業務)經費的開支範圍,將辦案(業務)經費劃分為基層司法業務費、普法宣傳費、律師公證管理費、法律援助經費、社區矯正費、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經費、仲裁管理費、司法鑑定管理費、其他司法支出等9大類,並進行了若干細分,進一步拓寬了辦案(業務)經費的保障項目,涵蓋了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同時,將司法行政改革重點任務、重點工作經費支出納入開支範圍,如在「其他司法支出」中明確了信息化運行維護費、人民監督員經費、政府法律顧問經費、新聞宣傳經費等。將業務用房和司法所日常維護費納入開支範圍,在「其他司法支出」中單列業務維修費,用於業務裝備修理及維護費用(不包括信息化運行維護和車船等交通工具的維修)、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用房和司法所日常維修、保養、維護費用,切實解決基層實際困難。

  六、問:《辦法》規定的業務裝備經費開支範圍有哪些?

  答:對於業務裝備經費的劃分,我們主要依據的是2010年財政部、司法部制定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並結合基層實際需求進行了明確。《辦法》將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所的業務裝備經費劃分為執法執勤用車購置費、業務信息處理設備購置費、業務音像設備購置費、業務通訊網絡設備購置費、其他業務裝備購置費等5大類,其中在「業務通訊網絡設備購置費」中新增了執法記錄儀、人像指紋識別儀、視頻監控設備、定位管理設備等相關費用支出,以滿足基層實際工作尤其是社區矯正工作的需求,適應司法行政機關裝備配備現代化、科技化、信息化的需求。

  七、問:下一步如何做好《辦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

  答:作為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辦法》的出臺意義重大。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做好《辦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根據財政部、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到一把手直接過問,親自協調。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財政等部門的溝通,統一思想認識、密切協作配合,推進《辦法》的全面貫徹落實。

  (二)加強學習宣傳培訓。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組織學習《辦法》,廣泛宣傳《辦法》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為《辦法》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氛圍。司法部將組織專題培訓班,對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各地要分級組織專題培訓班,讓大家全面理解、準確把握《辦法》的各項政策和實質內涵,切實提高《辦法》的實施效果。

  (三)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可在《辦法》現行政策框架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協調財政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做好與現行財政政策和預決算制度等的銜接。尤其是要結合中心任務,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做好預算安排,切實解決基層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開展督導檢查。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業務指導關係,及時組織開展本地區貫徹落實《辦法》的督導檢查,確保各項規定嚴格執行。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將《辦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向司法部、財政部報告。司法部將加強督導調研,全面掌握《辦法》實施情況,及時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並聯合財政部,適時對各地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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