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裡18000多案件「被打招呼」,檢察院全都記下了!6個典型案例曝光

2021-02-15 瞭望智庫

「權力就是責任」「這個通報很好,司法人員都應該好好學習」「雖是家醜外揚,卻讓人聽著異常安心」……

昨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工作情況,並通報六起典型案例。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

看似「內部」的通報內容迅速引發輿論關注,有關推文閱讀量快速衝上10萬+,更獲得了公眾刷屏式肯定。

「三個規定」到底是什麼?

「三個規定」,是指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印發的制止非法幹預、插手司法案件的三份文件,要求對於領導幹部插手幹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證據抵不過招呼,道理跨不過關係,法律大不過人情。」這一直以來是百姓最恨最怨最煩的「潛規則」。「三個規定」在司法改革中應運而生,針對的問題看似只是司法機關的「家務事」,實則關乎百姓民生大事。

在這場發布會中,最高檢主動站在聚光燈下,從落實「三個規定」這個小切口出發,彰顯了維護公平正義的大決心,這事幹得實在漂亮!

文 | 蘇航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中央政法委長安劍」(ID:changan-j),原文首發於2020年5月7日,原標題為《兩年裡18000多案件「被打招呼」,檢察院全都記下了!》,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第一個漂亮之處,是細化規則有章可循

在「三個規定」出臺之後,不少政法幹警不免有些顧慮——

打招呼的是本單位同事,低頭不見抬頭見,日常工作還需要人家幫忙,要不要記錄報告?打招呼的是上級單位領導,輕易「得罪」不得,要不要記錄報告?打招呼的是本地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甚至「一把手」,自己太「較真」可能誤事,又要不要報告?

這些問題不解決,「三個規定」面對的,就只能是「零報告」。

因此,最高檢針對「三個規定」出臺細則,打通了制度落地的最關鍵一公裡。發布會披露,最高檢先後制定印發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工作細則,擴大記錄報告的事項範圍,對具體情形進行了規範和明確。按照這些規定,哪怕沒有遭遇幹預、插手,也不能沉默以對,亦需進行報告。

這些細則不僅給檢察機關加了碼,更為普通幹警卸去了「報對不起前途,不報對不起良心」的壓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工作不能止步於文件。輿論驚嘆的目光,落在檢察機關真刀真槍動真格的問責力度上。

最高檢此次通報的典型案例有一個共同特點:違反規定的檢察人員都是「關鍵少數」——他們或是檢察長、政治部主任等機關領導幹部,或身為業務部門負責人,面對他人請託,不但未能記錄報告,還拒不依法履職、利用職務影響力幹預正常辦案。

從常理上看,違反「三個規定」的檢察人員絕不可能都是領導幹部,但是如此有針對性地「抓典型」,就是要用典型案例去對衝領導違規的示範效應。

最高檢的態度十分明確:權力保不了為權力「出頭」的人;只要伸了手、張了嘴,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

「牽連甚廣」「家醜可外揚」,這場看似普通的發布會卻具有沉甸甸的的分量。輿論熱捧的也是最高檢的一種姿態——憑一顆司法公心,讓一切不可告人的都見見光。

發布會上,最高法公布的「乾貨」數據引人注目。2018年以來的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事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佔96.5%,幹預插手的佔3.5%。更耐人尋味的是,截至目前,最高檢院領導共記錄報告有關重大事項95件,最高檢機關共記錄報告444件。

也許其中大部分只是希望推動案件公正辦理,但是當招呼打到了最高檢、甚至各位大檢察官面前,誰有這樣的路子?為了什麼事動用這樣的關係?中央三令五申怎麼還有這樣大的膽子?三個問題仍令人「細思恐極」。

最高檢專門把這些數字抖落在公眾面前絕非無心之舉,依法履職盡責的承諾正是背後深意,這種看得見的公正,令人安心。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如何求解,司法機關的作業本裡會記下最高檢的這道示範題。

2017年2月至8月,某縣級市一名市級領導幹部崔某插手幹預市檢察院辦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案件,多次要求該院檢察長趙某某對彭某某從輕處理,趙某某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報告。受崔某幹擾影響,趙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法院審判委員會作出適用緩刑的決議未提出反對意見。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該案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和承辦檢察官韓某某,在法院對彭某某作出緩刑判決後,明知適用緩刑錯誤,但未提出抗訴意見。趙某某與韓某某向上級檢察院匯報該案時,提出「量刑是偏輕不是畸輕,不宜抗訴」的建議,最終上級檢察院未及時對彭某某案提出抗訴。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紀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2019年12月,趙某某被省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019年7月,劉某某、韓某某被市監委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018年6月,時任某市級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的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正在辦理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告知陳某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陳某打電話,詢問該院正在辦理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是否起訴到法院、何時起訴到法院,能否關照一下?郝某、陳某予以拒絕,並告知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劉某正在辦理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枝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親人進行會見,劉某予以拒絕。2019年8月,王某、郝某、陳某、劉某等4名檢察官,對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幹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2019年8月,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某市人民檢察院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並被開除黨籍。2019年9月,某市檢察院在召開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動員部署大會上,對該市轄區內基層檢察院王某等4名檢察官自覺抵制打探案情、違規過問幹預案件辦理等行為,並主動記錄報告進行了充分肯定。

2018年1月,某市公安局將「涉黑」人員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劉某得知消息後潛逃。劉某請託其朋友蘇某與時任市檢察院檢務管理部副部長金某見面,請求公安機關在提請檢察機關對涉黑人員李某批捕時,對李某不予批捕,金某答應幫忙。蘇某與金某見面後,劉某通過電話請託金某將90萬元送辦案人員。同年3月,金某到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某辦公室打聽該涉黑案件如何處理,陳某答覆「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認為此事無法辦成,遂將該90萬元退還蘇某。此後,陳某未對金某過問該案一事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和報告。金某還有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2019年1月,金某因違規過問、幹預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9年12月,陳某因對檢察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司法辦案的情況不記錄和不報告的行為,被省人民檢察院通報批評。

2015年,時任某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竇某請託,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幫助,收受現金10萬元。2016年,王某又接受李某請託,為李某親屬趙某涉嫌強姦案的處理提供幫助,收受李某親屬5萬元。2017年至2018年,王某給轄區內基層院有關人員打電話,要求給予2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此外,王某還有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2018年,王某因插手、幹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因貪汙、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5萬元。2015年10月,時任某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長的吳某礙於同學和朋友情面,明知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卻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請、收受他人賄賂,違反規定,私自以「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名義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一分內容為「我科認為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於(予)刑事處罰的處理」的《檢察建議》,幫助縣公安局對吳某發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一案作撤案處理,導致吳某發得以逃避刑事責任追究,且在明知縣公安局撤銷案件行為不合法的情況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監督的工作職責,糾正違法撤案行為。2018年9月,經縣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務會審議並報經縣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吳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4月,吳某被縣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1月,時任某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的劉某接受請託,請求時任該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田某,幫助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的追訴,爭取判處緩刑。田某接受請託後,要求時任該院公訴科科長、該案公訴人的高某某在案件辦理中找從輕減輕情節。後田某、高某某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並向區人民法院出具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建議。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劉某又請託時任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赫某某找時任區人民法院院長的王某某(此二人另案處理)幫助張某某判處較輕的刑罰,後該院對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等判處緩刑。

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劉某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2018年12月,市委常委會決定給予田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區委常委會決定給予高某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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