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服用中藥導致中毒事件頻發,引起了人們對中藥的質疑以及恐慌。越來越多的患者開始排斥使用中藥,所以讓人們正確認識毒性中藥以及規範從業人員合理使用毒性中藥十分必要。
毒性中藥的定義
我國對有毒中藥的概念尚無統一規定,有毒中藥的概念不明確已嚴重影響了中藥的現代化,時代的發展迫切要求其概念規範化、標準化、統一化以及其範圍的明確。按照目前的認知,中藥的毒性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毒性是指藥物的偏性,《神農本草經》中提到,藥有酸、鹹、甘、苦、辛五味,又有寒、熱、溫、涼四氣及有毒、無毒之分。這裡的毒性為藥物的偏性,大體上把攻病癒疾的藥物稱「有毒」,而可以久服補虛的藥物看作「無毒」。廣義的毒性與藥物的治療作用密切相關,所以俗話說「是藥三分毒」。
狹義的毒性是指藥物的毒副作用,即人服用藥物後產生的不良反應,包括急性毒性反應、亞急性毒性反應、長期毒性反應及特殊毒性反應。如曼陀羅顛茄等中藥中含莨菪鹼、阿託品或東莨菪鹼,過量服用中毒會出現口乾、瞳孔擴大、血壓升高等抗乙醯膽鹼中毒症狀;川烏、草烏等中藥含有烏頭鹼類成分,服用過量導致烏頭鹼中毒會出現陣發性抽搐、肌肉強直、呼吸系統因痙攣而窒息繼而衰竭致死。所以在使用中藥時應盡力避免使用狹義毒性的中藥。
毒性藥物的管理
狹義的毒性是人們最為關注的。
後世許多書籍在具體的藥物項下,均有有毒、無毒的記載,並根據長期的臨床經驗,記述了藥物的適應症、炮製方法、總結了配伍用藥的「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服藥禁忌」等注意事項。
在1988年11月15日經國務院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談到了對毒性中藥進行管理。該《辦法》明確了管理的中藥及西藥品種,並對毒性藥品的生產、收購、供應、使用以及回收均作出了嚴格規定。
毒性中藥中的主要成分
藉助現代分析手段,可以更直觀地發現中藥毒副作用與其所含化學成分有關。常見成分為生物鹼、黃酮、有機酸類、苷類、毒蛋白類、金屬元素及微量元素等,其中生物鹼類成分最明顯。隨著毒性程度提高,含生物鹼類成分的百分比也相對提高。生物鹼類又可分為烏頭鹼類,如川烏、附子;番木鱉鹼類,如馬錢子等種子;秋水仙鹼類,如光慈菇和山慈菇的鱗莖;雷公鹼類,如雷公藤、昆明山海棠等。同樣,西藥中也有很多毒性藥物,如去乙醯毛花甙丙、洋地黃毒甙、阿託品、氫溴酸後馬託品等品種的藥物。
人們對於中藥「談毒色變」,主要是因為傳統上人們對中藥的認知是「安全、無毒」的,一旦出現不良反應,引起的社會輿論會擴大人們對於中藥的質疑。實際上,不管是中藥還是西藥,藥物的療效和毒性都是密不可分的。
產生毒副作用的原因
中藥在臨床使用時產生毒副作用的原因有很多。要做到儘量避免或減少毒副作用的產生,主要概括為兩個方面:醫生用藥因素和藥物本身因素。醫生根據患者性別、年齡、職業、既往史、家族病等因素辨證論治,嚴格按照中醫藥理論指導設方遣藥。藥物從種植源頭到臨床使用,整個過程都需要嚴格的質量監控。如果這兩方面中任一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對患者造成極大的危害。
保證毒性中藥合理使用離不開患者自身、醫生、中藥本身三方。患者不使用未嚴格經過審批的中藥、不盲目信任偏方、不去非正規經營的診所以及嚴格遵循醫囑合理用藥;執業中醫師需要嚴格按照中醫藥理論設方遣藥、不使用未經嚴格審批的藥品;中藥從業人員則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生產、銷售、使用毒性中藥。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毒性中藥的合理使用。
作者:金劍 吳怡 上海九院藥劑科,原文刊於《科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