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網訊(通訊員 穆金鑫)2020年8月4日,大興安嶺新林區人民檢察院對兩起擬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召開公開審查聽證會,會議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公安機關辦案人等參加。
聽證會上,兩起案件的承辦人分別就案件事實和證據作了詳細的介紹,對審查認定的事實、法律依據和擬不起訴的理由進行了闡述。
基本案情:
一起案件為金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2020年4月10日20時01分,新林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在新林區新林鎮將一輛紅色豪江牌摩託車攔下,民警對車輛駕駛員金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酒精測試結果為81mg/100ml。2020年4月10日20時28分金某某被帶至新林區人民醫院檢驗科,抽取血液進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檢測。2020年04月15日經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血液酒精檢測,金某某的血樣檢測乙醇含量為85.5mg/100ml。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到案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沒有造成實際損失,並自願認罪認罰。
另一起案件為高某某涉嫌詐騙案。2016年關某某以月7分利分兩次向高某某借款55萬(5萬元、50萬元)元,截止2018年1月19日,關某某仍欠高某某42萬元,高某某要求關某某出具一張42萬元的欠條,關某某為了不牽連50萬元借款的五名擔保人,與高某某籤了42萬元的借條、收條,高某某沒有把原來的50萬元借條還給關某某,也沒有把當天從銀行取出的42萬元現金給關某某。2018年7月2日,高某某以50萬元借條向塔河縣人民法院起訴關某某,讓關某某還本金和利息,庭審時拿出5萬元借條、42萬元借條、收條,還有一份取出42萬元的銀行流水作為證據向法庭出示,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與關某某之間確實存在沒有清償的債務關係,高某某意圖詐騙的主觀故意不明顯,實施了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認為是索要債務的一種方式,在客觀上高某某沒有向關某某索要42萬元的行為,關某某也沒有因陷入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綜合全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不能認定構成詐騙罪。
在場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充分發表了對兩起案件的看法,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擬不起訴意見。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對自己危險駕駛的行為表示深受教訓,今後要做守法公民。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公開審查案件,將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權在「陽光下運行」,確保不起訴案件的公開透明,也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編輯:李春富]
【來源:人民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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