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譽為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最好國家之一的芬蘭在近代史上也有過環境「最黑暗」的日子。當環境汙染問題在上個世紀60年代後期顯現出來之時,熱衷於戰後重建工作的政治家們才如夢方醒,開始重視環境治理和保護問題,在政府部門內部設立了主管環境工作的辦公室。但這些辦公室無論是人力配備上還是資金上都是捉襟見肘。於是,芬蘭自然保護聯盟在1970年提議在政府內建立一個環境部來統管全國的環境工作。
千呼萬喚始建部
芬蘭自然保護聯盟的建議得到了政府的重視,經過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小組論證後,1973年社民黨索爾薩政府決定向議會提出建立環境部的提案,但是遭到了意想不到的反對。阻力不僅來自地方政府,而且還來自中央政府的農林部,它強烈反對成立環境部,因為它的內部有一個主管環境的辦公室,所以它主張擴編當時的農林部,不僅管農林而且要管環境、管資源。儘管議會已開始考慮政府成立環境部的法案,農林部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甚至還想把已在內政部內設置的環境事務部門轉到農林部,成立一個農林、資源和環境為一體的「大部」。由於政府內部爭吵不休,成立環境部一事被無限期地擱置起來。直到1982年政府再次向議會遞交成立環境部的提案後,經議會批准,環境部才於1983年10月1日得以正式掛牌。
芬蘭環境部從提議到成立一共走了13年的時間,環境部之所以最終能被接受主要是人們對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認識發生了變化,真正意識到環境治理和保護是當今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
作為政府負責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職能部門,芬蘭環境部的主要責任在於向政府和議會提供有關環境方面的報告和制定今後的工作計劃,它的目的是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一個高效的生態環境和有利於福利制度建立的社會環境。
根據芬蘭的法律,芬蘭地方市鎮都是獨立的,不受中央政府的直接領導,因此環境部對地方市鎮的環境事務不實行垂直領導,地方市鎮只是根據法律授予的權力,負責地方上有關環境保護的事務。
環境水質大變樣
在環境部的接待室裡,記者喝著秘書剛剛從龍頭下接來的自來水,同環境部參議穆爾曼聊著水質和環境保護問題。上個世紀30、40年代的芬蘇戰爭使芬蘭的國民經濟遭到了極大破壞。戰爭結束後,芬蘭首先遇到的是戰爭賠款問題,8年時間要還上3億美元的戰爭賠款對一個小國來說的確不容易。在如期還完戰爭賠款之後,芬蘭的史學家回憶稱,戰爭賠款對戰後芬蘭來說加重了芬蘭人民的負擔,但同時也團結了芬蘭這個民族,在20年時間裡不僅還完了戰爭賠款,而且把芬蘭建成了一個工業發達的福利國家。
為了加快工業化速度,芬蘭付出了沉重的環境代價。為了還戰爭賠款,芬蘭大力發展冶金和金屬工業,芬蘭的15個造船廠晝夜生產,為原蘇聯造出了500艘船隻。為了擴大出口,芬蘭的造紙廠幾乎是遍地開花,到處冒煙生產,加之大大小小的工廠排汙和機動車無限制的增加,環境質量開始下降。首先水質發生了變化,凡是臨近造紙廠的內陸水域或者造紙廠下遊的水域開始汙染並釋放出難聞的氣味,由於水域被工業廢水汙染,魚類減少,甚至不能食用。汙染同時也波及芬蘭灣,從那裡捕撈上來的魚都帶有很重的油汙味道,不能食用。據穆爾曼講,60、70年代芬蘭也不時出現過霧霾天,只是霧霾中沒有沙塵,都是工業和汽車排廢所導致的。
為了治理已經被汙染的水域,芬蘭於1969年建立了水域管理局負責水域的管理和治理。但水域的治理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涉及多學科、需要全社會努力才可以完成的浩大工程。自從環境部建立以來,環境的治理和保護工作才走入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並舉的快車道。經過前後30多年的努力,到上個世紀90年代環境才得到根本性的治理,水域水質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不僅自來水可以放心地喝,而且無論是內陸還是芬蘭灣的魚也都可以大膽地享用了。
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改善了生存環境和社會環境的芬蘭開始潛心研究「清潔能源」和「清潔技術」,如今已成為世界上頂尖的清潔技術使用國和輸出國,受到國際上的矚目。
環保法律不可犯
芬蘭是一個尊重法律和有法必依的國家。以環境方面的立法為例,從1928年制定第一部《自然保護法》到現在,芬蘭共制定了20多部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和法規,其中《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法》《水域保護法》和《垃圾處理法》等四部法律是環境保護方面的大法,涵蓋了芬蘭環境保護的全部內容。
芬蘭的法律是嚴肅的,不允許任何人的挑戰。誰違反了法律,誰就要受到環保當局的警告或法律的制裁。穆爾曼舉例說,如果某公司或個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的某一項,首先將受到環保部門的警告,限期進行整改,如果在指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整改或者當事人在整改期間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政府環保部門有權將其告上法庭,法庭將按法律條文並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其處以罰款、判刑收監。如果是企業,法庭將有可能判企業關門立即停止生產活動。一般情況下,判處企業關門停產是很重的處罰,極少使用。最普遍的是採取經濟措施,對個人或企業實行罰款。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後果還影響到當地居民的環境安全,那麼法院還將責成當事人給當地人賠償。依照法律,在整個過程中,環境主管部門不能下達罰款令。穆爾曼強調說,罰款的決定必須由法院作出,任何的政府職能部門都沒有這個權力。
2012年,媒體披露了一個負責運送垃圾的個體公司為減少運輸成本,就近在某一湖泊投放生活垃圾的消息。環境部門立即展開調查,結果發現該公司在過去的5至10年間的確向某一湖泊投放了大量垃圾,對水域和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環境部門認為這是一起知法犯法的事件,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目前,法院正在審理這個案件,據透露,該公司法人、經理等將面臨罰款和牢獄之災。(本報駐赫爾辛基記者 趙廣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