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案紀實:把涉黃會所開在公安局邊上,局長等十多名警務人員落馬

2020-11-01 南方焦點快報

華商匯與徐州市公安局雲龍湖風景名勝區分局直線距離不到100米。(老九 攝)


江蘇徐州的「黑老大」王在清,在公安局長眼裡是「小兄弟」,在手下人眼裡是手眼通天的「大哥」,在當地人眼中是黑白通吃的「能人」。


不止是徐州,王在清在安徽淮北、江蘇及河南開封都很有名氣,其背後究竟有多大的關係網,一直是當地人茶餘飯後的談資。

2004年,20多歲的王在清承包了徐州開元酒店的康體樓,開設夜總會和桑拿會所,非法從事色情交易。2008年前後,他在徐州市泉山區、雲龍區,河南開封等地組織賣淫。2009年12月,王在清註冊成立江蘇豐疆投資有限公司,後變更為江蘇豐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將涉黃產業、娛樂產業和「內保」置於豐疆集團管理之下。


豐疆集團對外聲稱經營煤炭生意,實際上是王在清洗錢、打通政商關係的皮包公司。2017年,王在清以豐疆集團的名義,在徐州市開設了開元頤和桑拿洗浴中心、開元鼎秀會、海天雲怡宮、海天淨塵等娛樂會所。


「所有人都知道這些地方從事賣淫賭博吸毒活動,也有人舉報過,不過每次警察去查,都走一個過場,沒有查出問題。」一名熟悉情況的當地人說,「看似王在清跟張三兒是競爭關係,其實兩人私下交好,也曾出現在同一飯局上,真的是『一山可容二虎』。」

2008年至2018年,王在清賣淫網絡中超過百名失足女,為其非法獲利1.2億元,為江蘇地區近年來規模最大的賣淫集團。

2018年6月王在清的落網,就像一枚巨石丟入暗潮洶湧的大海,在徐州官場掀起巨浪。一名當地的知情人士用「幾家歡喜幾家愁」,來形容當時的情形。

2020年6月3日,因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及聚眾淫亂罪等16項罪名,王在清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沒收其名下個人所有財產。王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8月底向徐州中院提交了十幾份申請和多份新的證據。

據知情人透露,張光明案牽涉的人員較複雜,目前尚在取證調查中,而王在清案正在二審,徐州大批在職與已退休的公職人員涉案,被調查人數已超過2千人次。

在王在清受審前,徐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德臣、徐州市公安局雲龍湖風景名勝區分局原局長李勇軍、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原局長馬景偉、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原副局長曹為民等警界高官,因充當「保護傘」已被立案調查。

在王在清編織的「色情集團」中,李勇軍、曹為民等警界高官是他最堅強的後盾。一聲「軍哥」「曹哥」加上購物卡、現金、奢侈品的加持,王在清的會所成了不合法的合法場所。正是在這樣的關係網下,王在清在徐州打造了一個「色情集團」。

據司法機關查明,為尋求非法保護或獲取非法利益,王在清先後向11名公職人員行賄財物價值200餘萬元,向8名金融機構人員分別行賄財物價值190餘萬元。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原副局長,雲龍分局原政委、雲龍湖風景名勝區分局原局長,徐州市沛縣政府原副縣長、公安局局長曹為民等4名公安局長,也因王在清斷送了前程。

另經證實,徐州市雲龍區原區委書記方正華,也與王在清有著不為人知的利益關係。方正華因幫助王在清謀利致使國家資產損失788萬元,僅擔任3年區委書記便落馬獲刑。

認公安局長做「大哥」

位於徐州市雲龍湖景區的開元四季溫泉會所,曾是徐州街知巷聞的會所。經營者王在清表面上是娛樂場所的大老闆,實際上卻是涉黑組織的頭目。賣淫嫖娼、收容吸毒、聚眾淫亂,表面看似光鮮的會所中,卻是黃賭毒的藏汙納垢聚集地。

一位熟悉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原副局長曹為民的知情人透露,曹為民江湖氣很濃,和王在清打得火熱,只要有好處,就可以為違法犯罪行為講情,甚至幹預執法。在曹為民的庇護下,王在清的賣淫生意做得風生水起。

時間久了,王在清對曹為民的稱呼,也從曹局長變成了「曹大哥」。曹為民非常喜歡這個稱呼,為「小弟」平事,都是他這個「大哥」應該做的。

2018年8月25日,時任沛縣公安局長的曹為民,在會場上被江蘇省紀委監委工作人員直接帶走。此時距離王在清落網,僅過去兩個多月。

2019年11月中紀委發布的《執法者變「保護傘」,公安局長為何滑向違紀違法深淵?》中提到,2018年底,江蘇省紀委監委向徐州市紀委監委發出督辦函,要求抓緊核實辦理以張光明、王在清為首的兩個涉黑組織案件涉及的黨員領導幹部、金融系統人員相關線索。

在省紀委監委跟蹤督辦下,徐州市沛縣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曹為民,徐州市原銅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副主任王如席等多人充當涉黑組織「保護傘」的問題,相繼被查實。

2019年1月3日,曹為民被徐州市紀委監委留置審查。此時的他,仍不忘自己的「大哥」身份。面對紀委工作人員,他聲稱:「我這個做大哥的,有事情需要錢的時候,哪有那麼多錢?他們這些做兄弟的,既然叫我一聲大哥,幫我出這個錢,不是應該的嗎?」

王在清案發後,曹為民曾作為證人供述了接受王在清行賄事實。曹為民表示,其任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副局長、雲龍分局政委、雲龍湖風景名勝區分局局長間,8次收受王在清的財物,對王在清的組織賣淫活動進行保護。

包括在落實安保任務時,發現開元四季溫泉會所有紅繩等賣淫器具,視而不見未予查處。

在明知王在清的場所存在賣淫嫖娼的情況下,仍召集治安大隊領導,要求如查處開元要向局裡報備,其目的是不查開元洗浴。其應王在清請託,還約和平路路派出所所長、泉山治安大隊大隊長、教導員、副大隊長吃飯,協調王在清和公安人員的關係。

徐州市公安局雲龍湖風景名勝區分局湖北路派出所原所長李詩濤還提到,王在清為了使開元洗浴的組織賣淫活動不被查處,曾向其送錢、送購物卡。所以接到關於開元洗浴賣淫嫖娼的110報警,就派人去走個過場。為了應對上級檢查,還讓王在清安排一對賣淫嫖娼人員供其查處。

「曹為民在辦公會上說,任何人都不得隨便查開元,要查必須經過他同意。有一次民警去開元洗浴中心檢查消防工作,還被曹為民批評了。」李詩濤說。

省廳突查也能擺平

在曹為民的協調下,王在清逐漸打開了在公安系統的關係網,每次遇到突擊檢查,王在清都能提前得到消息。

因和曹為民等人關係好,王在清在多次警方突擊檢查中都得以倖免,甚至在江蘇省公安廳的突擊檢查中也能全身而退。2011年4月,開元頤和會所被江蘇省公安廳組織異地公安人員查處時,王在清曾向徐州市公安原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局長王德臣,治安支隊張偉送錢送物打聽案情、協調關係,使得其和合伙人劉某徵均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這件事,時任徐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案件查處一大隊原大隊長、治安支隊原副支隊長陳樹軍被抓時仍記憶猶新。

陳樹軍稱,2011年,江蘇省公安廳組織人員異地查處開元洗浴中心,他和辦案民警商量確定四項內容:一是就案辦案,不要擴大範圍;二是刑拘的孫某某要快捕快訴;三是劉某徵上網通緝時間要報告市局;四是讓銅山公安分局協調檢察院、法院,防止追捕追訴。

「主要就是想控制範圍,不要繼續深挖背後的王在清及其他人員,儘快結案,給劉某徵的處罰留時間和空間。」陳樹軍稱,實際上為了讓他關照開元洗浴組織賣淫的事,王在清、劉某徵等人曾多次向他送禮。

2010年,他按照領導批示查處群眾舉報徐州開元洗浴中心存在賣淫嫖娼行為時,就曾提前通知劉某徵做好準備,要求劉某徵準備兩對賣淫嫖娼人員,不能太多。因為3對賣淫嫖娼人員就得刑事立案,太少了又沒有成果。

在徐州當地人看來,王在清能毫無忌憚地從事賣淫活動,與其背後強大的公安關係網密不可分。王在清手下人都知道,其手眼通天,遇事能平,與多個公安機關高層領導關係都很近,與曹為民拜成「把兄弟」,在他手下幹活更安全。

王在清的前妻王景回憶,2012年她和王在清結婚之前,就聽說王在清參與了劉某徵在徐州開元的組織賣淫活動。王在清為了協調劉某徵的案子,花了將近兩千萬元找關係。

僅2012年,王在清協調和招待費用就花了四五千萬,2013年也花了有兩三千萬,主要是協調和招待銀行、公安和政府人員。

「王在清協調公安關係是為了場所經營,給銀行工作人員行賄,是為了用買空殼公司順利在銀行貸款。王在清膽子太大,做事不計成本,不光用金錢腐敗政府和銀行人員,還利用女色腐化這些官員。王在清搞娛樂多年獲得成功,沉浸其中不能自拔,在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王景說。

同時,多名賣淫女提到,被公安機關查處後,她們交了罰款後就被放走,還能得到公司補償。不過,轄區派出所很少對開元四季溫泉進行例行檢查,來了也是走過場。

徐州市公安局接處警詳細信息表證實,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間,110報警平臺數十次接到報警稱開元四季溫泉場所內存在賣淫嫖娼及吸毒行為。公安人員接警處理後,均稱到現場後,未發現舉報人所稱賣淫嫖娼或吸毒情況。

▲徐州市公安局雲龍湖景區分局原局長曹為民,是王在清在徐州重要的保護傘之一。圖片來源/中紀委網站

4個局長先後落馬

王在清苦心經營的關係網,為其帶來了諸多便利,不僅多次在公安機關檢查行動前能收到簡訊或電話形式的通風報信,還熟知公安機關通過查看酒店客房監控查處賣淫嫖娼的偵查方式。為躲避查處,王在清一再提醒會所負責人不要將失足女安排到客房賣淫,要到具有安全和預警措施的房間進行性交易,這些房間不會被查出。

為了維持龐大的關係網,王在清在送禮上毫不吝嗇。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2007年夏天至2011年4月,王在清為謀取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不受查處等非法利益,9次送給徐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案件查處一大隊原大隊長、治安支隊原副支隊長陳樹軍現金合計31.5萬元。

2007年上半年至2017年,王在清8次送給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原副局長、雲龍分局原政委、雲龍湖風景名勝區分局原局長、徐州市沛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公安局局長曹為民現金合計22萬元、購物卡3萬元、玉石掛件2件。經鑑定,玉石掛件價值6.8萬元。

2010年8月,王在清以幫助徐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原支隊長張偉墊付房款為由,送給張偉現金46萬元。

2017年春節至2018年春節,王在清兩次送給徐州市公安局雲龍湖風景名勝區分局原局長李勇軍購物卡合計3萬元、翡翠飾品1件。經鑑定,翡翠飾品價值4.3萬元。

2018年春節前,王在清為謀取徐州海天淨塵私人會所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不受查處等非法利益,送給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原局長馬景偉購物卡3萬元。

2011年4月至2013年中秋節,王在清還在徐州開元頤和桑拿洗浴中心組織賣淫案被查處過程中,為逃避法律追責,先後送給徐州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局長王德臣現金合計15萬元、購物卡15萬元、IPHONE4S手機2部、雷達手錶1塊(經鑑定為仿冒)、歐米茄手錶1塊(經鑑定為仿冒)。

除向公安系統行賄外,2012年上半年,王在清用豐疆集團作為擔保,以宋某輝名義收購上海瑞陽三採投資管理公司徐州分公司的股權,後因發生糾紛,豐疆集團資產被查封。

2013年下半年,王在清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與上海瑞陽三採投資管理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2013年下半年至2018年,王在清為該案及其公司涉訴的其他案件審理上謀取不正當利益,使用豐疆集團的資金先後送給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董濤現金合計40萬元、購物卡合計44萬元。

此外,2011年4月,王在清控制的徐州紅彤彤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競拍新城區地塊一宗,後王在清因資金不足無力開發。為了解除已經籤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及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2011年底至2012年上半年,王在清使用豐疆集團資金先後送給徐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李鋼(另案處理)港幣10萬元、購物卡5萬元。

邳州市法院審理後查明,王在清控制的黑社會組織,為了尋求非法保護或獲取非法利益向11名公職人員行賄財物價值200餘萬元,向8名金融機構人員分別行賄財物價值190餘萬元。

▲徐州雲龍區原區委書記方正華收受王在清賄賂,致使國家資產損失788萬。圖片來源/江蘇檢察

區委書記的交易

在徐州當地,大多數人都知道王在清與公安系統有著說不清道不明的關係,只有少數人知道,王在清的發跡和在雲龍區的能量,均與徐州市雲龍區原區委書記方正華有關。兩人鮮少碰面,也沒有過多公開交集,但方正華卻曾出面為王在清作擔保,致使國有資產損失達788萬。

公開資料中,1962年出生的方正華,2001年11月任徐州市物價局副局長,2011年調任徐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2013年11月,出任徐州市雲龍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理區長;2個月後轉正任雲龍區區長;2016年7月升任徐州市雲龍區委書記。

2019年2月1日,江蘇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稱,徐州市雲龍區委書記方正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19年11月12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徐州市雲龍區原區委書記方正華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半年後,徐州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李鋼因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被捕。李鋼曾「協調」退回王在清無力開發的一塊地皮的土地出讓金,還多退了「補償金」。之後,王在清送給李鋼10萬元港幣和5萬元購物卡。

李鋼33歲就當上徐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知情人士透露,在他出事之前,官場上已有他即將被提拔為任副市長的風聲。而華商匯所租用的場所為徐州體育局的公共場所,徐州體育局的涉事人員亦被調查。

公開的案件細節中,王在清是方正華的主要利益關係人,方正華的落馬也與為王在清牟利有著密切關係。

鎮江市中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方正華利用擔任徐州市物價局副局長至雲龍區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房產租賃、項目推進、優惠電價申報、子女入學、價格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在清等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8萬餘元。

其中,方正華在擔任雲龍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明知王在清的公司資金鍊出現斷裂、拖欠房屋租金等情況下,仍違反決策程序和相關規定,決定以雲龍區國有資金轉租原由王在清公司所承租的房產,交由不具備招商運營條件的公司招商運營,且在尚未與王在清的公司籤訂租賃協議情況下,同意雲龍區下屬投資公司預付房產租金給王在清的公司,又代其支付部分房產租金;後王在清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方正華決定解除與王在清的公司轉租關係。截至2018年11月,因多支付租金造成國有資產損失788萬餘元。

王在清落網後,牽連出區委書記、公安局長等大小12名警方人員落馬,這在當地是一樁巨大的醜聞。

來源:上遊新聞、人物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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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霆·秋季戰疫」行動為契機,組織近百餘名警力在縣城開展集中清查行動,嚴厲打擊社會面治安突出違法犯罪活動,抓獲26名涉黃人員,有效淨化社會風氣。連日來,融水縣公安局多措並舉、全力攻堅,堅持抓大案不放小案,緊盯打擊零星犯罪不放鬆。一方面通過組織警力開展常態化晝夜巡邏,加強對可疑人員盤查,加大轄區商品街、愛民街、大廣場和香山廟等重點區域的巡邏力度,全力消除治安死角。
  • 受賄10萬,他為收入2.8億的涉黃會所當「保護傘」
    該判決書顯示,時任上海一派出所所長的汪宏宜在一年多時間裡,收受轄區內一家涉黃會所10萬元人民幣賄賂,成為該會所「保護傘」,該會所則在此期間非法獲利1.07億餘元。汪宏宜收受賄賂後,在多次收到群眾電話舉報和上級公安機關下發「涉黃」線索的情況下,放棄對金宛會所內存在的賣淫嫖娼違法活動的查禁職責,沒有認真組織上體派出所民警進行查處、打擊,致使高某等人在該處會所內長期進行大規模的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並非法獲利1.07億餘元,對治安秩序造成嚴重損害,社會反響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