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2.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如何設立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該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該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3.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能分別是什麼?
村(社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能:及時調解村(社區)級各類民間糾紛;做好糾紛預警工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及時調處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能:協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聯合有關單位、部門的調解組織調解生產、生活中發生的跨地區、跨單位糾紛和疑難複雜民間糾紛。每月組織片內調解員召開調解例會,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匯報工作、交流經驗、研討疑難複雜糾紛案例等。及時掌握糾紛信息,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及時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情,確保第一時間發現矛盾糾紛並進行調處。
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能:定期舉辦調解員培訓班,制定年度調解工作計劃和安排,同時做好本轄區內人民調解宣傳工作,要同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做好溝通聯繫工作,做好疑難糾紛化解工作。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能:負責化解特定行業和專業領域出現的難點、熱點矛盾糾紛。
區人民調解中心的職能:指導全區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工作;協助各鎮街、各部門調處重大、複雜、疑難的矛盾糾紛;定期舉辦調解員培訓班,逐步提高調解員的政治素質和調解能力;做好人民調解宣傳工作。4.人民調解具有哪些優勢?
具有免費、及時和高效的特點。人民調解不收費,它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近、及時地化解民間糾紛,以最短的時間完成對矛盾糾紛的處理,能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人民群眾和國家財政的負擔。
具有情法交融性。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情況,給司法人員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惑。人民調解可以避免這方面的困惑,在調解過程中實現法與情的統一,使法的實施更易於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
5.人民調解受理糾紛的範圍有哪些?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1)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一般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鄰裡、同事、居民、村民之間,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2)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十分廣泛,例如,農村村民與農村合作組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之間因土地承包、農業產業化服務中的合同,劃分宅基地、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糾紛。
3)企業職工與所在企業之間,因企業轉制、租賃、兼併、破產、收購、轉讓,或者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等發生的糾紛。
4)其他方面比如城市居民與城市市政管理組織、施工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設,危改房屋改造等引發的糾紛等等。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1、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6.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什麼區別?
1)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
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是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而司法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2)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行政機關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由雙方當事人籤字、蓋章的調解協議,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司法調解協議與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調解內容不同。
人民調解主要調解民間糾紛,具有便捷、高效、不收費、不傷和氣等特點。
司法調解主要調解訴訟過程中民事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及執行和解案件等。
行政調解主要調解具有行政管理隸屬關係人的糾紛。
4)性質不同。
人民調解的性質是非訴訟活動,司法調解是一種訴訟活動,行政調解同人民調解一樣,屬於訴訟外調解。
7.什麼是訴調對接?
訴調對接制度是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合理配置糾紛解決的社會資源,暢通糾紛解決渠道,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訴調對接工作由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負責,開展委派、委託和專職調解工作。登記立案前,法院認為適宜調解的案件,可以委派相關調解組織、相關調解員調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專職調解員調解。登記立案前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司法確認。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
登記立案後或者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適宜調解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委託相關調解組織、相關調解員或者由人民法院專職調解員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法官依法審查後出具調解書。
來源:人民調解宣傳網 張垣調解
轉自:張家口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