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誡勉談話作為黨內談話的一種方式,也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措施。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來,誡勉談話作為第一種形態的處理方式,被廣為使用。下面結合工作實際,談一談本人關於誡勉談話的一些粗淺的認識。
一、誡勉談話了結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指的是談話函詢之後,對於反映的問題輕微,尚需對被函詢對象進行警示、提醒的時候,採取誡勉談話方式進行了結,實踐中是可行的。也可以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並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的規定理解為此種情形。發現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防止小錯釀大錯,這也體現了黨內監督措施的多樣性。
二、立案之後誡勉談話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明確了立案審查的條件: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所以,如果在立案後,僅對被審查人予以誡勉談話的方式結案,是與立案自相矛盾的。實踐中,有些地方為了追求案件數量,只對被審查人採取誡勉談話一談了之,亦不免有濫用之嫌;或用誡勉談話來代替紀律處分,達到避重就輕的目的,這些都是不可取的。
三、誡勉談話與免予處分
誡勉談話,主要針對領導幹部存在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處分的問題,由黨組織對其進行談話教育,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組織處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如果將該條中的組織處理作狹義理解,在實踐中只能對被審查人免予黨紀處分的同時,輕則給予批評教育,重則給予組織處理,就不能再進行誡勉談話,但這與誡勉談話的設計初衷是有些許矛盾的。
依據《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中組發〔2015〕12號)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可以看出誡勉談話對被談話人是有一定程度負面影響的。所以,如果將此處的組織處理作廣義上的解釋,將誡勉談話理解為廣義的組織處理措施,在免予黨紀處分的同時予以誡勉談話則是恰當的。
在實踐中不難發現,對於經過談話函詢,因為問題輕微,僅採取誡勉談話方式了結問題線索的,被談話人是有六個月的影響期的。但如果在立案後,免予黨紀處分的同時給予批評教育,卻沒有影響期。兩相比較,誡勉談話的懲戒作用已經顯現,那麼在實踐中就要嚴格規範程序,確保手段用對、用準、用好,方能達到誡勉最終的目的。 F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