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持續嚴打「場外配資」,但仍有平臺「頂風作案」,甚至還驚現所謂的第三方「評級」網站!
近日,新疆證監局發布中天在線「場外配資」平臺的風險警示,並公示其網站。11月27日下午,小編發現,該平臺網站連結已經失效,無法打開。
實際上,「頂風作案」的不止這一家。小編以「配資」為關鍵詞搜索時,各大網站均未出現「場外配資」平臺連結,並提示「請遠離場外配資,謹防上當受騙。」但是,當小編將關鍵詞換為「配資網」「配資公司」時,一批「場外配資」平臺連結便接踵而至。
當小編打開最靠前的「配資頭條」網站連結時發現,這竟然是一家以第三方角度評價「場外配資」平臺的網站。該網站以第三方的角度,統計公示了跑路、停業、出現問題以及正常經營的「場外配資」平臺,並以第三方口吻稱,「旨在打造全網最優質的『股票配資篩選平臺』,淨化行業亂象!」
「場外配資」平臺屢禁不止
當小編點開上述28家「正常」經營的配資平臺時,發現大多是2019年下半年以來上線的新平臺,最近的一家是10月15日上線的。
經過與證監會今年7月份公布的258家「場外配資」平臺比對後,其中5家已經出現在證監會的「黑名單」中,另外1家「場外配資」平臺背後的實體運營公司(上海鑫橋大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亦出現在「黑名單」中。
下表為「配資頭條」網站導出的28家「正常」運營的「場外配資」平臺。
圖中黃底的5家為證監會「黑名單」中的平臺,最後1家為實體運營公司出現在「黑名單」中。
小編致電「金橋大通」配資平臺時,其市場人員稱,「這應該是個誤會,因為配資平臺名稱是另外一家配資公司,後面的運營機構名稱卻寫了我們公司。」
(圖片來源:證監會曝光的258家「場外配資」平臺截圖)
當小編問及公司是否存在可能被監管查處而導致投資者本金受損時,該市場人員表示,「從最近監管層查處的『場外配資』平臺來看,主要是虛擬盤,或利用配資資金操縱市場,還有就是讓客戶接盤出貨,也就是『殺豬盤』,而公司只是經營配資,不涉及這些違法行為。」
實際上,無論是否涉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未經證監會核准,任何機構或個人從事「場外配資」,都構成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新證券法有關規定,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屬於證券公司專營業務,未經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很明顯,上述工作人員知道公司經營的是非法「場外配資」,但依舊在招攬客戶。而證監會曝光的258家「場外配資」平臺中,雖大多網站連結已經失效,但仍有處於正常運營的機構。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小編表示,很多場外配資平臺都是地下平臺,監管部門較難發現,而且「場外配資」較高的槓桿率,放大了投資者的潛在收益和風險,趨利的投資者趨之若鶩。
從四方面入手精準打擊
在今年年初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公布了一起利用「場外配資」實施市場操縱的重大典型案件。
小編發現,近日,證監會對一起上市公司時任實控人、董事長吳某某實施市場操縱的案件進行了處罰,在吳某某操縱公司股價的眾多帳戶中,就有配資帳戶。
「『場外配資』確實涉及操縱市場等資本市場違法違規失信乃至犯罪亂象。而且部分配資機構的資金也不完全是自己的資金,而是通過各種通道,包括信託、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甚至民間借貸等,容易誘發巨大的金融風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小編表示,未來「場外配資」的監管,還是要違規平臺嚴格取締、嚴格禁止,同時精準打擊。
「此外,投資者將資金交給不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經營活動資質的『場外配資』平臺及運營機構,相關投資的資金安全是沒有保障的。『場外配資』的高槓桿,也會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較大的風險。此外,『場外配資』的巨大資金流動,極大地加劇了市場的投資風險,危害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朱奕奕表示。
對於如何進一步打擊「生生不息」的「場外配資」平臺,劉俊海認為,主要是四個方面,一是要監管資金流,二是監管信息流,三是要聚焦關鍵主體,抓住關鍵少數人,包括「始作俑者」配資中介機構,四是做好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教育,拋棄賭徒式的投資心態。
「所以,監管層要用好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網際網路技術手段,精準鎖定和打擊『場外配資』的當事人。」劉俊海進一步解釋道,「場外配資」的主要問題在於資金供給方,抓住其資金鍊、信息流非常重要,必要的話可以順藤摸瓜,「拔出蘿蔔帶出泥」,破獲操縱市場等一些大案要案,擴大監管成果。當然,這需要證監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包括銀保監會、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等,打造無縫對接、同頻共振的監管合作機制。
朱奕奕認為,真正打擊「場外配資」需要多方部門協作。首先,應加大證監會對「場外配資」的監管力度,將對「場外配資」平臺的監督納入常態化監管範疇。通過將「場外配資」納入國家對證券市場信用交易的統一監管範圍,維護金融市場透明度和金融穩定。
其次,應聯合工商等部門對於「場外配資」應從源頭打擊,規範相關經營平臺,及時公布「場外配資」平臺及運營機構的名單,並對之予以查處、取締。
再次,應做好投資者的教育工作,考慮到很多「場外配資」平臺都是地下平臺,監管部門可能較難發現,或者一旦發現,投資者損失已然發生,因此,在加強對「場外配資」平臺的常態化監管方面,還應充分發揮群眾的力量,加大對舉報者的獎勵額度。
最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中明確「場外配資」合同無效,可以通過《紀要》的指導性原則與證監會行政監管職能的有效合力,查處「場外配資」業務,避免盲目擴張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衝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