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年紀大了,會對子女有更多的依賴。但在鎮江,有這樣一位老父親,他一紙訴狀將自己的三個子女全部告上法庭,他們之間究竟有什麼解不開的矛盾,非得打官司不可呢?
張老今年75歲,生有三個子女,他的老伴兒李奶奶前年患病去世了。由於和李奶奶的感情很深,張老說什麼都不願意離開夫妻倆共同居住過的房子。
京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 姚勇:
父親和母親他們共同有一套房產,但母親去世之後,父親就和三個子女,他們達成了協議,三個子女他們放棄了自己的繼承權,約定母親名下的房產歸父親所有。
按照協議約定,李奶奶名下的房產份額均由張老一人繼承。可是一年多過去了,三個子女卻遲遲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京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 姚勇:
三個子女的顧慮是,認為父親年紀大了,害怕父親被社會上的各種推銷人員,把房產以某種方式給騙去了。
原來,子女們這麼做,是擔心迷上了購買保健品的父親,一旦獲得全部產權,極有可能將這套房產處理掉。但張老卻不這樣想,他認為,三個子女出爾反爾,實屬忤逆。
京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 姚勇:
父親他到法院來起訴,他要求獲得完全的房產,他的目的也是要求獲得這套房產的處分權,他認為,那既然你們三個子女都同意由他來繼承這套房產,那麼在法律上他認為,他就要行使完全的權利,這個房產他是租也好,他是賣也好,那麼都應當是他權利範圍內的事情。
法院受理後認為,房子仍然是由張老在居住使用,三個子女並不排斥按照協議讓父親繼承房產,但既然達成協議了,就要遵守協議約定,三個子女以保全父親房產為由,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這在法律上是不承認的。
京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 姚勇:
法定繼承或者是遺囑繼承之外,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之間就房產或者是遺產的繼承達成協議了,那麼這樣的協議自然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就應當要受這樣的協議的約束。
最終法院判決,涉案房產由張老繼承,三個子女需按協議約定辦理房產過戶。姚勇法官表示,在贍養老人時,常回家看看,多陪陪他們,不失為一種有效力的保護,以限制老年人財產處分權的形式,來體現對老年人的保護,這樣的做法是不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