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訴第三者索精神損害撫慰金

2020-09-18 大江網

◎文/記者戴平華 付睿

手機信息意外揭開了一個秘密,這讓陳某國感到崩潰:妻子不但出軌數年,而且小女兒也是她和別人生的。

陳某國憤而起訴,向第三者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審,他的訴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第三者上訴期間,陳某國與妻子離婚,二審法院認為陳某國向第三者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當,撤銷了一審判決。

能不能向第三者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於第三者介入導致婚姻破裂,不適用侵權責任法,只能依據婚姻法來調整嗎?

妻子出軌丈夫起訴第三者

夫妻之間,見不得光的秘密早晚是藏不住的。2019年9月初,陳某國無意中拿起妻子江某紅的手機,這一看,當場懵了,妻子與一個叫張某勇的男子往來信息充滿曖昧,細問才得知,雙方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長達數年。

陳某國的妻子從事按摩工作,張某勇經常來店裡按摩消費,2015年10月間,雙方結識了。此後,張某勇以教江某紅開車、約吃飯等為由與其進一步交往,來往密切。在陳某國不知情的情況下,雙方開始頻繁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更讓陳某國震驚的是,自己養育多年的小女兒陳某某,竟然是妻子和張某勇所生。

陳某國痛苦不已,總覺得大家都在議論自己,思前想後決定找張某勇討個說法,但張某勇拒不認錯,拒絕賠償陳某國的精神損失,雙方溝通不暢,乃至發生了肢體衝突。

協商未果後,陳某國將張某勇訴至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訴請判令被告張某勇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合計1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第三者道歉賠4.32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屬侵權責任糾紛。陳某國不是陳某某的生物學父親,而張某勇才是陳某某的生物學父親,陳某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為撫養張某勇與陳某國妻子江某紅生育的小孩,張某勇的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對陳某國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陳某國主張的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張某勇的行為對陳某國的精神傷害顯而易見,綜合考慮撫養年限、張某勇的過錯程度、損害後果、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4萬元。

對於親子鑑定費,陳某國主張3200元,張某勇未提出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渝水區人民法院最後依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張某勇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新餘日報》刊登致歉公告,公告內容須事先經法院審查(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新餘日報》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張某勇承擔);張某勇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國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3200元。

離婚判決書給了第三者「翻盤」機會

張某勇對渝水區人民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駁回陳某國的起訴請求。

在張某勇看來,自己作為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不符。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陳某國與妻子江某紅目前未離婚,陳某國不能提起損害賠償。且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只有重婚或者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在本案中無此情況,陳某國沒有依據要求張某勇承擔責任。

陳某國則強調,本案與離婚糾紛無關,追究的是張某勇的侵權責任。

就在該案審理期間,出現了新情況:陳某國與江某紅通過訴訟離婚了,張某勇於是將這一離婚判決書作為證據提供給了法院。

這份離婚判決書判決解除江某紅與陳某國的婚姻關係;江某紅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精神損害補償)陳某國5萬元;陳某國與江某紅共同所有商品房歸陳某國所有,非婚生女兒陳某某由江某紅撫養至成年。

正是這份判決書,給了張某勇「翻盤」的機會。

「第三者」不受婚姻法調整

新餘中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某國能否向張某勇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而陳某國的請求權成立與否要看張某勇是否構成侵權。依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犯名譽權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行為,如在報紙、雜誌、網絡、廣播、電視等刊載、播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文字、語言、圖片的行為,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本案張某勇與江某紅的婚外情屬二人之間的你情我願,較為私密,並不構成侵犯陳某國的名譽權。

法院還認為,陳某國向張某勇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基於因張某勇與陳某國的前妻江某紅婚外情且生下了二人的孩子,導致陳某國與江某紅離婚,故張某勇應承擔侵權責任。而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規範的是合法夫妻的權利、義務以及違法義務的責任,介入他人婚姻關係的「第三者」不受婚姻法調整。其行為屬道德調整範疇,應受到道德譴責。陳某國作為無過錯方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只能向江某紅主張,不能向張某勇主張。況且,從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看,陳某國在與江某紅後來的離婚訴訟中也已主張了相關權利並得到了相應支持,因此,陳某國向張某勇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當。

2020年4月2日,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律師說法

可對小孩撫養費進行主張

那麼,作為受傷害一方,陳某國能不能向張某勇主張侵權、要求精神損失賠償?他還能通過什麼途徑,向第三者主張合法權益?

對此,景德鎮泰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燁認為,陳某國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勇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其中包含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因此,張某勇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及其侵權行為給陳某國造成的影響等承擔具體的精神損害賠償。

江西映山紅律師事務所律師鄺憲平稱,如果第三者造成了當事人的實際損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可以的,但沒有實際損害,僅以第三者介入侵犯家庭幸福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其主張難以得到支持。有時,第三者並非主要過錯人或責任人,難以明確是誰對誰的侵權。而且依照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本案以「賠償精神損失費」為由起訴,案由應為侵權糾紛。侵權糾紛在舉證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那麼,陳某國就要承擔對方確實存在侵犯他權利的舉證行為。首先要證明,該第三者明知存在婚姻關係還與其妻子同居,這是最關鍵的。如果無法證明這一點的話,他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支持。即便能證明該第三者知道存在婚姻關係,那麼在確認精神損失費方面,法律也是有很多限制性條件。在名譽權上,如果有證據證明其社會評價降低,那麼還是可以主張名譽權索賠的。

儘管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一定可以向第三者索賠,但鄺憲平認為,當事人可以對小孩撫養費進行主張,之前在撫養非婚生小孩上,男方是有付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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