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法晚聯合報導(記者 王思思)「一入潘門深似海,一顆一顆買買買。」最近幾年, 由各種形狀的小銀珠子串起來的潘多拉Pandora手鍊深受中國女性消費者的喜愛。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中國也有一家「潘多拉」。近期,丹麥珠寶製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標權為由,一紙訴狀將中國「潘多拉」告上法庭。雙方的訴訟案將於今天(27日)在深圳福田區法院開庭。
丹麥方:
中文潘多拉相似 易混淆產品
今年秋季,丹麥珠寶製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中國「潘多拉」商標持有者告上法庭提起訴訟,目前案件已受理。
本報記者在深圳市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上看到,2018年9月19日,原告潘多拉公司(丹麥珠寶製造商Pandora)將深圳市潘多拉進出口有限公司起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在起訴書中,丹麥潘多拉稱,在1999年就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裡協定》在原屬國申請在第14類商品上註冊「Pandora」商標,並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
隨後,2008年3月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正式註冊了中文「潘多拉」的商標,使用商品為第14類貴金屬商標。並於2010年通過分銷商的模式從香港逐步進入中國內地市場,2015年正式於上海成立潘多拉上海珠寶有限公司,宣布進入中國市場。
丹麥潘多拉方面稱,從2017年開始,深圳潘多拉無論是通過企業網站還是微信公眾號等平臺,以「潘多拉」的名義發布宣傳、推廣及銷售珠寶首飾產品內容的行為,構成了侵權。並且在線下實體店中,無論是櫃檯還是宣傳冊、收款單、名片上都印有「潘多拉」的標識,侵害了丹麥潘多拉註冊商標專用權,並且丹麥潘多拉商標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容易使受眾產生混淆,認為其銷售的產品來自丹麥潘多拉,從而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深圳方:
註冊、使用、商號均在先
隨後,記者採訪到了深圳潘多拉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深圳潘多拉公司早在2002年就開始使用「潘多拉」為商標,並於2004年4月7日申請了第35類商標註冊,於2007年1月14日獲核准。「無論哪個方面,我們使用中文潘多拉商標都比他們(丹麥Pandora)早,到底是誰混淆了誰?」該負責人稱。
據了解,在2010年、2012年,丹麥潘多拉公司曾兩次找到深圳潘多拉公司,先後出價5萬、20萬、50萬。希望購買深圳潘多拉公司第35類「潘多拉」註冊商標專用權,不過都被深圳潘多拉公司拒絕了。在商標轉讓溝通不成後,丹麥潘多拉Pandora開始嘗試通過法律手段獲取商標。
深圳潘多拉方面認為,在此次起訴過程中,丹麥潘多拉認為深圳潘多拉使用其官方圖片為深圳潘多拉做宣傳,侵害了丹麥潘多拉的權益,但是辯方律師發現文末二維碼屬於丹麥潘多拉公司,認為其鬧了烏龍。
同時,上述負責人也指出,對方所說的銷售行為,事實上是中國潘多拉在微商城銷售的唯一一件產品,而且銷售的產品是tathata的品牌,根本沒有任何使消費者混淆的故意,丹麥潘多拉誘導證據意圖明顯。
律師:
商標權利不同 需具體分析
對於中文「潘多拉」之爭,記者看到,丹麥潘多拉拿到了中文「潘多拉」第14類商標,而深圳潘多拉享有中文「潘多拉」第35類商標。
據悉,按照國際分類共45類商標,分為商品類和服務類,第14類珠寶飾品是商品類商標,主要包含貴重金屬及其合金、貴重金屬盒、珠寶、首飾、寶石及貴重金屬制紀念品等商品。
而第35類商標為服務類商標,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等服務等。
深圳市商標協會會長黃衛家表示,第14類商標與第35類也有邊界重合的地方,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主要還是看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就比如甲公司是生產製造A品牌的服飾廠家,且該品牌越來越有名氣,但是沒註冊第35類商標,而乙公司在第35類上註冊了與A品牌同名的商標,專用權為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銷等,乙公司雖經營多家A品牌名稱的服飾連鎖店,但店內並未銷售任何甲公司生產的服飾,只要乙不賣A品牌的服飾,就屬於正當使用其商標。
而對於容易混淆的物品,商標權利基礎先後也是很重要的參考因素。要看權利時間的前後順序,也就是說,註冊權和使用權在先也是法律界定標準,權利不分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