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家人卻三番四次鬧上法庭,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仍拒之不理,在海城區法院的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執行現場,被執行人現場撒潑、謾罵、耍無賴企圖抗拒執行,法院強制執行順利完成騰退交付。
案件源於一起繼承糾紛,北海市珠海東路某房屋權利人為被繼承人楊某賀,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上述繼承糾紛對各繼承人對案涉房屋的各自份額明確後,因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如何管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由此衍生出共有物分割訴訟。訴訟過程中,勞某娟堅持認為她一直住在該房屋內,房子應該是她的,她既不同意騰退,也不同意按照法院評估支付其對應份額的金錢。故法院判決將該房屋歸原告傅某所有,其餘人協助傅某將上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辦理至傅某名下;傅某分別補償相應的房款給其餘繼承人。判決生效後,被告勞某娟等人仍使用該房屋,拒絕傅某進入,傅某多次催告,四名被告均拒絕騰退,傅某遂再次訴至海城區法院。
海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傅某在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權後,四被告仍繼續使用其房屋,並拒絕其進入。根據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已將房屋判歸傅某所有,傅某依法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被告勞某娟等人仍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行為屬於無權使用,並對原告傅某正常使用其物權造成了妨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害,原告傅某有權要求被告騰退房屋。海城區法院於2019年5月8日作出判決:被告勞某娟等人將位於北海市珠海東路某房屋騰退還給原告傅某。
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傅某向海城區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海城區法院於2019年10月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將房屋騰退還給申請執行人,但勞某娟一直拒絕搬出房屋。隨後,法院多次在該房屋張貼騰退公告、限期遷出通知等,並多次上門做其動員和思想工作,勞某娟仍然拒絕執行。
在做好充分的準備預案及部署後,海城區法院執行局決定於2020年9月24日開展騰退清場執行行動。當日上午9時,海城區法院執行幹警到達執行現場,並在執行房屋周圍拉起警戒線。考慮到執行的監督效果和社會效果,該執行行動邀請了人大、政協、政法委、轄區派出所、居委會等工作人員到場協助和見證執行。該執行房屋內目前只有60歲的被執行人勞某娟一人居住,考慮到她的身體狀況和突發情況,執行行動通過海城區政法委協調了救護車到場。
一切準備就緒,執行法官與到場的公安民警隔著被執行人勞某娟緊閉的房門同其交涉。經過二十餘分鐘的釋法說理,勞某娟仍然緊鎖大門不配合執行工作。在執行現場指揮的執行局局長武清華當即指揮法警及開鎖公司人員對該房門進行強制開鎖。開鎖後,執行幹警迅速進入到房屋內,將勞某娟控制住。勞某娟大聲謾罵,對抗執行,被執行幹警押上警車帶離現場。
隨後,執行幹警對房內貴重物品逐一進行清點登記,由搬家公司統一搬運至被執行人的臨時安置地點。
經過2個餘小時的努力,執行房屋騰退清場完畢並現場交付給申請人,被執行人的物品也被妥善運送至指定地點。海城區法院此次強制騰退行動圓滿結束。
執行法官鄭重提醒,類似這樣撒潑耍賴的行為不可取。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依法運用國家強制力量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或家屬對法院執行有異議時,可書面向法院提出異議。切忌用極端方法阻礙執行,輕則面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重則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們在充分告知、充分釋法的同時,也考慮到當事人的狀況,做好相應的執行預案,既保持司法的溫度,也維護了法律的底線、剛性和張力。」在今後的工作中,海城區法院將繼續保持執行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違法失信行為,彰顯法治威嚴、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