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亞克公司貨物被查封7年,相關單位讓當事人背黑鍋!
從2013年11月16日山西省呂梁市中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把丹東亞克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克公司)存放在丹東港的1483噸還原鐵當成鳳鋼公司的貨物進行錯封至今。
整整7年多亞克公司實際發生的經濟損失就已高達600餘萬元。在保護自己的道路上亞克公司一次次的來往山西,聘請相關人員等所花掉的各項費用已不止100萬元!中院居然想用近100多萬元來就此了事,敷衍當事人。讓當事人背黑鍋,用心何在?這背後有何隱情?
2013年11月16日,山西省呂梁市中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把丹東亞克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克公司)存放在丹東港的1483噸還原鐵當成鳳鋼公司的貨物進行查封。
被錯封后亞克公司提交海運提單等大量關鍵證據,但呂梁中院仍然無視亞克公司的合法異議,仍舊不予解封,致使當時人損失嚴重(公司現已倒閉、相關人員得了嚴重抑鬱症)和巨大的經濟損失。
無奈之下亞克公司提起確權請求,但呂梁中院在無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於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呂民-初第17號駁回亞克公司的正當請求,繼續查封。
被迫,亞克公司繼而向山西省高院提起相關請求,2015年6月10日山西高院作出裁定,撤銷17號決定,發回呂梁中院重審。在重審中,呂梁中院混淆概念、死不悔改,裁定(2015)呂民一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依舊駁回當事人合理請求。給出"繼續查封"的結論,完全不顧當事人損失的不斷擴大。
於是亞克公司再一次向山西高院提起請求,2016年6月3日山西高院基於同樣案情及證據作出與中院截然不同的決定(簡稱137號判決書),確認了呂梁中院的錯誤,撤銷124號民事判決,要求中院立即停止該批貨物的查封執行,支持了當事人的合理請求。
雖然呂梁中院按照山西高院的判決解除了查封,但呂梁中院沒有交納錯誤查封期間的港口存儲費,導致亞克公司無法提取貨物。
2017年1月24日亞克公司依法申請賠償,要求呂梁中院賠償因其錯誤查封給亞克公司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呂梁中院不僅沒有在法定期限的3個月內給出答覆,還一拖就是3年,導致當事人損失慘重。
直到2020年4月27日才給出"一分錢不賠"的結論。
亞克公司決定向山西高院再一次提出賠償申請,但是,作為相關法制單位不僅對下屬機關所犯錯誤不予以積極糾正,反而在審案過程中採用就輕避重的方式,迴避主要責任,幫助呂梁中院逃避錯誤。
居然在賠償判決書中說呂梁中院的查封沒有錯誤,這與之前的137號判決書內容完全相違,自相矛盾。
山西高院還不分前因後果,使用生搬硬套的歪理給當事人亂扣帽子,迫使當事人替呂梁中院背黑鍋,最終給出賠償110餘萬元的裁定。這如同晴天霹靂般的結果,讓當事人怎麼能不憤慨?
希望廣大媒體和相關部門可以嚴查此事,讓亞克公司錯封案早日沉冤得雪,還當事人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