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版?

2021-12-28 出口退稅綜合服務網

在今年9月10日,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以下簡稱ICC)發布了最新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將於2020年1月1日生效。
距離上一次Incoterms®的更新已經過去了10年,ICC通過頒布新版通則,來提醒我們準備迎接新的十年周期。

一、什麼是Incoterms®?

Incoterms®是全球公認的國際貿易術語,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12年,也就是咱們清朝嘉慶皇帝的時候。當時全球貿易活動變得越來越頻繁,商人們發現需要用一些約定俗成的術語,來簡化合同籤訂的過程。比如從澳大利亞向英國販賣羊毛和礦石,海運費用由誰支付?交貨地點具體在哪兒?風險如何劃分?萬一船隻在海上沉沒了責任歸誰?如果每次交易的時候,買賣雙方都要花費時間談判具體條款,這樣的效率未免太低,有點浪費時間,不如就用一些術語來統一貿易的語言。
於是,世界上第一個貿易術語FOB(Free On Board)就誕生了,而且沿用至今,可以說是Incoterms®裡的經典款了。有了貿易術語,但是還缺少行業組織來規範定義,免得大家對術語的理解出現偏差。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剛結束,為了促進國際貿易,ICC就成立了,在1936年,ICC發布了第一版的6個國際貿易術語,除了CIF、FOB和FAS,另外三個都已經不再使用了。最早的6個Terms都是與海運相關的,因為在那個年代還沒有跨越洲際的鐵路、公路和空運。「誰控制了海洋,誰就控制了世界」,這句話擱到今天也是沒毛病的。在1953年,隨著鐵路運輸的興起,ICC首次推出了三個非海運運輸的新貿易術語。在1974年,民用航空業崛起後,空運成了嶄新的運輸模式,Incoterms®也適時地加入了FOB Airport條款。當國際多式聯運出現後,ICC在1990年全面修訂了內容來適應時代潮流變化。接下來Incoterms®就進入了每十年更新一版的節奏,在2000千禧年的版本裡進一步澄清了出口商和進口商關於海關清關的責任。在2010年版本裡,把術語合併刪減至11個,還增加了買賣雙方在信息共享方面的義務。回顧Incoterms®一路走來的歷程,就是和全球經濟發展趨勢、新的運輸模式創新和貿易環境變化息息相關的,用一個詞總結就是「與時俱進」。

二、2020版都更新了什麼內容?

國際商會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規則中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規則所做的修改,主要集中在7個方面:

1、裝船批註提單和FCA術語條款的修改

2、成本及其列出位置

3、CIF、CIP中與保險有關的條款

4、在FCA、DAP、DPU和DDP中,與用賣方或買方選擇自己的運輸工具運輸的相關條款

5、將DAT改為DPU

6、在運輸義務和費用中列入與安全有關的要求

7、用戶說明

1、裝船批註提單和FCA術語條款的修改

在應用FCA條款的情況下,海運途中的貨物是已經售出的,而賣方或買方(更可能是信用證所在地的銀行)可能需要帶裝船批註的提單。但是,根據先前的FCA規則,交貨是在貨物裝船之前完成的,賣方不能從承運人處獲得裝船提單,因為根據其運輸合同,承運人很可能只有在貨物實際裝船後才有籤發船上提單的權利或者義務。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的FCA A6/B6條款提供了一個附加選項。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買方可指示其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後向賣方籤發裝船提單,然後賣方有義務向買方提交該提單,(通常是通過銀行提交)。最後,應當強調的是,即使採用了這一機制,賣方對買方也不承擔運輸合同條款的義務。

2、成本的列出位置

在新版本Incoterms2020規則的相關欄目排序中,成本現在顯示在每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20)規則的A9/B9處。除了重新排序之外,還有一個變化。在之前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則中,由不同條款分配的各種成本通常出現在每個術語規則的不同部分。Incoterms2020則會列出了每個規則分配的所有成本,其目的是向用戶提供一個一站式的成本清單,以便賣方或買方可以在一個地方找到其根據Incoterms規則應承擔的所有成本。例:Incoterms2020中術語DDP成本的列示,A9/B9 

3、CIF、CIP中與保險有關的條款

      在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CIF和CIP的A3規定:賣方有義務「自費購買貨物保險,至少符合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勞埃德市場協會/國際承保協會『LMA/IUA』)或任何類似條款。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一般指的是貨物運輸條款,即只需負擔貨物運輸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規定的是「一切險」(all risks)。   新版本的Incoterms2020對CIF和CIP中的保險條款分別進行了規定,CIF默認使用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即賣家只需要承擔運輸險,但是買賣雙方可以規定較高的保額;而CIP使用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即賣家需要承擔一切險(all risk),相應的保費也會更高。也就是說,在Incoterms2020中,使用CIP術語,賣方承擔的保險義務變大,而買方的利益會得到更多保障。     4、在FCA、DAP、DPU和DDP中,與用賣方或買方選擇自己的運輸工具運輸的相關條款在Incoterms2010中,我們都是假定在從賣方運往買方的過程中貨物是由第三方承運人負責的,而承運人受控於哪一方則取決於買賣雙方使用哪一條外貿術語。然而,在外貿實務中會有類似的情況存在,儘管貨物將從賣方運至買方,但貨物可以在完全不僱用任何第三方承運人的。因此,在採用DAP、DPU、DDP時,賣方完全可以選擇自己的運輸工具,不受條款限制,同樣,在採用FCA條款時,買方也可以選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不受條款限制,兩種情況下對方很有可能要承擔不必要的運輸費用,所以新版本的Incoterms2020明確規定,採用FCA、、DAP、DPU和DDP術語時不僅要訂立運輸合同,而且只允許安排必要的運輸  在Incoterms2010中,DAT與DAP的唯一區別在於:在DAT中,在貨物運達之後,賣方需要將貨物從運輸工具卸至目的地;而在DAP中,只要載有貨物的交通工具抵達目的地,賣方即完成交貨。在Incoterms2010中, 「目的地」一詞的定義大致包括「任何地方,無論是否覆蓋……」,較為模糊。  因此,國際商會決定對DAT和DAP進行兩處修改。第一,調整DAP與DAT的位置,將DAP調至DAT之前。第二,將DAT改為DPU,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強調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點,而不僅僅是「終點站」,如果該地點不在終點站,賣方應確保其打算交付貨物的地點是能夠順利卸貨的地點。

6、在運輸義務和費用中列入與安全有關的要求

在Incoterms2010中,與安全相關的要求放在A2/B2和A10/B10項中,且條目相當有限。由於Incoterms2010是本世紀初安全問題受到普遍關注之後術語修訂的第一個版本,在此後的航運實務中,又出現了很多與安全相關的需要關注的點,所以在新版的Incoterms2020中,與安全相關的義務的明確分配現已添加到每個規則的A4和A7項下。而這些要求所產生的費用也被更明確的標明,放在每條規則的A9/B9項下。

 7、用戶說明

   在Incoterms2010中,指引(Guidance Notes)放在每一個術語解釋通則的開頭,而現在有了專門的「用戶解釋性注釋」(Explanatory Notes for Users),這些注釋解釋了Incoterms2020規則的基本原則,例如何時使用、何時轉移風險以及如何在買賣雙方之間分配成本。解釋性說明的目的有兩個:1、幫助用戶準確、有效地使用適合特定交易的適當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當受incoterms2020管轄的合同存在爭議時,這些解釋可以為協議制定者和諮詢者提供必要的指導。       Incoterms是一個重要的工具,也是我們進出口從業人員必須要掌握的技能,當前新版本Incoterms的公布並不影響此前版本的適用,所以大家在訂立、閱讀合同的時候,要明確規定在合同中使用的是哪個版本的Incoterms。閱讀新版本的Incoterms不難發現Incoterms2020相較Incoterms2010有了明顯的升級,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加明晰,用戶友好度更高。新版的Incoterms將從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屆時應該會有很多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會採用新版本的Incoterms,我們也要早做了解,做好準備。

1、是貿易條款,不是法律條款

首先我們要記住Incoterms®是貿易條款,不是法律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ICC本質上就是個民間組織,非官方的屬性註定了Incoterms®只能是輔助國際貿易,幫著大傢伙兒省點事情,但真出了糾紛它只能攤手,還是要看買賣雙方當時籤訂的合同。也就是說,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而Incoterms®是沒有的,這點一定要銘記於心,默念三遍。

2、新老版本都有效

這是非常神奇的一點。一般新版本文件頒布後,老版本會失效,但是Incoterms®並沒有。Incoterms®2010還是可以繼續使用的,但是要在合同裡註明到底用的是哪一版的術語。正取的格式應該是這樣的三段式:[The chosen Incoterm® rule] +[Named port, place or point] +CIF Shanghai Incoterms® 2020DAP 10 Downing Street, London, Great Britain Incoterms® 2020

3、一定要留意貿易合規

對於Incoterms®,我們最最應該關心的是貿易合規問題,這一點很容易被忽視。由於很多企業裡缺乏專業的合規人才,一旦發生貿易合同術語變更,而單證人員還是使用以前的術語報關,可能會出現漏報運保費的情況,一旦被海關發現,企業會被稽查,情節嚴重的會被認定為走私行為。如果企業人員是無知而犯下的錯,那是可悲,如果是有意這樣做,那就是可惡了。貿易合規問題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巨大而又深遠,需要時刻保持警惕。

根據ICC官方介紹,Incoterms®2020更易於訪問和使用,包含更詳細的說明性注釋和增強的圖形,來闡明進口商和出口商對每個Incoterms®規則的責任。

Incoterms®2020還包括如何選擇最合適的Incoterms®規則的詳細說明。相信在明年年初正式執行以前,ICC還會有更多的內容出臺,也包括了中文版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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