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百多萬元 男子被判刑

2020-08-30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以高額返利為誘餌,面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2個月時間非法吸收100餘萬元。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對賀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賀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經查明,貴州某有限公司萍鄉分公司於2019年9月19日在萍鄉市開發區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賀某。該公司成立以來,在萍鄉市沒有任何投資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安排公司員工採取不定期在街頭、小區等地散發宣傳單以及朋友間口口相傳等方式,稱該公司在經營農產品的種植及養殖項目,以月息2 分的條件為誘餌,向社會公開融資,並與投資人籤訂借款合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被告人賀某曾向部分集資參與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承諾投資安全性。並於2019年9月至11月,向43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55300元。2019年11月20日,萍鄉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經偵大隊與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金融辦聯合對該公司進行巡查,當場查獲向社會融資的帳本、宣傳單等物品。公安機關於當日將法定代表人賀某傳喚到案。

安源區法院認為,被告人賀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賀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並且自願認罪認罰,可以減輕處罰。本案集資參與人多為退休老人,對被告人賀某酌情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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