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找情人借款三萬無力償還,情人將其前夫告上法院,你怎麼看?
在實際生活中,夫妻一方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借了款,而這筆款往往就成為了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而夫妻之間鬧離婚往往是因為舉債。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是看所負債務的原因和用途,而不應只看是以一方還是雙方名義負債、對方是否知情等。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其實,一般情況下在離婚的時候,一方惡意舉債的只要另外一方不要籤字也不要進行認同,那麼一般這些債務並不會涉及到自身。
有人問:前妻為孩子交學費找情人借錢,前夫卻被告上了法院,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案例。
2010年,李某好劉某相識,很快兩人便確定了關係,不久後便登記了結婚。婚後,二人生活得很和睦,還生了兩個兒子。
但是,美好的日子總是短暫的,2015年,兩人便開始了分居生活,這天,李某突然發現劉某和王某之間存在不正當關係,李某沒忍住便對王某進行了毆打。
後來,兩人便也不想在一起了,之後,經過法院判決李某和劉某離婚了,孩子判給了劉某,由李某每月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李某也應了判決每月都給孩子付費相應的撫養費。
2017年,劉某便說要給孩子交學費,便先後兩次向王某借款共計30000元。劉某還寫了借條,說是給孩子交學費用的。
過了很久,王某見劉某沒有還錢的想法,便去催要,但是經過多次催要,劉某一直說沒有錢還,就這樣拒不償還。王某急了,便訴訟到了法院,要求劉某和李某一起償還錢和利息。
李某知道後,便氣憤了,說王某支付給劉某的錢以及支付錢的理由自己均不知情。兩個孩子上學的費用均由自己已經支付過了,無需向他人舉債。而
況且自己在和劉某離婚時,也向法院陳述了均無債權,而且之前劉某還和王某在一起過。所以,王某現在沒有理由要求自己償還其借款。最終,法院判決劉某一次性返還王某的錢。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和劉某自2015年起便開始處於分居狀態了,而在分居期間李某並非不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義務,斷斷續續地給劉某轉帳用於家庭生活支出、孩子教育費用等。
且在本案中,李某也發現了王某和劉某是一種不正當關係,而且劉某並非真的沒有錢給孩子付學費,所以說,這種行為串通惡意舉債以損害李某利益的蓋然性較高。
也就是說,涉案民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涉案債務並非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劉某個人負責返還,李某不承擔償還義務。現在,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