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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邏輯學中的類比推理
邏輯學中的類比推理是根據兩個或兩類對象在某些屬性上相同,推斷出它們在另外的屬性上(這一屬性已為類比的一個對象所具有,另一個類比的對象那裡尚未發現)也相同的一種推理。
光波概念的提出者,荷蘭物理學家、數學家赫爾斯坦?惠更斯曾將光和聲這兩類現象進行比較,發現它們具有一系列相同的性質:如直線傳播、有反射和幹擾等。又已知聲是由一種周期運動所引起的、呈波動的狀態,由此,惠更斯做出推理,光也可能有呈波動狀態的屬性,從而提出了光波這一科學概念。惠更斯在這裡運用的推理就是類比推理。
類比推理的結構,可表示如下:
A有屬性a、b、c、d
B有屬性a、b、c
所以,B有屬性d
邏輯學中類比推理的客觀根據是什麼呢?在客觀現實裡,事物的各個屬性並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繫和相互制約的。因此,如果兩個事物在一系列屬性上相同或相似,那麼,它們在另一些屬性上也可能相同或相似。類比推理的結論是否可靠呢?這要看進行類比的兩個或兩類事物所具有的共同屬性與類推屬性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繫。如果有,用類比推理所得到的認識就是可靠的,否則就是不可靠的。由此可見,類比推理的結論只具有或然性,可能真,也可能假。即類比推理儘管其前提是真實的,但不能保證結論的真實性。這是因為,A和B畢竟是兩個對象,它們儘管在一系列屬性上是相同的,但仍存在著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有時就表現為A對象具有某屬性,而B對象不具有某屬性。
那麼,在邏輯學中如何提高類比推理的結論的可靠性呢?寧夏公務員考試網(http://nx.huatu.com/)認為主要取決於以下兩點:第一,前提中確認的相同屬性愈多,那麼結論的可靠程度也就愈大;第二,前提中確認的相同屬性愈是本質的,相同屬性與要推出的屬性之間愈是相關的,那麼結論的可靠程度也就愈大。
二、公務員考試中的類比推理
作為2006年公務員考試大綱中規定的新題型--類比推理,追根溯源應該來自於邏輯學當中的類比推理,但在形式上很明顯不同於邏輯學中的類比推理。
第一,對象不同。公務員考試中的類比推理是兩對相關詞,例如:「努力∶成功」對應「耕耘∶收穫」;邏輯學中是指兩個或兩類對象,例如:「天空中的閃電和地面上的電火花」做對比。
第二,要求不同。公務員考試中的類比推理要求考生通過對題幹兩個詞的分析,在選項中尋找與其內在邏輯關係相同或相似的一對詞;邏輯學中則是要求從兩類比較對象A與B中推理出,若A具有a、b、c、d屬性,B具有a、b、c屬性,則B具有d屬性。
第三,結果不同。公務員考試中是考生找到與題幹相似的一對詞,這一對詞必然與題幹有相似性,是真命題;邏輯學中則是通過A、B對比,推理出B具有與A相同的屬性d,這一屬性B中未必具有,不是必然為真命題。
綜上所述,類比推理這一概念,在不同的範疇有不同的規定,具有很大的差異性。但在推理方法上,二者存在著共性,公務員考試中類比推理的解題思路、步驟、方法,可以從邏輯學的類比推理中借鑑。可以說,前者是後者的變式。
首先,雖然比較對象不同,但都是要求對不同的對象進行比較,都可以使用比較分析法。在公務員考試中,可以先將題幹部分的兩個詞進行比較,尋找出兩者的共性或聯繫,然後以此為基礎,同備選項逐一比較,尋找符合要求的選項。
其次,邏輯學當中的類比推理是由對象推出屬性,而公務員考試當中我們把題幹中的一對詞看作一個整體的話,則對題幹兩個詞的內在關係分析,實質上是由對象推出屬性,而尋找正確的選項則是根據此屬性推出類似對象。
最後,不管是在公務員考試中還是在邏輯學中,類比推理的客觀基礎是事物之間的相似性。世界萬物,又相同又不相同,總是同中有異,異中有同。這種同中之異和異中之同,就是事物的相似性。事物間不管差別多麼大,總是具有相似之處的。相似性是事物所具有的一種普遍屬性。有了這種相似性,我們就可以根據它去認識事物之間的聯繫;可以從相似的原因或結果尋找相似的結果或原因,可以從相似的構造認識相似的功能。總之,運用相似性,進行類比推理,可以從已知的事物認識新的事物,實現知識的遷移。
(編輯:寧夏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