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 (記者 葉靜 通訊員 張映珍) 發票作為經濟活動中記載業務往來,證明款項首付和資金轉移的基本商事憑證,是重要的原始憑證之一,但常常有迷糊的納稅人丟失了發票,那麼,遺失發票該如何處理?且看廣州地稅為您解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又依《關於加強發票供應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51號)的規定:業戶遺失地方稅務登記證件、發票等,辦理遺失聲明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廣州地稅指出,遺失發票的種類不同,處理方式有異:遺失非電子發票
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穗地稅發〔2005〕52號)和《關於加強發票供應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51號)有關規定: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在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時,可憑該發票的完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開具。收款方未將發票聯交給付款方的,應由付款方在書面申請上認可並加蓋單位印章(個人應籤名)。稅務機關要從嚴把關,經兩人以上(含兩人)審核後,在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或空白地方填寫遺失發票的取得單位、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以及遺失發票對應的完稅憑證號碼,不再補稅。付款方應根據重新開具發票的發票聯和附上遺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作為合法入帳憑證。
開具發票一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帳。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遺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帳時附上遺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帳憑證;遺失的發票只有發票聯的,記帳時應附上取得發票方出具的書面證明,內容包括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金額、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等作為合法入帳憑證。
取得發票一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仍按《關於企業遺失收款方開具的發票聯如何處理等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1995〕380號)的規定處理。
遺失電子發票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地方稅收發票網絡開具的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遺失網絡開具的發票,應報告稅務機關,並辦理掛失手續。發票未交取票方的,將遺失的發票作廢或衝銷後重開;發票已交取票方的,可由開票方在發票在線系統查詢列印該發票信息,加蓋發票專用章後交取票方作為入帳憑證,不得重開發票。
具體操作,可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納稅人遺失空白電子發票,要立即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掛失報告並刊登遺失聲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大集中系統「發票掛失」模塊錄入遺失發票印刷流水號,視同遺失空白機打發票按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發票違章處罰。
(二)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發票(未交付款方),應立即在開票系統作廢該電子發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掛失報告並刊登遺失聲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大集中系統「電子發票驗銷」模塊錄入遺失發票印刷流水號,選擇「遺失作廢」,按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發票違章處罰。如納稅人非開票當月遺失已開具發票,應立即辦理掛失,按開具紅字發票手續處理,備查資料中以遺失聲明代替紅字發票原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發票違章處罰。
(三)付款方遺失已開具發票,由付款方刊登遺失聲明,由開票方按遺失發票代碼、號碼查詢列印(複印)發票圖片,加蓋開票方發票專用章作為入帳憑證。付款方刊登遺失聲明作為記帳憑證附件備查。
廣州地稅提醒,丟失發票屬於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處罰,納稅人丟失發票後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可別因為不當回事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個人在兩家報社發表並連載同一作品
如何計算稿酬所得
個人所得稅?
信息時報訊 (記者 葉靜 通訊員 地稅宣) 近日職業撰稿人小吳致電廣州市地稅局12366諮詢熱線,詢問「個人在兩家報社發表並連載同一作品,應如何計算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 」
廣州市地稅局12366諮詢熱線對小吳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的規定:
(一)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併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徵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併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徵個人所得稅。
異地繳車船稅無需
再回登記地重複繳納
信息時報訊 (記者 葉靜 通訊員 丘燕平 張帆) 小劉2010年在廣州買了輛小轎車,上的牌照是粵A廣州牌,今年因工作的變動,被任職公司派往廣西分公司工作,這輛車也隨其在廣西使用。小劉今年在廣西當地繳納該車輛的「交強險」時,保險公司一併扣繳了車船稅。小劉心存疑問,車船稅不是都在牌照所在地繳納的嗎?為何廣西的保險公司能徵收廣州車牌的車船稅?如果我在廣西交了,廣州不承認,要我重複繳稅怎麼辦?於是他致電廣州地稅納稅服務熱線12366-2進行諮詢。
了解劉先生的情況後,熱線工作人員進行了相關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據此,廣西的保險公司在收取「交強險」時是可以代收廣州車牌車船稅的。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船稅徵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2號)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註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徵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徵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廣州地稅提醒廣大納稅人,如果像劉先生一樣,車輛在廣州地區以外的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一併繳納當年的車船稅,請保管好相關憑證,以備相關部門查驗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