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賀先生和兒子分開居住。幾天前,兒子和父親失去聯繫,起初沒有感覺到異常,直到收到父親簡訊向兒子索要50萬元,才覺得不對勁,父親從來沒有給他們兄弟倆發過簡訊,因為父親年紀大了,不會打字,一般有重要事情都是打電話的。這一舉動引起了兒子們的擔憂,馬上報警。民警接到報警後展開調查,賀先生同居女友王某告訴民警,賀先生18號晚上把她送回住處後就出去要債沒有回來過,也沒有聯繫過。之後,王某兩次主動配合民警調查。但是,王某的謊言還是被拆穿了,勘查人員在王某出租屋地上和牆壁發現血跡,順著線索搜查,發現王某在賀先生失蹤期間搬過家,民警覺得很有可能是王某殺害賀先生後轉移屍體。據搬家工人說,王某有一個又大又重的澡盆,隨後,民警找到了王某的新住所並在床底找到了這個澡盆,澡盆被布蓋住,經查看,正是失蹤的賀先生。據王某交代,賀先生是朋友介紹認識的,隨後兩人發展為男友關係並同居,同居後,兩人因為各種問題經常吵架,案發當晚也是因為吵架,王某懷恨在心,就將熟睡中的賀先生用菜刀砍殺,並用賀先生的手機向其兒子索要50萬元。
這是近期發生的一起真實案件,筆者隱去地名,本案案情相對簡單,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權。
首先,殺人行為既可以由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由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對於為分人故意殺人提從心理上或物理上幫助的人,以故意殺人罪幫助犯處理。
其次,故意殺人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正當業務行為及執行職務行為等事由阻卻行為的違法性,沒有法益侵犯性,不能評價為刑法上的殺人行為。
最後,故意殺人罪的責任形態,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間接故意。
本案中,王某兩人因為各種問題經常吵架,案發當晚也是因為吵架,王某懷恨在心,就將熟睡中的賀先生用菜刀砍殺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因此,本案中,王某涉嫌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的合法佔有權。
詐騙罪的行為模式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被害人實施欺騙、被害人基於被騙而陷入錯誤認識或維持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於行為人、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如果行人缺少其中任一環節,說明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或構成詐騙罪未遂。
本案中,王某虛構事實,假借死者賀先生的名義,對賀先生的兒子實施欺騙,以賀先生的名義向其兒子索要50萬元,而賀先生的兒子並沒有被騙,沒有將50萬元交付給王某,因此,本案中,王某涉嫌詐騙罪未遂,由於其欲騙取的數額巨大,因此,王某的行為仍具有可罰性。
綜觀本案,王某有兩個犯罪事實,一是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二是實施以詐騙行為,且兩個行為均達到可罰的法益侵犯程度,應依法對王某的兩個行為分別評價,不可遺漏案件事實。本案中,王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與詐騙罪(未遂),兩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