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胡國運法官:一篇判決背後的極致優雅

2020-10-09 人民法院報

國慶前刷手機看見新聞,9月末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江西省委在南昌召開表彰大會,追授胡國運同志「全國模範法官」 「江西省優秀共產黨員」榮譽稱號。大概是因為看了新聞,又恰巧在電腦前看裁判文書的緣故,就想從裁判文書的角度寫一寫胡國運法官——畢竟文字永遠是思想的載體,我們也更容易通過法律文書去留存那逝去法律人的印記。

圖為追授胡國運同志榮譽稱號表彰大會現場。曹永斌 攝

胡國運法官生前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級高級法官,於2020年5月6日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因公殉職。

現存網絡可檢索到的胡法官的裁判文書大概有幾百篇,筆者既是懷著尊敬的態度檢索胡法官的相關裁判文書,那麼就在這些珠玉之中採擷幾顆明珠,或是管窺蠡測,然而畢竟是真實的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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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多數律師看到非自己參與的裁判文書上的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許心情很是平淡,然而如果裁判結果涉及到律師費,則可能又多了幾分好奇。胡法官撰寫的戴樹清與李超,方圖軍、童素梅,玉山縣科輪軸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就有一些很見功底的地方。

案情不算複雜。

2012年9月26日,李超與方圖軍、童素梅籤訂了一份《借款抵押協議》,同時方圖軍、童素梅出具了一份承諾書,內容為:「方圖軍、童素梅向李超借款人民幣230萬元,月息二分三釐,借期三個月,並以坐落於玉山縣的房產為該筆借款的本息進行了擔保。」

同日,戴樹清向李超出具了一份《借據》,內容為:「茲借款人戴樹清因周轉向出借人李超借款現金計人民幣貳佰叄拾萬元整,借款月利率23‰,利息按月結算,借款本金在2012年12月25日前全部歸還。如逾期未歸還借款本金,本人除應承擔支付利息、違約金外,還應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法院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材料費等一切費用……」而後原被告就借款本金數額和被告是否承擔原告方的律師代理費產生了爭執。

案件經歷一審、二審,雙方就律師費承擔問題產生爭議。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李超利用格式的借據約定由戴樹清負擔訴訟的律師費是加重戴樹清責任的條款,李超未予明示。其次,由戴樹清負擔律師費明顯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李超實際也未支付律師費——故而並不需要承擔被上訴人李超的律師代理費。

胡法官的這篇判決寫道:「關於戴樹清是否應負擔10萬元律師代理費的問題。戴樹清在其出具的《借據》中承諾,如逾期未歸還借款本金,除應支付利息、違約金外,還應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法院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材料費等一切費用。該承諾系戴樹清真實意思表示。按誠實信用原則,戴樹清應信守該承諾,在其未按時歸還借款本息導致本案訴訟,應承擔李超因本案訴訟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原審判決戴樹清承擔10萬元律師代理費並無不當,本院二審予以維持。」

看起來爭議焦點中的上訴人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律師代理費僅僅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來裁判,然而實際上這歸納為一個值得探討的實務問題是:敗訴被告是否應承擔原告的律師費。

雖然就此而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案件這樣的合同糾紛,可基於法律、司法解釋直接要求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案件為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情況下的合同糾紛中的敗訴被告都需要承擔原告的律師費。假如是一般的合同糾紛(類似本案借款合同糾紛),雙方並未約定律師費轉付條款,則敗訴被告並不需要承擔原告的律師費。這起案件中的上訴人之所以需要承擔被上訴人的律師費,是因為雙方明確在《借據》中約定:「如逾期未歸還借款本金,除應支付利息、違約金外,還應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法院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材料費等一切費用。」這意味著結果已然瞭然。當然,就敗訴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費的實務問題而言其實還會考慮到律師費標準和實際支付。不過既然《借據》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就應屬有效,故而敗訴被告就需要誠信履行。

這篇判決並不複雜,然而於平凡裡見分析,何嘗不是一種平淡的文雅,法律說理的展開之外其實還有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的意味。這也就是裁判文書帶來的絕不僅僅只有理性,在字裡行間所見的更是裁判智慧的光輝——不由想起前些日子所讀一篇法官札記的片段:我在胡國運前輩的生命裡讀到了法律人的使命感,這是對法律規則精準運用之外的一點溫度,又是一種極致的優雅。

(作者朱詩睿系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博主,知乎律師、法律話題優秀回答者)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朱詩睿丨編輯:魯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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