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來爭論不休的「老婆與老媽掉水裡先救誰」偽命題,一直是作為媳婦或即將成為媳婦之人的考驗男人最重要的首選問題,也成為男人們最為頭痛且無法回答的難題。
「男人解釋為先跳下水將老媽救上來,主要為報答生育養育之恩。然後再跳下去救老婆,能救則雙活,不能救則同死,渴望下輩子仍做夫妻。」
很睿智的回答,很感人的答案,其實卻屬於投機取巧之答,完全規避了殘酷現實與嚴謹的法理知識。
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經給出了非常明確的結論性意見。
這裡先闡明最正確公正的觀點:
別不多再說,咱先學習下法律條款:(即將頒布的《民法典》這兩條內容相差不大,就不直接再拷貝)
第二十條 【夫妻扶養義務】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扶養與扶助,一字之差,意義完全不同。
扶養,扶養指的是對社會關係中的「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
扶助,指扶持幫助。因為從法律層面理解,以事實層面為出發點,贍養扶助義務,一切均以自身生命存在為前提要素。人只有活著,才確實存在贍養扶助的意義,否則根本無從談起。
贍養扶助義務不僅包含物質層面的金錢給付照顧義務,還應當包括處於危及個人生命危險時的緊急救助義務。
故而,救助老媽那是必須要做的義務之事,不做將違背法律條款,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
反之,救助老婆或即將成老婆的女友,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要在經濟供養和生活方面滿足其要求就行。
救助老婆與老媽在法理方面顯示出男人應該履行的義務權利並不對等。
因此,在這裡可以再次明確地告知:
這回真正地明白了吧?
當然了,如何考慮回答老婆再次提出的類似問題,那可是作為男人自行選擇的權利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