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制度|監察法釋義

2021-02-13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本條是關於監察官制度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為建立中國特色監察官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建立監察官制度,是黨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確的一項政治任務,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研究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監察法過程中,多次對監察隊伍建設提出明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系列重要論述,為構建監察官制度指明了方向,明確了目標,樹立了行動指南。中央紀委領導同志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精神,高度重視、態度鮮明,多次對構建監察官制度作出明確指示。監察法的規定落實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為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確立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監察官制度的關鍵所在是權責對等。要依據監察法的基本規定,立足中國歷史文化傳統,在吸收國(境)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立足國情,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制度體系,對監察官履職的政治、道德、廉潔等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實現權力、責任、義務、擔當相統一,有利於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增強工作的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依法履職盡責,為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貢獻力量,這也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過程中的重要組織制度創新,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是為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具體制度賦予法律依據。在監察官等級設置上,要創製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稱謂和等級,獨立於法官、檢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參考古今中外的監察官稱謂,創製充分體現中國文化特點的監察官銜級名稱。監察官等級既要層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體現精簡、高效的隊伍建設方針。在監察官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設計上,要科學設立上下進退機制。監察官門檻要高、退出機制要強,尤其是要細化規定違法違規監察官降低銜級、處分等條件,把重音落在從嚴建設隊伍上。對於監察官的工資待遇,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突出責任和擔當,參考有關專業幹部隊伍的待遇標準,綜合考慮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因素研究解決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其具體依據是法律還是其他法規、規範性文件等,監察法並未作出明文規定,這有待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再由有關機關進行決策。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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