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三大違法事實 新綸科技被處罰

2020-12-15 新浪財經

來源:紅刊財經

作者:木木

新綸科技曾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於2019年6月2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通知書》,在2020年4月10日披露了《關於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29),近日,記者注意到,該事件有了最終定論。

從新綸科技2020年5月24日發布的公告中看到:公司於2020年5月21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處罰字【2020】21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新綸科技違法事實有: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

由此可見,對於新綸科技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買入新綸科技,並在2019年6月26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將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郵箱,參與由《證券市場紅周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織的索賠徵集活動。參與此活動的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最終索賠條件與獲賠情況根據法院判決為準。

針對新綸科技存在的違法事實,證監會決定:對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侯毅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傅博、高翔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的罰款;對馬素清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的罰款;對肖鵬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的罰款;對吳智華、侯海峰、王友倫、翁鐵建、傅加林、王鳳德、楊利、吉明、 寧鍾、張天成、曾繼纓、厚飛、張冬紅、張橋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的罰款。

新綸科技還在公告中稱: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上述違法行為並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和《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記者從「天眼查」獲悉,新綸科技的主營業務防靜電、潔淨室耗品的研發、生產、銷售;淨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維護;超淨清洗服務。接下來,我們仍將持續跟蹤相關事件的進展,而符合維權條件的中小投資者,也可以通過相關合法途徑進行維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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