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中學生小樂(化名)從校內翻越圍牆到河壩處時,看見同校的學生小偉(化名)誤入深水區將溺水,小樂於是下水將小偉救起,但自己卻因溺水死亡。
事後,小樂的父母將學校、水務局、小偉的父母起訴到法院。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小樂的父母45萬餘元(已扣除墊付的5萬餘元),水務局賠償18萬餘元,小偉的家屬賠償3.6萬餘元。
關於這個判罰立即引發大家的關注和討論,不少人為學校抱不平,也有的為稅務局喊冤,那麼這個判罰到底合理嗎?
一、學校應該擔責,但是判罰過重
由於事發當天是星期六,學校為補放五一假期而統一安排上課,這說明當天是正常上課的。也就說學校對在校的學生享有管理的義務。
小樂從校內翻越圍牆到河壩處這屬於逃課行為,對於這種行為首先小樂是違紀的,應該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但是由於當事人已經身亡,這個沒辦法處理。
至於小樂逃課時,班級,學校沒有察覺,這說明的確存在管理疏漏,紀律不嚴,學校在上課期間沒有盡到教育、管理及保護職責,依法應當承擔責任,這一點沒有問題。
判罰中說明,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應承擔70%的責任。
但是我認為,學校固然有責任,但是這樣的責任分擔過重,50%比較合適。
二、稅務局的責任判罰冤嗎?
作為河流的管理者,水務局在履行自己行政職責時修建的攔河壩,就該攔河壩造成的公共安全隱患,負有管理、使用、監管等職責,但其未設置禁止通行的安全警示標誌,未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導致該事故的發生,依法也應承擔責任。
其實,對於這樣的事情,很多河流附近都有這樣的警示語,但是有些監護人陪孩子到河邊玩,由於自己疏忽導致孩子溺亡的,我認為主要責任應該在監護人,既然已經有危險警示,還帶孩子來玩,這本身就是不對的。
而小樂和小偉由於沒有經過父母同意,也沒有經過學校允許,私自跑到這個危險的地方,最後導致慘劇發生,我認為判罰沒有問題,因為水務局在修建大壩後,在危險地段必須設置障礙,這就如同馬路井蓋壞掉,相關部門必須設置障礙以示警示,否則晚上路人看不清萬一掉下去。
所以,水務局的判罰沒有問題,而且判罰過輕。
三、任何判罰都應該注重公平正義
法律講究公平正義,這樣的事情毫無疑問對於小樂的行為法院是給予更多肯定的,認為其助人為樂,勇氣可嘉。
這樣真的對嗎?我覺得太過主觀。我們可以這麼假設,如果一個強姦犯本來就要對熟睡女子施暴,結果發生地震,強姦犯善意大發,把女子推出房間外自己卻被砸死,請問,這個男子是不是勇氣可嘉?難道判罰方面女子要賠償嗎?
再假設,如果沒有發生地震,男子要是強姦得逞,請問這又怎麼看?我們能夠以為本是壞人的人在某種情況下救了其它人就完全忘記他還是壞人了嗎?
類似的情況還有闖紅燈,如果行人闖紅燈,開車司機躲避不及時,請問,明明是行人錯誤在前,司機守法守規,最後還被判罰,這樣公平嗎?難道這不是鼓勵壞人繼續做壞事嗎?
司法公正首先應該是要有良法,良法必須是未必合情但必須合理。可是現在很多法律似乎都站在所謂弱者角度考慮問題,貌似合情,但很不合理。這也給執法帶來很大困惑。
關於這件事大家怎麼看,歡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