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入職一家公司都會要求籤訂一份保密協議,為的是保證員工不會洩露公司的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可是員工總是有離職的時候,那麼保密協議保密期限如何寫,怎麼規定的保密協議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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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保密期限如何寫,怎麼規定的保密協議保密期限?
江蘇聖典(徐州)律師事務所李洋仰律師解答:
保密協議保密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籤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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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聖典(徐州)律師事務所李洋仰律師解析: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當勞動者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時,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籤訂保密協議,是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當工作內容涉及到了技術信息、經營管理信息和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時,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籤訂保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