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站女童猥褻案仍在繼續發酵,有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按照法律相關規定,8歲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褻的,則屬於自訴案件,原則上不告不理。這是真的嗎?
律師說法
今天,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通過微博否認了律師的這個說法,並進行解讀:第一,本案既不是自訴案件,也不是不告不理;第二,受害兒童和嫌疑人之間是否親兄妹不影響本案性質;此外,檢察機關將作為公訴方,保護受害女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案與嫌疑人父母是否追究其兒子責任沒有任何關係。
近日,在南京高鐵南站候車室,眾目睽睽之下發生了一起涉嫌猥褻女童的事件,事件被網友拍照後在微博中進行曝光,引起各方廣泛關注。8月14日,南京鐵路警方公布信息稱,猥褻女童的涉事男子已被南京鐵路警方抓獲,該男子已年滿18歲,女童為其父母的養女。就此事件,江蘇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利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即使是親兄妹,出現如此事件,也可定性為猥褻。不過,在處罰上,公安機關可能會考慮到這種關係,會酌情減輕處罰。他表示,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涉嫌猥褻8歲以下女童的,屬於公訴案件,嫌疑人很難逃脫處罰。而8歲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褻的,則屬於自訴案件,原則上不告不理。律師還認為:「從該案例來看,如果確屬親兄妹,且女童年滿8周歲,作為他們的父母估計不會追究自己兒子的責任。鑑於此案造成的社會影響,公安機關還是有可能會給予治安處罰。」
對此,今天中午,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通過官微「@江寧公安在線」發布長微博《關於南京南站發生的猥褻兒童案件的相關解讀》,該微博解讀中關於「自訴案件」的說法主要有以下幾個重要的觀點——
第一,受害女童與嫌疑人並非親兄妹,那麼即便是親兄妹,猥褻兒童是自訴案件嗎?可以不告不理嗎?
答:當然不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而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猥褻兒童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不符合第(一)款)。而根據刑法的量刑,猥褻兒童罪也絕不是輕微刑事案件(即不符合第(二)款)。另外,本案也不符合第(三)款。因此,本案既不是自訴案件,也不是不告不理。
微博截圖
第二,猥褻兒童罪是否在8歲以上有相關法律規定從輕、自訴、不告不理等情節?
答:沒有。根據我國法律對「兒童」及未成年人的有關年齡界限規定,符合「兒童」標準的最低界限年齡也在14周歲。也就是說,只要未滿14周歲,法律上都是毫無疑問的兒童。沒有任何法條或司法解釋說猥褻兒童罪中如果兒童超過8歲將會有從輕、自訴、不告不理等情況。
微博截圖
第三,嫌疑人的有關法律責任是否會因為年齡、與受害人關係等從輕處理?
答:與受害人關係的問題上文已經提到。而嫌疑人的年齡也不是問題,段某某已18歲。
微博截圖
(本文由鄭子愚協助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