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霞街道原黨工委書記、人大工委主任王永 貪汙、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0-12-08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下午,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原黨工委書記、人大工委主任王永貪汙、受賄一案,以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王永貪汙、受賄所得贓款均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永利用擔任寶坻區朝霞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將應發放給本地註冊企業天津市盛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稅收獎勵中的526.475154萬元轉入其親屬李某個人帳戶中,供王永支配。後王永將其中部分錢款支付給該街道部分拆遷尾戶用於拆遷政策標準外的補償,部分錢款交由其親友李某等人處暫存,上述款項均由王永實際控制。


2009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王永利用擔任寶坻區周良莊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寶坻區京津新城管委會副主任、天津地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主任和黨工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家中或辦公室等地點,非法收受門某某、龐某某等14名個體商人或村幹部送予的錢款共計408萬元,用於購買房產、汽車等個人家庭支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永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當事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永一人犯數罪,依法予以數罪併罰。王永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汙罪行,如實供述了所犯的受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其親友退繳代為保管的涉案贓款及退繳部分犯罪所得,且王永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從寬處罰情節,依法對其犯貪汙罪予以減輕處罰,對其犯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永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部分工作人員及被告人王永家屬到庭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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