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中公告與通告的區別和寫法

2020-12-22 中國內蒙古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一、公告與通告的異同
    《國家行政公文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從上述定義和實際運用的情況來看,公告和通告有兩個共同的特點:一是它們都屬於公開性文件,在有效的範圍,了解其內容的人愈多愈好。二是在寫法上要求篇幅簡短,語言通俗易懂、質樸莊重。
    當然,這兩個文種的區別也是比較明顯的:
    第一,內容屬性不同。公告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點;與公告相比,通告的內容是「在一定範圍內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具有鮮明的執行性、知照性。
    第二,告啟的範圍不同。公告面向國內外的廣大讀者、聽眾,告啟面廣;通告的告啟面則相對較窄,只是面向「一定範圍內的」的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使用權限不同。公告通常是黨和國家高級領導機關宣布某些重大事項時才用,新華社、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門也可以根據授權使用公告。而通告則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目前,公告和通告這兩個文種在實際運用中存在著比較嚴重的混亂現象。在報紙雜誌中,在公共場所的招貼欄上,常常可以看到某某企業開業的《鳴謝公告》,宣傳產品質量的《公告》,補交電話費的《公告》,《橋牌大賽通告》,老幹部體檢的《通告》,等等。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這些作法都是不規範、不妥當的,「魚目混珠」的後果,使得這樣兩種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失去了其對公眾應有權威性和約束力。這種現象應該引起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注意。
    二、公告與通告的一般寫法
    (一)公告的寫法
    地方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是不能使用公告這一文種的。因此,對於公告的寫法這裡只做簡要的介紹。
    首先,公告的標題通常是發文機關加文種。有的只寫「公告」兩字,落款寫發文機關的名稱,加蓋公章。
    其次,公告的正文由公告的事由和公告事項兩部分組成。一般情況下,不寫結束語,全文要直陳意向,文字凝鍊,不加議論。
    (二)通告的一般寫法
    相對於公告,通告的使用比較普遍。對於現實生活中或工作中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的問題,如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認為需要讓一定範圍的人員明白或遵守,常常可以使用通告。如《××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通告》,《××市供電局、公安局關於嚴禁竊電的通告》、《××市勞動局關於禁止私招外地勞動力的通告》,等等。
    1標題。通告的標題有三種形式:(1)發文機關+事由+文種;(2)發文機關+文種;(3)只標明文種名稱,落款寫發文機關全稱,加蓋公章。
    2正文。通告正文的語氣一般應比較平緩,語句平實,有時需要帶上懇切要求協助或辦理的語態。在結構上,通常可以分為三部分:
    開頭。說明發布通告的原因和目的。這部分提出的根據要充分,目的要明確,為下文提出「應該遵守和執行的事項」奠定基礎。
    中間。寫通告的具體事項。如果通告事項涉及到的要求、措施較多,應該分項予以說明。分項說明宜採取遞減法,由主及次,由大到小,以便讀者或聽眾能夠迅速、正確地領會文件的精神實質。通告的具體事項是要面向公眾,要求公眾周知和執行的。因此,要力戒表述上的主次不分或忽輕忽重,否則就會使人產生繁雜無序的感覺,不利於讀者或聽眾迅速地、準確地理解文件的精神實質。
    結尾。寫執行的具體要求(包括時間、程度、範圍等)。最後可以「特此通告」收束,也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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