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親屬有關的法律

2021-02-13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來源:遼寧法制報、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親屬,有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之分,即廣義和狹義之分。

生物學上的親屬,即廣義的親屬,是指以兩性和血緣關係為紐帶的親屬,不包括擬制血親,它上下各代延續無窮、範圍很廣。

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即狹義的親屬,是指法律承認並規定其權利義務的親屬,僅包括一定範圍的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其範圍不可能無限擴張,故其在血緣上的範圍較之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要窄。但法律意義上的親屬還包括因收養、再婚而形成的擬制親屬。

我們今天要講的就是法律上的親屬,如果要定義,那麼親屬就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係。

在中國古代,親屬的分類一般以男性為中心來劃分親屬類別。他們分為宗親、外親和妻親。

宗親,是指源自同一祖先的男性血親及其配偶、未出嫁的女性血親。其無論直系旁系,都是宗親,範圍非常廣泛,其親屬範圍甚至可到上下九代,固有「祖宗十八代」的說法。父母、祖父母、曾祖、高祖、堂祖父、族曾祖、族高祖、兄嫂弟媳、堂兄嫂弟媳、兒媳、孫媳、堂兄弟的堂兄弟的堂兄弟……都是宗親。所以因宗親關係生成的宗族,是一股很龐大的社會力量。小編在農村長大,看到過兩姓紛爭惡鬥的場面,雙方匯集宗親千餘眾,來調解的縣委書記看到這樣的場面,都不禁冒冷汗。

外親,是指母親的血親及其親屬、出嫁女兒及其配偶、出嫁女兒配偶的血親等。外親的親屬範圍是比較窄的,比如,母親方面的親屬只及上下兩代,只有外祖父母、舅(媽)姨(夫)和舅姨表兄弟姐妹才算是親屬。事實上,親情範圍並沒有這麼窄,現實中大多數人都非常尊敬和孝順不在親屬範圍內的曾外祖父母。

妻親,是指因與妻成婚而產生的親屬。一般包括如妻子的父母(嶽父、嶽母);妻子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妻舅:妻兄(大舅子)和妻弟(小舅子)、大姨姐和小姨子、連襟);妻之兄弟姐妹的子女(內侄、內侄女、姨甥、姨甥女)等。

這基本就是中國古代的親屬分類,這種分類形成的親屬觀念,至今仍然存在於並影響著我們的生活。但我國現在認同的存在法律聯繫的親屬分類,與傳統的親屬分類是有區別的。我國現在的親屬分類基本採用世界上比較通用的羅馬法親屬劃分法。

我國法律已經摒棄了古代親屬分類的方法,基本遵循國際通行的親屬分類方法。一般認為,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是不是親屬?這個問題在法律界是存在爭議的,有人認為,配偶是血親關係和姻親關係產生的基礎和源泉,但他(她)並不是親屬的本體。配偶既不能列為親系,也無法確定親等,所以配偶不是親屬。比如德國、瑞士等國家就不把配偶列為親屬。另一種觀點是,親屬應當包含配偶、血親和姻親。因為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完全是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況且,連姻親,即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都列為了親屬,配偶卻不算親屬,確實不合理。日本的民法典就將配偶列作親屬。那麼在我國,配偶是不是親屬呢?雖然我國沒有統一的民法典,對親屬的定義和範圍做規定,但參見散落在各法律法規中關於親屬的規定可知,配偶當列親屬範圍。

除卻配偶,一般來說,親屬分類都以己身(自己的意思)為基準,將親屬分為血親和姻親。血親,一般來說就是跟自己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比如父母、姊妹、堂表姊妹等等都與自己有血緣上的聯繫,都是血親。當然,法律也規定了不存在血緣關係的擬制血親,如依收養關係產生的父母和子女,他們在法律上享有和履行與血親等同的權利義務。

圖1:你上下三代的血親(無論你是男是女都適用)


姻親,則是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以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有點繞,舉幾個例子就明白了,嫂嫂的是血親的配偶,小舅子是配偶的血親;連襟是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我國民法中雖沒有姻親的概念,但也不排除姻親在某些情形中具有法律意義,比如,繼承法就有關於部分姻親可繼承財產的規定;公法方面,公務員法中,規定了近姻親的任職迴避義務。具體我們後面會講。

什麼是親系:直系和旁系親屬

直系親屬就是與己身或配偶有直接血緣聯繫的血親,如親子之間、祖孫之間是直系血親關係;翁婿之間是直系姻親關係。旁系親屬就是指與己身或配偶有間接血緣聯繫的親屬及其配偶,如兄弟姊妹是旁系血親,姐夫、嫂嫂、連襟是旁系姻親。

什麼是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圖2:你上下三代血親的直系和旁系劃分


沒辦法了,這是一個嚴謹的問題,所以小編只能用嚴謹但有些晦澀的語句來定義了:直系血親,即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也就是說,在血緣上,沒有他們就沒有你的這些人,和沒有你就沒有他們的那些人,都是你的直系血親。往上,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高祖父母……往下,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外)玄孫子女……都是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即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的血親。與旁系血親的關係,粗鄙的講就是,沒有他們也可能會有你;沒有你也可能會有他們。你不從他們那裡獲得血緣,他們也不從你這裡獲得血緣。如,兄弟姊妹與你一樣,都源於父(或/和)母的血緣,無論同父異母還是同母異父,他們是旁系血親;叔伯和你有同源的血親,即你的祖父母,所以叔伯是旁系血親。舅姨和你有同源的血親,即你的外祖父母,所以,舅姨也是旁系血親。以此類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都是旁系血親。

親等就是計算親屬關係親疏遠近的單位。親等數越小,親屬關係越親近,親等數越大則親屬關係越疏遠。親等的計算,世界上通行的計算方法有兩種,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法和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

圖3:你和你叔,你和你表妹的親等


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方法是,己身不算作一代,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如父母是自己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子女也是自己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外)祖父母是自己的二親等直系血親;(外)孫子女也是自己的二親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是,己身不算作一代,從已身數到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的直系血親,數到與之計算親等的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數。如,兄弟是旁系血親二親等,算法是,從你往上數到同源的血親即父母一代,為一親等;再由父母往下數到兄弟這一代,又是一親等,二者相加,得二親等。所以兄弟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叔伯姑姨舅都是旁系血親三親等;同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同外祖父的表兄弟姊妹都是旁系血親四親等。

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與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法是一樣的。旁系血親的計算不一樣,首先,從己身往上數到雙方最近的同源直系血親,再從對方往上數至雙方最近的同源直系血親,如果二者與同源直系血親的世代數相同,就按該世代數作為親等數;如果不同,則按距離同源直系血親較遠的世代數作為親等數。比如,叔叔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因為從己身往上數到雙方最近的直系血親(即祖父),有二世代,是二親等;從叔叔數到祖父,只有一世代,是一親等。己方到同源直系血親的代數較大,所以採此世代數為親等數,所以叔叔是二親等旁系血親。

我國沒有親等概念,也就沒有計算親等的方法。但如何計算親屬的親疏關係,我國自有一套方法,稱「世代計算法」。它描述親屬親疏遠近的詞彙叫「幾代以內的某系血親」。因為沒有親等,直系血親沒有計算的必要。法律術語中,直接使用「直系血親」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等,並不會稱「幾代幾代內直系親屬」。「世代計算法」主要用於計算旁系血親的親疏關係,旁系血親分為「多少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這種計算方法是,己身為一代,往上數父母為一代,(外)祖父母為一代,以此類推;或往下數子女為一代,(外)孫子女為一代,以此類推。與要比較的旁系血親,誰與最近的同源血親隔得遠,就按他與該同源血親的代數作為計算旁系血親的代數。比如,己身與兄弟,最近的同源直系血親是父母,父母與己身和兄弟都是兩代,所以兄弟是「兩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比如,己身與叔伯,最近的同源直系血親是祖父母,己身與祖父母的代數是三代,叔伯與祖父母的代數是兩代,己身與同源直系血親隔得遠,所以按三代計算,叔伯是自己的「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己身和同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同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與最近的同源直系血親,即(外)祖父母相隔都是三代,所以他們都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這種計算方法,多代數內的旁系血親當然包括少代數內的旁系血親,所以兄弟姊妹是兩代內旁系血親,其當然也是三代內、四代內的旁系血親。如,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兄妹作為二代內旁系血親,當然包含於三代內旁系血親,不可結婚。

親屬關係,在法律上有特別的意義,因為很多法律權利和義務都因親屬關係而產生。

1、結婚禁止性規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由此可見,直系親屬不論相隔多少代,都不得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不得結婚,即叔侄、甥舅、甥姨、姑侄、姊妹以及共(外)祖父的堂表姊妹之間不得結婚。

2、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幹涉。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3、親子之間的權利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4、隔代直系血親之間的權利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5、旁系血親之間的權利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6、擬制血親的相關規定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1、法定繼承的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法定繼承規則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擬制血親的繼承權利

繼承法所稱子女,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外,還包括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稱父母,除生父母外,還包括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5、姻親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近親屬的範圍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監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

3、申請宣告失蹤、死亡的問題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侵權案件中,被害人有被扶養人的,侵權人應當支付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1、近親屬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近親屬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擔任其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即委託律師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被害人的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證人的近親屬有權獲得司法機關的人身保護。

被刑事拘留人,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偵查機關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近親屬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近親屬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作證豁免,即不得強制要求他們出庭作證。

深圳羅湖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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