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一條 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幹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談話函詢問題進行說明,講清組織予以採信了結的情況;存在違紀問題的,應當進行自我批評,作出檢討。
【釋 義】
本條是關於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幹部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作說明的規定。
黨章、《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對黨員幹部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作出明確規定。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都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制度,有利於在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增強黨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引導黨員幹部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忠誠乾淨擔當。參加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的黨員幹部應當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實事求是,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嚴肅認真提意見,滿腔熱情幫同志,達到統一思想、增進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談話函詢是對黨員幹部及時「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重要監督方式,與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的要求內在契合、目標一致。規定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幹部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作說明,是強化組織監督、加強同級之間相互監督的重要載體,是對談話函詢成果的深化運用,也是對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內容的豐富完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此次制定《規則》,對這項制度作了進一步細化具體化。
本條規定應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作說明的,不但包括黨組織經談話函詢發現存在違紀問題的黨員幹部,而且包括黨組織對談話函詢的說明情況予以採信了結的黨員幹部,達到了被談話函詢幹部的全覆蓋,並且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不同要求:
一方面,對黨組織予以採信了結的,要講清楚黨組織予以採信了結的情況。這樣規定,對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幹部本人是一種再提醒,體現了「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要求。在參會同志範圍內對有關問題線索作出澄清,也有利於幫助本人卸下包袱輕裝上陣,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體現了對被談話函詢黨員幹部的負責,還能夠發揮參會同志之間的相互監督作用,使參會同志可以對被談話函詢人所作說明情況的真實性進行監督。
另一方面,對存在違紀問題的,應當進行自我批評,作出檢討。這既是對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幹部本人的一種再教育,也是對其他參會同志的一種警醒,體現了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遵循「團結——批評——團結」方針的要求,有利於充分發揮黨內監督作用,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鬥爭,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
為體現領導幹部之間的相互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上就談話函詢問題作說明,其他黨員幹部在組織生活會上作說明。本條規定「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談話函詢問題進行說明」,目的是涵蓋一定時間段內的談話函詢問題。一般而言,如果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在年底召開的,則就本年度談話函詢問題進行說明,如果在次年年初召開的,則就上年度談話函詢問題進行說明。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
責任編輯:林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