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導火索:
大四女生小靜就讀於福州外語外貿學院長樂校區。10月28日晚,她服藥自殺。小靜的母親莊萍稱,她們一家人是漳州人,女兒在玩網遊時認識了1993年生的校外長樂男子鄭磊,一來二去兩人從遊戲好友關係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這也是小靜的初戀。莊萍通過查詢小靜與鄭磊的聊天記錄發現,二人交往已經一年多了。
小靜是因為情感糾紛而自殺的,是因為被男友拋棄而自殺這種常規劇情嗎?這次,有點非常規。
事件經過:
10月12日,小靜發現男友鄭磊「劈腿」,氣上心頭,於是和對方鬧矛盾,並在微博上曝光了男友腳踏兩隻船的「不軌行為」。
10月17號晚,鄭磊發簡訊給小靜表示,「馬上把你的裸照發在學校論壇裡」、「這就去調查你爸媽。如果再不回消息,就等著校長找你談話」、「在學校看我怎麼抓你」。
莊萍表示,鄭磊向小靜稱自己父親為某單位公職人員,可以輕而易舉地查詢到小靜父母的身份信息。
10月18號晚上9點,小靜將被偷拍裸照、被威脅等事告知莊萍和學校輔導員馬老師。
隔天,莊萍一家人趕到長樂,並在10月20日約見了鄭磊,在莊萍的見證下,鄭磊和小靜當場表示徹底斷絕關係,鄭磊也當面將手機裡的裸照刪除。雖然手機裡的裸照被刪除,但女兒10月20日的情緒依舊憂心忡忡,一直擔心鄭磊偷拍的裸照並沒有被徹底刪除。
莊萍便要求小靜回家修養一段時間,但小靜考慮到大四實習在即,還有幾門功課快期末考了,因此她決定留在學校。莊萍便要求小靜的輔導員馬老師近期多關注女兒的心理狀態。
10月28號晚上9點,學校在查寢時發現小靜不在寢室,直到當晚10點多,輔導員找遍了學校也沒有找到小靜,後將此事告知莊萍。
莊萍問訊後認為,女兒不喜歡去陌生的場所,可能在女兒此前住過的校內賓館。當晚約11點半,小靜的室友在學校的賓館內發現她時,已經身體抽搐,口吐白沫。小靜被立刻送至福州市長樂區醫院。經診斷,她吞下了200多顆藥片。
原因分析:
當前,年輕人談戀愛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婚前的親密行為也十分普遍。不少青年男女在談戀愛期間,會產生一些隱私照片甚至視頻。對於這種嗜好,還是不要有為好,存在太多不確定風險。
第一個風險是來自外部的風險。手機與網絡互連,也並不總是只有你一個人可以打開手機,你並不能保證你手機裡的照片或者視頻不會因為網絡或第三人的原因洩露出去;
第二個風險,來自內部的風險。青年男女在談戀愛期間可以親密無間,互相充滿信任。但是談戀愛很普遍,分手也很普遍,連離婚都很普遍,就別說情侶分手了。情侶分手如果是和平分手,那麼你可以繼續這份信任。如果是非和平分手呢?如果是因為矛盾而分手呢?那你在對方手裡的隱私照片或者視頻,還是安全的嗎?照片與視頻都是可以複製的,即使對方在你面前當面刪過,又能說明什麼呢?本案中的小靜,就是因為這種擔憂,引來無限的心理壓力,最終不堪重壓選擇了一條不歸路。
當然,本案中小靜的說法是男友偷拍的。如果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就偷拍他人隱私照片或者視頻,這缺乏起碼的尊重,不是嗜好的問題了,而是人品問題,只能怪自己遇人不淑。
法語評說:
第一個法律問題:
事情發生後,鄭磊父親表示他將會對兒子進行思想教育。那麼,這種問題是僅僅通過思想教育就可以了結的嗎?鄭磊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中目前並沒有對恐嚇罪的直接規定,但是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恐嚇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鄭磊的恐嚇行為導致了他人自殺而亡,當然屬於情節惡劣的情形,應當以犯罪論處!
第二個法律問題:
如果小靜不懼鄭磊的恐嚇威脅,鄭磊一氣之下真的公布於眾,這種行為,也是自取滅亡的,儘管可以達到傷害小靜名譽的目的,但是自己也是確定無疑觸犯了刑律。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