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3 21: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成都的郭先生在毒APP上購買了兩件衣服後因個人原因想要退貨,卻被客服告知物品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並且客服表示,如果想退貨的話也可以,但必須支付99元的技術服務費。
毒APP收取退貨的違約金、服務費是否合理?「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律師說法
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TMT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安順律師表示:首先,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的權利,平臺收取違約金或服務費當然是不合理的。對銷售者來說,網絡銷售本身擴大其銷售渠道和銷售對象,節約了銷售成本;而對於消費者來說,購買時無法看到實物,所以應當保障其一定時間內的反悔權,並且退貨時的運費一般都是由消費者承擔,這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道德風險。
其次,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已屬於違法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了四類特殊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三種情形,但這三種情形必須經過消費者單獨確認。除了這幾種特殊情形,平臺若拒絕「七天無理由退貨」則屬於違法。另外,無理由退貨權是消費者的權利,如果平臺對消費者進行明確提示,讓消費者自主選擇,而且不是默認放棄,則消費者是可以放棄退貨權的。
最後,遇到此類事件買家可以採用以下4種方式進行維權:一,要固定證據,這是維權的基礎;二,儘可能協商解決,這個過程中要注意溝通的方式;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四,向媒體求助或向法院起訴。
同時,安順律師表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也是行為合理的底線,消費者保護法的設立首先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客觀上也能促使企業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做企業,別總想著算計消費者,可以多想想如何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贏得消費者的認可,這樣才能做大做強。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位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 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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