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法人或自然人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包括已領取辦學許可證和已經開展培訓活動但未獲得辦學許可證的的機構。
第三條 黑白名單管理是指將校外培訓機構法人和法人代表的信用檔案,納入統一系統。
第四條 市教育局負責全市校外培訓機構信用黑白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分別負責所轄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的信用黑白名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 納入「白名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證照齊全。即: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或《營業執照》。
(二)培訓場所、師資、內容、安全、管理達到《本溪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要求。
(三)上一年度年檢為合格及以上,無安全隱患、無不良辦學行為的培訓機構。
第六條 存在以下情況或行為,經相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納入「黑名單」:
(一)「無證辦學」;擅自設立、分立、合併教學點(辦班點);以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辦學許可證(備案許可);偽造、買賣出借、出租辦學許可證(備案許可),將辦學場地出租給無辦學資質人員或機構的,視同出租辦學許可證。
(二)在房屋、消防、衛生等方面存在安全隱患。
(三)擅自改變培訓機構名稱(含不規範使用機構名稱簡稱)、學科的類別或層次、舉辦者等。
(四)發布虛假或違規招生簡章、宣傳品或招生中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誤導學生或家長;招生簡章、廣告或宣傳品未在縣(區)教育局、市場監管局履行備案手續。
(五)聘請中小學在職教師、無教師資格證教師以及聘用教師資質不全的外籍人員的。
(六)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一次性收取學費超過3個月,或通過變相手段收取學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收費不出具正式票據,存在偷稅漏稅行為。
(七)培訓內容和進度存在「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等不良辦學行為;公布學生考試、測試成績或考取學校成績。
(八)內部管理不規範,未按要求公示證照、收費標準、收退費制度、班級等信息;培訓教材超綱或不合規;培訓時間超過晚上20:30;培訓班次、名稱等不具體清晰;招收與培訓班次不符的學生;因疏於管理導致損害受教育者或教職工利益。
(九)經查實存在的其它違法違規辦學行為。
(十)不服從相關職能部門管理,對違規或違法行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第八條 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開展調查和初步認定,填寫《本溪市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信息報送表》,報送市教育局。
第九條 市教育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實。
第十條 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市教育局核定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擬納入「黑名單」的單位被納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教育局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市教育局將「本溪市校外培訓機構白名單」和「本溪市校外培訓機構黑名單」推送至市教育局官網或其它主流媒體予以公布,加強信用監管。
第十二條 市、縣(區)教育局將「本溪市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分別推送各級各類信用平臺,抄送市場監管局、民政局等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市級「黑白名單」原則上每年集中公布一次,根據監管實際情況實行動態管理。被列入「白名單」的校外培訓機構或新設校外培訓機構,有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可以被移入「黑名單」。 被列入「黑名單」的校外培訓機構,如經整改併合格,可從黑名單中移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來源:本溪市教育局官網